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型企业融资问题的思考 下载本文

(一)发展天使投资

天使投资是指具有一定资本金的个人或家庭,对于所选择的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初创企业进行早期的、直接的权益资本投资的一种民间投资方式。与风险投资一样,天使投资也向高风险、高收益,具有巨大增长潜力的项目的早期投资,它也是一种提供追加价值的、参与性很强的、长期的权益资本投资。与风险投资不一致的是天使投资家是管理和投资他们自己的钱。天使投资的投资期比较早,他们投资的规模偏小,投资成本相对较低,投资的速度较快。

中小型企业最理想的融资方式至少应该满足三个条件:其一,资金供给主体要敢于主动承担更大的风险,可行性的根据在于他们在降低中小型企业融资风险上比传统的金融机构有着天然的优势,同时他们能够获得更高的回报;其二,资金主体在给中小型企业带来资金的同时还能给企业带来诸如管理、法律方面的帮助,原因在于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除了受到资金供给的制约外,更受其管理经验不足的制约;其三,能够回避中小型企业融资在大的金融机构眼里是“零售业务”而导致资本成本高的劣势。而天使投资可以说就是中小型企业量身定做的融资方式,在满足这三个条件上具有独特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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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中小型企业自身素质

中小型企业获得金融支持的前提是自身有较高的信用度。中小型企业借款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究其原因,与其自身存在的不足有较大的关系,为解决中小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人们提出种种建议,然而,任何方面的加强与完善,都取代不了中小型企业的自身发展和自身信用度的提高。

1、提高融资能力。一是企业应实行严格预算控制制度,建立一套资金需要量的预测办法,使预算管理贯穿于融资管理的全过程;二是加强融资活动中成本控制,要考核成本完成情况,建立融资管理人员责任制;三是要建立一套有效运用资金的方法,加强内部管理,把有限的资金用活用好、用出效益。

2、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一是要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经营管理者应熟悉金融政策,学习金融知识,运用现代金融知识结合自身条件,争取合适的银行融资;二是企业要把握住产品经营寿命周期,在产品市场饱和之前,及时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使产

品不断更新换代,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定健康的发展。

3、强化信用观念,构筑良好银企关系。有些中小型企业没有长远眼光,为了减轻一时债务负担,不还贷款本息、逃债、废债,严重损害了企业信誉形象,破坏了银企关系。为此,中小型企业必须强化信用意识,保全银行债权,尽量按时还本付息,有困难时与银行协商解决,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三)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型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1、金融机构要提高服务水平。一是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企业,认真听取企业的反映和要求,了解和掌握中小型企业的需要,要主动了解中小型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分析中小型企业可支持的条件,以增加潜在的信贷载体;二是要充分利用银行点多面广、信息灵通的优势,及时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帮助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对信誉好,前景较为乐观的企业,要通过贸易融资、封闭贷款、短期授信等方式给予支持,以帮助企业尽快扭亏为盈;三是要积极参与中小型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的建设,切实解决中小型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四是金融机构可以拓展相应的银行中间业务,使企业迅速筹措到生产经营所需的短期资金,缓解资金困难。五是依据国家政策,落实和完善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

2、建立和完善与中小型企业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机构体系。一是国有商业银行要成立专门的中小型企业信贷部,建立专门的中小型企业授信业务制度,并拓展面向中小型企业的存贷款业务,根据中小型企业资金需求时间紧、时效强的特点,公开信贷政策,简化业务程序,对一些经营基础和财务制度计划比较好的中小型企业实行综合后单项授信,在额度之内优先办理;二是合理调整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投向,突出支持地方小企业的重点,使中小型金融机构充分发挥支持中小型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三是适当建立面向中小型企业的小型金融机构,可以建立中小型企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应根据政府对中小型企业的政策及产业结构的调整方向,通过各种贷款引导中小型企业健康发展。

(四)中小型企业应建立并保持与银行的良好关系。

中小型企业应主动加强与银行的信息沟通,可以邀请银行有关人员参加董事会并授予其一定的监督权。如此一来,银行可以时刻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等信息,作为其决策依据。这为中小型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搭起一座桥梁,有利于银行对贷款的使用监

