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业大学校院两级管理试行办法 下载本文

第二十条 负责依托学院的校级以上科研平台、团队的建设、运行及评估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学院新建校级科研平台、机构和团队的具体申报推荐工作,负责依托学院的省部级、国家级科研平台和团队的评审推荐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负责本学院各级各类科技统计数据的采集、科研信息系统管理工作,负责各级各类科技统计数据与审核上报。

第二十二条 负责学院内部的各类学术活动、学术交流的组织管理,配合学校组织的重大学术活动,提供学院学术交流活动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学院学术分委会在科研管理工作中的决策、咨询和指导职能,负责加强本学院学术道德建设,预防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营造良好学术环境。

四、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5年 月1日起试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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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安徽农业大学校院两级人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二十五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人事人才工作机制,根据《安徽农业大学校院两级管理试行办法》和《安徽农业大学人事人才工作实施方案》,继续扩大试点单位在人事人才工作的自主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实行校院两级责任制,按照宏观调控、微观放权、协同高效的要求,使权利与责任相统一。充分调动试点学院积极性,逐步建立以学校统筹、学院为主体的人事人才工作目标管理体制。

二、学校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主要负责创新人事人才工作机制,做好宏观调控,制定学校人事人才工作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二十八条 人事调配

(一) 制定学校人才引进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 制定学校年度招聘计划和政策,核准试点单位编报的进人计划和招聘条件。

(三) 负责非教学科研岗位(含合同制聘用)招聘。 (四) 审定学院教学科研岗位招聘结果。

(五) 办理新进人员的人事、劳资、社保关系,兑现相关待遇。 (六) 审定各类人员的校内调配和调离。 第二十九条 职务聘任

(一) 制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二) 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分年度有计划的下达学院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含特任)和科级及以下管理职务聘任指标。

(三) 负责学院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特任)和副处级及以上管理职务聘任。

(四) 审批学院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和科级及以下管理职务聘任结果。

第三十条 岗位聘用

(一) 制定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 (二) 核定学院各类人员编制数和岗位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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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负责学院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管理六级及以上岗位分级聘用。 (四) 指导学院做好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审批学院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管理七级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结果。

第三十一条 培养开发

(一) 制订并组织实施教职工培训计划。 (二) 组织实施上级部门的师资培训项目。 (三) 组织实施各项人才计划和人才工程。 (四) 组织省部级以上各类专家推荐、遴选工作。

(五) 制定师资队伍国际化培养方案并积极推动师资队伍国际化发展战略。

第三十二条 考核奖励

(一) 制定教职工考核(含年度和聘期)办法。

(二) 负责组织对学院整体工作进行目标考核、监督检查。

(三) 负责学院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管理六级及以上岗位人员聘期考核。 (四) 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 (五) 核准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

(六) 核准学院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管理七级及以下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聘期考核结果。

(七) 负责制定教职工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薪酬管理

(一) 制定学校的绩效工资办法。

(二) 负责在职教职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险、津补贴标准的核定和国家政策性工资调整、岗位变动后的工资调整。

(三) 根据学院月度考勤结果,负责核定和按月预发教职工基本工作量津贴。

(四) 根据学院目标考核结果完成情况,核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核准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五) 核发编外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三、学院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主要是落实学校人事人才政策,建立促进本单位学科发展的人事人才工作机制。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共担制,学院党委领导主要负责人事人才的政策把握和服务监督工作,行政领导主要负责人事人才的学术评价和岗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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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人事调配

(一) 学院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编报年度高层次人才和师资招聘计划,制定延揽人才的具体措施,报学校核准。

(二) 高层次人才引进由学院初审,推荐上报学校,由学校进行评审和确定;

(三) 学院根据学校核准的教学科研岗位招聘计划,自行组织实施人才招聘工作。学院成立人才招聘工作组,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考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副院长、招聘岗位的专业方向负责人和学科专家(副教授或博士以上)及学院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要求招聘方向的学科专家数占成员数一半以上。

(四) 学院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约谈,一般按每个岗位1:3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报学校备案。综合考评一般采取说课、答辩方式进行,重点考察科研能力与外语水平,需侧重考察专业理论知识的学科,各学院可自行安排笔试环节。根据考评结果,排序推荐拟聘人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报学校审定。

(五) 学院对引进和招聘人员安排明确的岗位和团队归属,制定近期工作安排及规划,为其提供教学条件和科研条件。

(六) 对人员调离及校内岗位调整进行初审,报学校审定。 第三十六条 职务聘任

(一) 按照职务聘用权限,学院负责组织副教授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和科级及以下管理职务聘任,推荐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二) 学院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明确聘任程序,报学校备案。副教授职务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岗位设岗情况,可分类制定教学科研型、教学型、科研型、应用推广型副教授等聘任条件,原则上不低于学校标准。

(三) 学院在学校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含特任)聘任指标控制数内,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结果和推荐人选情况,报学校核准。

第三十七条 岗位聘用

(一) 按照岗位聘用权限,学院负责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管理七级及以下和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推荐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聘用人选。

(二) 学院制定本单位各类岗位聘用实施方案,明确聘用程序、聘用条件和岗位职责,报学校备案。在评聘过程中,严格按照任职条件(专业技术五级和六级岗位任职条件原则上不低于学校制定标准),坚持控制职数、注重业绩、体现贡献、兼顾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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