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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政发[2006]2号 【发布部门】通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2.06 【实施日期】2006.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发[2006]2号)

集安市、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2006年1月12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2006年1月18日第1次市委常委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六日

通化市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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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城市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

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以提高居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居住水平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力争用三年到五年时间完成市区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

通化市区棚户区房屋总建筑面积约250万平方米,今后三年到五年集中改造中心区域棚户区150万平方米,涉及3.8万户、12万人、42户工企单位、职工8700人。按省政府要求,利用3年时间基本拆迁完成居民迫切要求和亟待改造的中心区棚户区,5年建成投入使用。计划2006年拆迁改造50万平方米,2007年拆迁改造50万平方米,2008年拆迁改造50万平方米,2010年全部完成改造建设任务。 二、棚户区界定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方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包括部分城中村)。 三、改造原则

目前市区棚户区及居民的主要特点是周边区域、环境恶劣的多,中心区域的少;下岗职工、老弱病残的多,居民收入少;中小户型、老少同居的多,有条件承担超面积费用和取暖费用的少。因此,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 2 / 3

(二)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遵循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组织规划设计,科

学合理,不降低标准;实行连片改造,不留死角;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功能完善。 (三)坚持量力而行、积极而为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改造与改善相结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四)坚持统一政策、妥善安置的原则。在政策扶持、回迁安置、拆迁补偿等方面统一政策、阳光操作、依法运作,保持稳定。 四、建设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通化市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规划指标不能降低,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改造区域内道路、排水、绿地、公厕、垃圾中转站、供热(包括换热站)、给水(包括二次加压和水表出户)、煤气等配套设施。市建委按照棚户区改造计划统一组织棚户区改造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回迁户原则上要集中建设、集中安置,必须先建回迁楼,后建商品楼。回迁房屋必须具备居住的基本条件,必须具备厨房、卫生间等必有设施;户型设计要以满足回迁要求为前提,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小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应设计有50、60平方米左右的户型,原则上最大不超过70平方米。 (三)棚户区改造工程所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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