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河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河兴煤矿安全生产办公室、矿工会负责解释。

(十)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了充分调动煤矿工人和社会各界依法监督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严肃处理违规、违章生产行为,规范我矿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人

凡在我矿内从事煤炭生产、矿井管理的煤矿工人,以及关心、关注、支持我矿煤炭生产、安全管理的人士均可举报。

二、举报对象 安全管理人员、矿工; 三、举报内容

对在工作上,有下列问题的均可举报:

1、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煤矿或对事故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2、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全、工作不到位的情况。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擅自生产。

4、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作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5、生产现场有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行为。 6、矿级领导未按规定跟班带班作业、下井检查的问题。 7、矿工违规作业的现象和问题。 四、举报、投诉地点和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举报,也可直接到矿委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874-4072751

也可直接拨打分局电话:0874-4072031 五、奖励办法

凡举报问题一经查实,我矿给予适当奖励。 学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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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人员: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矿决定在矿区范围内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按照“科室负责、矿监督”的原则,区(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矿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矿长、区(队)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副区(队)长、技术主管对矿长、区(队)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三、矿长负责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领导。各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和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矿井事故隐患,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科室解决不了,须由矿长解决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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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各科室解决的隐患。 C级: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2.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五、事故隐患的确认与上报。矿、区(队)在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三次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按级别和类别逐级上报;B类事故隐患区(队)报矿各科室,A类事故隐患科室报矿长,事故隐患未整改完之前,须每次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毕。

六、事故隐患的整改。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经理)、总工程师、副区(队)长、技术主管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七、事故隐患的管理。安监科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报告,按照统一报表纳入计算机管理。

八、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不得生产。

九、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

十、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学习时间: 学习人员:

安全教育与培训(复训)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满足恒鼎公司安全生产需要,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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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令《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矿区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1、凡在职在岗、转岗及新招入矿的职工均须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复训)。未经培训(复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不许上岗。

2、严格按照《安全培训教学大纲》,结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具体工作实际,拟定教学计划、选定教材、设臵课程认真执行。 3、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复训)必须保证时间。特种作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2学时,其它作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复训时间按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执行。

4、安全培训(复训)必须保证时间,认真组织,严格考核,严格执行培、考分离原则,保证培训(复训)质量和效果。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作(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复训),培训(复训)形式应以脱产方式进行并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从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作业);未经培训(复训),或培训(复训)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作业)。

5、培训(复训)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落实。

6、当月培训(复训)工作当月完成。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应书面报告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及单位分管领导。

7、各类人员培训(复训)班开课前须书面向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8、授课、实际操作的实行点名签到考勤制度、培训(复训)记录不全者,视为培训(复训)工作不认真。

9、培训(复训)结束后,应组织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 10、从事安全技术培训(复训)的教师必须经国家二级及以上培训中心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培训(复训)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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