督,防范风险。由于银行能够连续而准确地掌握企业的相关信息,在以后的新业务拓展中,银行可以花费比较低的成本,提高银行放贷的积极性,这对企业和银行而言是双赢的。总之,只有在良好的信用环境下,建立和维护良好的银企关系,企业才能赢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也才能为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型企业融资难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

(五)完善政府服务职能,为中小型企业融资创造更多机会

转换政府职能,由过去的单纯管理型逐步向服务型转变,理顺政企关系,积极疏通中小型企业融资渠道,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建立从政策上引导、由企业自主决定破产、兼并、变卖等改制方式的机制。引导和鼓励发展为中小型企业融资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给予中小型企业与大企业相同的国民待遇。一是要制定支持中小型企业融资的政策。出台具体的可操作的政策性融资措施,推动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步伐并实现担保行为的规范化。二是建立和规范中小型企业税收支持政策,加强财政对中小型企业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的基金支持力度;三是要拓宽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中小型企业的产权流动,积极招商引资,扩大中小型企业担保的受惠面;要为那些有市场潜力的中小型企业进行贷款担保,对发展前景好的中小型企业要积极争取上市,通过股票发行募集社会资金,拓宽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渠道。四是要成立各级中小型企业发展中心,联合各相关服务机构,在资金、信息、技术市场等方面为中小型企业提供专业化、一站式金融、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服务,架起商业银行与中小型企业间沟通、联系的桥梁,促进银企合作与共同发展。五是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一方面可以依托现有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及有关大专院校,优先安排中小型企业经营管理者创新培训、工商管理培训及技术、财务等专业骨干的业和技能培训,在培训收费等方面提供优惠。另一方面,鼓励中小型企业创办 “学习型组织”,积极开展自主培训,发展中小型企业人才市场,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各类合格人才。

(六)建立和完善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从第一部分融资难的现状中我们可以看出,现阶段的中小型企业主要还是通过银行贷款来获得发展资金,中小型企业的担保贷款、抵押贷款以及银行对中小型企业的惜贷行为,实质上都是因为中小型企业自身信用制度的不完善所造成的。诚然,规范建立正规的金融市场,建立与之相符的各种机构等等,可以为解决中小型企业融资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那只是外部

的因素去影响和促进中小型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要真正解决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要从中小型企业自身出发,去完善和建立健全自身信用,从而从根上去解决融资难的瓶颈。

1、应确定适当的担保比例,在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之间合理分担风险。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担保机构应避免全额担保,对目前商业银行不愿承担任何风险的做法,人民银行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分担、放大倍数和业务开展上积极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可以在合作中积极进行业务创新。

2、建立担保资金补偿机制。资金补偿机制是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常运作的关键环节。政府可以考虑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划拨一定的资金作为基础,并从科技发展基金、技改贷款贴息中划出一定金额用于高科技行业的风险补偿。担保机构可按每年担保费和利息收入的一定比率提取一部分作为补充,形成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担保机构的风险损失。

3、健全再担保基金制度。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该依靠再担保体系来分散和规避企业风险,降低单笔担保损失的实际代偿率。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担保机构的运作方式,担保机构的资信情况,建立不同形式的再担保机制。既可以仿效日本,由地区财政遵循统一担保规则建立再担保模式,也可以建立有选择的进行再担保的模式。应适时组建作为“最后担保人”的全国性再担保机构,建立起具有特色的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使中小型企业置身于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功能完善的信用安全保障网中。

4、健全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目前,关于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担保人员从业资格,信用担保机构财务及内控制度,担保业务范围和种类等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利于担保业的规范发展。为此,应当抓紧制定《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及内控制度,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定位及职能,进一步促进全国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化发展。

(七)规范创业板市场

创业板市场,是指专门协助高成长的新兴创新公司特别是高科技公司筹资并进行资本运作的市场,有的也称为二板市场、另类股票市场、增长型股票市场等。它与大型成熟上市公司的主板市场不同,是一个前瞻性市场,注重于公司的发展前景与增长潜力。其上市标准要低于成熟的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因此更加注重公司的信息披露。主板市场门槛相对太高,对于那些刚刚步入扩张阶段或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