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修订稿)(2) 下载本文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新《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一)、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二)、本制度适用于省公司本部,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 二、领导责任

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三、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一)、公司出纳与会计职责严格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执行财务收支授权审批制度相关规定。

(三)、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任何一笔货币资金业务,均应由经办人签字,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核准,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报公司有权审批的审批人审批后,交财务部会计经办人员核查,做出账务处理,再交出纳人员办理收、付款。

(四)、财务经办人(会计、出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人(领导)报告。

(五)、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程序。

1、支付申请。凡涉及到用款的经济业务,应当由用款部门经办人根据款项的用途、对象、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时间等内容在EAS系统中根据货币资金支付项目选择对应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流程,按授权审批程序申报支付申请。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支付复核。财务部有关经办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生成会计凭证后,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会计人员提交的会计凭证及相关附件核对无误后,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手工或电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手工或电脑)。

(六)、严格执行借款核销制度。凡涉及借款的经济业务,在该项经济业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借款经办人应持合法、有效、完整

的原始凭据向借款审批人提出申请核销(程序同支付申请)。经借款审批人批准后,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核销手续,未经批准或违反用款对象、用途的用款行为,由经办人自行承担责任,财务不予受理核销。 (七)、对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借款,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在公司财务有欠款者,若无特殊原因并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一律不予借支。员工借款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清。 (八)、严格控制材料、物资采购,劳务,工程等预付款项,除双方订立合同有规定要求必须预付款外,原则上一律不予办理预付款。根据合同要求办理预付款,应在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审批手续之后,财务方可办理支付。

(九)、公司财务机构(财务部)负责货币资金业务的具体办理,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四、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严格现金库存限额管理。根据公司经营规模和现金收支情况,确定库存现金限额,报公司领导审定。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当日解缴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二)、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允许现金开支的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职工薪金,备用金,差旅费、抚恤金、丧葬费、困难补助,职工教育培训等费用及结算起点千元以内的零星支出。除以上项目外,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及1000元以上的费用应当通过银行办理结算。若遇生产经营急需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