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监管机制
首先,我国失业保险金管理缺乏广泛的社会参与机制,监督体系不健全。其次,现行失业保险政策、法规不够完善,立法层次较低。另外,当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资格审核不够严格,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一部分人在就业的过程还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之,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不统一,管理机构分散、重置、效率低,并且各地保障标准不一致,无法对其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使管理更加混乱、更加困难。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改进措施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间。针对以上几类问题,我认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应该立足于我国国情,并借鉴他国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制定合理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限
针对我国目前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过长的问题,应从以下几点进行改进:1、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与劳动者的实际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越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越长。2、考虑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限与失业者的年龄挂钩,对于年长者可以享受更长的给付期。3、缩短最长给付期限。最长领取期限缩短为十八个月,年龄超过四十五周岁的最长可以享受二十四个月。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为失业者提供生活保障,另一方面还可以促进失业者的就业积极性,避免产生依赖心理。
(二)逐步提高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
针对目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1、要考虑失业保险水平是否与经济增长相适应。2、要考虑企业和劳动者的缴费能力,因为给付标准的提高也意味着保险费率的提高,这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导致企业劳动力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力减弱。3、使劳动者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个人的社会贡献适当挂钩。在此基础上,我国可以适当地逐步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并且促进失业者再就业。
(三)完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和配套措施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完善的劳动就业服务体系。针对此问题,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设:1、建立起规范的职业培训、专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及时便利的就业服务。2、各地区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起劳动力就业服务体系,将全国的劳动就业需求信息集中到劳动就业服务网络中,将劳动力配置到需要的企业部门中。3、建立畅通的就业信息发布渠道。通过网络发布、媒体发布等多种形式,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信息发布渠道,充分满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就业信息的需求。这些配套措施不仅能够帮助失业者提高自身的技能和素质水平,促进再就业,而且还能够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四)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结构
我国目前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不合理,总的来说,我国失业保险支出中应该增加用于促进就业的开支,实现以失业救济和保障基本生活为主,紧密结合再就业,实行有效管理。具体建议是:1、加大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2、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就业补贴和培训补贴,帮助其改善就业环境,实行内部转岗培训,内部消化过剩人员,减少解雇员工的情况发生。3、为失业者提供创业补贴,支持有条件和能力的失业人员实现自主创业。4、适当增加对失业者家庭的经济补偿。
(五)建立多渠道的失业保险筹资方式,加大失业保险金的征缴力度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主要由政府和企业负担,收支缺口难以维系。为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1、按照政府、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筹资,可以增强职工个人的保险意识,同时也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有利于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2、在经济较发达、人均收入较高的地区适度的提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比例,可以建立起多渠道的筹集方式。3、可以采取开征失业保险税的方法筹集失业保险基金。4、由于不同行业的失业风险程度不同,可将我国失业保险费率按照不同的行业进行不同缴费标准,使失业保险费的收缴更加合理。5、健全社会捐助资金的筹措体系,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以缓解基金收支的矛盾。
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大失业保险费的收缴力度,提高基金征缴率,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并及时予以新闻曝光。同时,要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渠道和形式向企业和员工宣传缴纳失业保险金的重要意义,使人们树立失业保险观,增强企业和个人的失业保险意识。
(六)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合理制定失业保险覆盖面
扩大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为此,应该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1、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由于我国对企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监察力度不够,加之农民工群体流动性比较强,参保意识相对较弱,目前数以亿计的农民工还未能得到有效的失业保障。2、把公务员和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3、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季节工和长期从事短工的劳动者及临时工。4、国家应把大学毕业生为失业保险范畴内。随着我国大学生的扩招,有很大一批人有幸登入了大学殿堂,但因为学校的教育机制与社会需求脱轨,导致现在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毕业即将面临失业,这是目前我国一个关键的社会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可考虑从失业保险基金出一部分钱,通过发放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帮助这些大学生尽快就业。
(七)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统筹层次较低、抵御失业风险能力低、互济范围较小。为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1、立法上应当在统筹制度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由市县级统筹扩大到省级统筹、中央统筹,尽快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2、在全国范围内,由国家对失业保险金进行宏观把握,实行适度调剂,对贫困地区给予补助,缩小地区间的差异。3、建立失业保险统一管理机构,规范收取支付标准,提高失业保险机制的抵御风险能力。
(八)完善失业保险的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力度较弱。针对此类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1、建立统一的失业保险管理体制,避免分工不明确,资源浪费,行政效率低下,监管乏力等问题。2、不仅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还要加强对失业保险机构的管理。3、健全失业保险的监管体系。首先,建立专门的失业保险监督机构。其次,加强人大对失业保险制度的监管。另外,建
立失业保险的外部监督机制。相关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应的信息,加强失业保险运作的公开化、透明化,接受个人或者单位对失业保险运作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同时,新闻媒体等也应充分发挥其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对失业保险制度的监督。4、建立相应的资格审核机构,对享受失业保险资格条件的进行严格审核。
(九)提高立法层次 ,加大失业保险执法力度
由于现行制度缺乏法律具有的国家强制性, 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已出现多种问题,。因此, 失业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 是解决现存问题的必然选择。一要在宪法中增补失业保障方面的条款,以增强失业保障法制的权威性;二要尽快制定和通过《失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律,以维护失业保险法律的真正效力;三要明确和制定有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以发挥失业保险法律的震慑力。在立法宗旨上,《失业保险法》应该在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强调促进就业功能;在立法原则上,失业保险制度要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具体内容和措施上,比如在适用范围、费率水平、支出结构、给付条件与标准、给付期限等相关内容做具体细致的规定。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十)强化促进再就业功能
在完善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时,必须实现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的有机结合,强化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具体建议是:
(1)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增加失业保险基金中就业培训费的支出比例,并提供充足的就业信息。
(2)营造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宽松环境。要适当降低创业的门槛,为创业者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对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提供一定的税费减免,鼓励创办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以缓解就业的压力。
(4)建立再就业专项基金,安排下岗失业者参加修筑公路、铁路、桥梁、码头或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再就业。
(十一)全面落实失业保险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总体而言,失业保险制度与措施能否真正落到实处是关键。为此,需要注意一下几点:1、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做到认真负责、严格守法,公正无私,努力完成再就业培训,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做到真心实意地为失业人员谋福
祉。2、增强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3、优化失业保险的业务流程,开设办理业务的文明窗口,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结语
综上所述,失业保险不仅是一种社会保障,同时还对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保障和稳定作用。所以,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中,一定要重视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把推行积极的就业保障机制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结合起来,通过国家、企业、个人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建立起完备的失业保险制度,使其成为推动就业、创业的强大动力,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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