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技术指导原则(2014年) 下载本文

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技术指导原则

1 适用范围

《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技术指导原则》)规定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系统一次部分的技术要求及相关事宜。

《技术指导原则》适用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含代管)各有关单位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的规划工作。

接入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系统的电力用户可参照本原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613 GB/T 12325 GB/T 12326 GB/T 15543 GB/T 156 GB/T 15945 GB 17625.1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 标准电压

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Z 17625.6

电磁兼容 限值 对额定电流大于16A 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谐波电流的限制

GB/T 18481 GB/T 30137 GB/T 19939 GB/Z 19963 GB/Z 19964 GB 3096

电能质量 暂时过电压和瞬态过电压 电能质量 电压暂降与短时中断 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 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声环境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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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技术指导原则

GB 311.2 GB 50052 GB 50053 GB 50054 GB 50061 GB 50217 GB/T 50293 GB50065 GB14050 SD 325-89 DL/T 5118 DL/T 5131 DL/T 599 DL/T 5220 DL/T 601 DL/T 620 DL/T 256 DL 755 DL/T 836 DL/T621 Q/CSG 10703 Q/CSG MS0308

Q/CSG 10701 Q/CSG 10012 Q/CSG1201001

国家能源局(2010年9月)南方电网计〔2005〕79号 电监安全[2008]43号

绝缘配合 第2部分:使用导则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1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66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10千伏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城市电网供电安全标准 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装备技术导则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办法

20千伏输配电设计标准

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配电自动化规划导则 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县级电网规划技术导则 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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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技术指导原则

能源电[1993]228号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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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技术指导原则

3 总则

3.1 配电网规划应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南方电网公司建设方针,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地区电网规划的要求。

3.2 各电压等级的配电网规划应互相配合,满足地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用电需求。 3.3 合理配置电源,提高配电网的适应性和抵御事故及自然灾害的能力。

3.4 配电网规划应遵循资产全生命周期风险、效益和成本综合最优的原则,实现电网资产在规划设计、建设改造、运维检修等全过程的风险、效益和成本综合最优。 3.5 适应新能源、新技术和新应用的发展需求,做到供电可靠、运行灵活、节能环保、远近结合、适度超前、标准统一。

4 术语和定义

4.1 供电面积

供电企业的经营区域总面积。 4.2 负荷密度

某区域最高电力负荷与该区域面积的比值。 4.3 回路

指电力系统中2个或多个端点(断路器、开关和/或熔断器)之间的元件,包括变压器、电抗器、电缆和架空线,不包括母线。 4.4 N-1停运和N-1-1停运

“N-1停运”是指一个回路故障停运或计划停运;“N-1-1停运”是指一个回路计划停运的情况下,又发生了故障停运。 4.5 N-1安全准则和N-1-1安全准则

正常运行方式下,电力系统中发生N-1停运或N-1-1停运时,电力系统能保持稳定运行和正常供电,其他元件不过负荷,且系统电压和频率在允许的范围之内。这种保持系统稳定和持续供电的能力和程度,分别称为“N-1安全准则”和“N-1-1安全准则”。其中,N是指系统中相关的线路或元件数量。 4.6 可转供电线路

有联络关系的中压线路同时处于最大负荷运行方式下,其中某一回线路的变电站出线开关故障或计划停运时,其全部负荷可通过不超过两次(含两次)的转供电倒闸操作,转由其余线路供电,则称该线路称为“可转供电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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