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贸区法律法规汇编 下载本文

第六条 项目备案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出具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意见(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意见”)。 对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构应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在项目备案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七条 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人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建设等审批手续;申请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的,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向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进口设备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的,可凭项目备案意见,向国家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项目备案机构在出具项目备案意见的同时,应将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及备案文件文本等抄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 备案的变更

第九条 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变更,应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变更:

(一)投资方或者股权发生变化; (二)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备案变更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发生变更,如变更后不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相关规定,向有权核准的机关申请办理核准手续,且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已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发生变更,若变更后属于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向项目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且自备案文件出具之日起,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予以备案项目如停止实施,备案申请人应及时书面告知项目备案机构。

予以备案项目如迁出自贸试验区外,应按照区外有关外商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书面告知项目备案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构应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可通过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企业年报制度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

29 / 98

第十三条 项目备案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备案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投资建设,视情形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相关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记录: (一)拆分项目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予以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备案内容进行投资建设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3?7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国际化、法治化投资环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30 / 98

第二条(适用范围)

对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备案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备案机构”)负责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 第四条(企业设立备案)

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登陆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一口受理平台(以下简称“受理平台”)在线填报,并对备案告知事项作出承诺。 第五条(变更备案事项)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受理平台,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注册资本变更(增资、减资); (二)股权或合作权益转让; (三)股权质押; (四)合并、分立; (五)经营期限变更; (六)提前终止;

(七)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变更;

(八)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

其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公告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告手续。 第六条(存续企业变更备案)

本办法实施之前,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或自贸试验区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迁入的,且变更后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应通过受理平台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向备案机构缴销批准证书。 第七条(备案程序)

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线完成申报后,备案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在线发送至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和相关部门。 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备案信息管理)

31 / 98

受理平台应保留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信息,但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登记的,应重新填报相关信息。 第九条(备案转为审批)

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需审批的变更事项,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告知承诺)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损害中国国家主权或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环境,或存在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形。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

备案机构应将备案证明的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诚信管理)

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告知承诺,如实提供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应与向注册登记机关提供的信息相一致。 第十三条(事中事后监管)

备案机构应定期对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的承诺事项进行检查。发现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备案机构应以书面通知形式令其改正,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备案,将该信息记入外国投资者诚信档案,将该企业列入虚假陈述企业名录,并告知相关部门,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港澳台投资者)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备案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沪府发?2013?7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32 / 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