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当庭质证,深圳宝安法院认可了两份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及可靠性,并接纳了被鉴定的文件载有非公知信息及可对拥有该信息者带来经济利益的结论。
2008年3月31日,柳相军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团商业秘密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8年3月24日,司少青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团商业秘密罪名成立,判处之刑罚包括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广义的保密措施包括公司的保密政策、保密管理制度,以及具体采取的保密措施。在案例3中,完整、严密、可操作的系统文件不仅涉及企业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而且涉及与这些文件相关的保密政策、“相关主管人签字”等保密管理制度,以及富士康文头、公司标志标识等具体的保密措施。
一方面,在现实的公司管理中,具体可采取的保密措施包括:(1) 在载有有关保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2) 对保密信息使用密码;(3) 对于信息载体加锁或者采取其他物理防范措施;(4) 在配方含量、算法、程序代码等核心商业秘密上采取技术措施加密,或拆分管理;(5) 对于保密信息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对他们提出保密要求;(6) 签订具体的保密协议;(7) 某项信息
限定了知密范围,只向必须知道的员工公开;以及涉及保密的其他努力。
实践中,即便采取了上述保密措施,也应监督保密措施的执行是否严格。避免出现以下情况:(1) 标有保密标志的文件仍可随意复制;(2) 加设的密码形同虚设,密码过于简单、通用密码或密码长期不变;(3) 知密范围疏于管理,员工以客户需要为名大量获取保密信息,或高级员工超越范围获取保密信息。
另一方面,必须确保员工了解公司保密政策和保密制度,案例2在这方面提供了一个教训。具体地,我们建议:(1)就技术资料及专有信息文件类别、保密级别、控制方式应有书面公司政策文件;(2) 涉密信息内部管理(如申请、接触、发放等)应有书面记录;(3) 公司书面保密政策和保密管理制度应确保发放到员工手里,组织员工学习,并保存相应的培训记录。只有完善这些书面文件或记录,在商业秘密侵权现象发生时,才有可能举证证明这些政策和制度所涉信息范围为商业秘密。
以上不难看出,保密政策、保密制度以及保密措施不仅涉及企业的知识产权制度,而且涉及企业信息/文件管理、政策管理、人力资源、甚至培训制度。
(三)、企业文化与员工知识产权和保密意识
在当前网络环境下,信息的共享远比信息的控制来得容易。因此,某些企业往往采取较为严格的信息安全措施。
例如,微软、西门子等公司是从硬件设备上防止员工拷贝公司资料。根据级别,大部分员工的电脑是不能安装软驱和移动硬盘接口的,这在跨国公司内是非常普遍的做法。对于即将离职的员工,跨国公司甚至国内公司的普遍做法是在通知员工离职前便冻结员工在公司的所有权限,联想裁员就是如此。在离职员工知道自己被解聘之前,公司便封掉了他在联想局域网上的账号,员工就不能进入公司的网络获取任何资料。
但是,高技术企业的员工往往是知识型员工,他们具有较高的个人素质,拥有大量的专业知识,也期望开放的企业文化,而保密措施的严格程度往往影响企业文化的开放程度。有很多知识型员工在管理严格的企业内往往感到窒息,如果在规章制度的束缚下被动地工作,知识型员工的创新激情会消失。因此,这类企业应注重使知识型员工自发地形成对企业的忠诚感和责任感,平衡商业秘密管理带来的负作用。
在华为,差不多每年都会查出上百件侵犯商业秘密的事件,除了极少数非常恶劣的情况,绝大多数不会上升到法律层面。而且,这上百件侵权事件基本发生在国内的研发机构。相比其国内研发机构,华
为国外的研发机构很少发生商业秘密侵权事件。华为看到,在欧美如果涉嫌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侵权的个人和企业会因为缺乏诚信很难生存下去。然而,国内尚未建立起深度诚信的环境,企业文化认同的基础离不开社会文化与法制环境。相比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研发中心,华为却不断将很多研发中心移到国外,其中当然包含很多因素。但是从某种角度来看,商业秘密案件不但透视出企业文化,而且能折射出我们的知识产权环境,值得认真研究。
作为公司法律顾问,我们也从经办的商业秘密案件中体会到,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是法务部门的职责,更涉及到企业管理甚至企业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