(企业管理案例)公司保密制度案例 下载本文

返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法收入。

企业员工跳槽,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也是商业秘密被侵犯最常见的诱因之一。对企业而言,那些即将离职的员工是极度危险的。因为不论出于什么原因,他们都希望能够为自己以后的工作获取必要的资源;而且员工职位越高,其威胁越大。针对员工跳槽问题,企业应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从而在发生员工跳槽、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后,能够掌握必要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及时、有效地制裁侵权行为,尽量减少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在案例2中,原告公司已经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与员工签订有包含保密义务的《劳动合同》。但即便如此,原告依然败诉。法院判决书显示:即便罗森伯格公司制订有员工手册、保密制度及岗位职责,但是缺乏证据表明这些保密制度为上诉人所知悉;即便罗森伯格公司制订了保密制度,但缺乏证据证明这些保密制度的存在,无法将保密制度与员工《劳动合同》中承诺的保密义务相联。从公司管理的角度,罗森伯格公司认为《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保密制度及岗位职责齐备,但竟然在诉讼中因缺乏书面证据,难以证明这些制度的实际存在,无法证明员工应知悉这些管理制度,可以想象罗森伯格公司多么冤枉。

现实是,即使企业与员工签有《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甚至《竞

业禁止协议》,员工离职时仍带走了企业的商业秘密,而且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建议:(1) 对于员工离职时工作交接的具体内容,由直接经理确定相关内容和项目,并且(书面)明确要求员工必须交还相应的资料;(2) “离职程序确认表单”中的具体归还内容(技术资料、培训资料、专有信息)应细化;(3) 员工个人档案中应保存相应的培训记录,并尽量记录其所接触的涉密信息、范围。

(二)、保密政策、保密制度与保密措施

前边的内容已经涉及到企业保密制度的框架,下边探讨具体的运行。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认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不仅关系到对案件的定性,而且涉及赔偿数额。认定“商业秘密”的关键则在于针对这些信息所采取的保密措施。

案例3:富士康诉比亚迪窃取商业机密案

2006年6月,富士康集团的两家子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一纸诉状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深圳中院,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索赔500万元(后又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诉状)。富士康是最早投资大陆的台资企业之一,也是中国最大电子产品专业制造厂商,在手机代工领域一直是国

内的龙头老大。比亚迪是1995年在深圳成立的一家企业,2002年7月在香港主板上市,2003年起进入手机代工领域,产值超过百亿。富士康与比亚迪之间一直摩擦不断,几年间富士康已通过深圳警方处理了四起富士康员工跳槽至比亚迪、盗窃富士康商业秘密的案件。

该案中由于当事人对技术问题有争议,深圳中院上报最高院后,由最高院委托鉴定机构于2007年11月6日进行司法鉴定听证会。鉴定的核心证据是深圳中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在比亚迪办公地点查扣复制的该公司高管柳湘军和司少青的电脑硬盘内容。柳湘军和司少青之前均是富士康员工,后相继来到比亚迪工作。在法院组织的证据勘验中,富士康律师看到,该硬盘中大约存有八、九千份文件,包括写有富士康文头的WORD版文件,有的文件上有富士康公司的标志、标识,下有富士康相关主管人的签字。

听证会的焦点在于,富士康主张的系统文件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富士康指出,系统文件是其组织手机生产的操作、管理流程和规范,由流程加表单构成。其中,流程是生产管理步骤的书面描述,而表单是根据流程制订出的表格,工人只需要根据表单逐项填写其所完成的工作,就可以有效保证生产的有序进行。有了完整、严密、可操作的系统文件,才拥有为跨国公司代工的资格,因此对生产手机的厂商而言,系统文件属于商业秘密。鉴定机构对富士康提供的《SMT5程序

管理办法》等129份文件以及从深圳中院拷贝的移动硬盘内容进行了商业秘密鉴定,结论指出:移动硬盘中有116份富士康文件,其中68份文件涉及富士康公司商业秘密。

鉴定报告出炉后,两原告出人意料地于2008年2月向深圳中院提出撤诉。此前,两原告已于2007年6月共同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诉状,在香港起诉比亚迪窃取商业机密,索赔50亿港元。此后,富士康又启动了对比亚迪的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基于公安局调查结果,柳相军和司少青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控以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团商业秘密罪。

深圳宝安法院发现,柳相军通过指示鸿富锦精密工业前雇员后受聘于比亚迪的张健,自富泰宏另一名前雇员王维处取得富士康科技集团的数份文档,从而非法取得属于富士康科技集团的商业秘密。

司少青也在受聘于富泰宏期间违反对富泰宏的保密责任,自富泰宏之处所带出了若干档案,用于比亚迪同类档案的编撰制定。

深圳宝安法院参考了中国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就柳相军取得的文件作出的鉴定结论。同时也亦参考了北京九州岛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从柳相军在比亚迪办公室的计算机中取得的被查获硬盘中的文档作出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