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修订版 - 图文 下载本文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条文说明】3.2.8粮食库中储存的粮食属于丙类储存物品,目前大部分采用了先进的技术手段控制其温湿度,但在熏蒸和倒运过程中仍存在危险,火灾的表现以阴燃和产生大量热量为主。对于大型粮食储备库和筒仓,目前主要采用钢结构和钢筋混泥土结构,由于粮食对结构的作用与其他物质的作用有所区别,因此,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库可采用全钢或半钢结构。其他有关防火设计要求,除本规范规定外,更详细的要求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50320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

3.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条文说明】3.2.9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一旦着火,其燃烧时间较长和(或)燃烧过程中释放的热量巨大,其防火分区除应釆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外,有必要适当提高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3.2.10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等级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3.2.11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 3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粱、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条文说明】3.2.11钢结构在高温条件下存在强度降低和蠕变现象。对建筑用钢而言,在260℃以下强度不变,260℃-280℃开始下降;达到400℃时,屈服现象消失,强度明显降低;达到450℃-500℃时,钢材内部再结晶使强度快速下降;随着温度的进一步升高将会使其失去承载力。蠕变在较低温度时也会发生,但温度越高蠕变越明显。由于甲、乙、丙类液体燃烧速度快、热量大、溫度高,又不宜用水扑救,对无保护的金属结构柱和梁的威胁较大,因此要对使用和储存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厂房和仓库有所限制。

对于火灾危险性较低的场所也要考虑肩部高温或火焰,如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燃烧所产生的辐射热或火焰对建筑金属构件的影晌,而釆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由于钢结构防火涂料目前所存在的固有缺陷,对于钢结构或其他金属结构的防火隔热保护,应首先考虑来用砖石、砂浆、防火板等无机耐火材料包覆的方式。对这些部位的金属结构的防火保护,要求能够达到本规范第3.2.1条规定的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对该结构的耐火极限要求。

本条规定的“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要求该灭火系统能有效保护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构件的全部部位,对于厂房内虽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但对这些构件无保护作用时,仍需对这些构件进行防火保护。

本条中的“除一级耐火等级外的建筑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可釆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是指只要所设计建筑的耐火等级不是一级,而是二级或三级耐火等级时,该建筑的粱、柱、屋顶承重构件在规范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后,该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仍可以按原设计的耐火等级,即二级或三级确定。

本条中的“屋顶承重构件”是指用于支承屋面荷载的主结构构件,如组成屋顶网架、网壳、桁架的构件及屋面粱、支撑以及同时起屋面结构系统支撑作用的檩条。

3.2.12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釆用难燃性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规定。

【条文说明】3.2.12本条规定了非承重外墙采用不同燃烧性能材料时的要求。

采用铝板、其他金属板、钢面夹芯板、砂浆面钢丝夹芯板等作非承重墙体和屋面,具有投资较省、施工期限短的优点。但在这些类型的围护结构中,由于生产材料所用工艺或结构施工方法不同,防火性能存在较大差异,如金属板的耐火极限约为15min;外包铁皮的难燃性墙体,耐火极限约为30min;金属面夹芯板的耐火极限为10min左右。因此,本条对这些板材的使用范围及其燃烧性能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但由于这些围护构件在工业建筑中主要起保温隔热和防风、防雨的作用,因此在建筑层数较低或火灾危险性较小时,即使对其耐火极限不作要求,也可以更好地满足工程的需要。

3.2.13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釆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条文说明】3.2.13目前,国内外均开发了大量新型建筑材料,且已用于各类建筑中,国家于2001年也专门出台了有关政策鼓励和积极发展新型节能环保型建材。为规范这些材料的使用,同时又满足人员疏散与扑救的需要,本着燃烧性能与耐火极限协调平衡的原则,在降低构件燃烧性能的同时适当提高其耐火极限,但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多为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或为了满足其他某些要求(如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建筑,因此本条仅允许适当调整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

3.2.14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3.2.1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条文说明】3.2.1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顶,可用于火灾时的临时避难场所,符合要求的上人平屋面可作为建筑的室外安全地点。为确保安全,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耐火极限应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和楼板的耐火极限一致。

3.2.16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为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厂房(仓库)时,其屋面板可采用难燃性轻质复合板,但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条文说明】3.2.16由于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难燃或可燃材料,因此,本条只规定了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即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或其他不燃屋面板。考虑到现有防水处理和绝热措施,允许在这种屋面上铺设油毡等可燃防水层或采用难燃或可燃绝热材料。

对于层数较少或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大跨度建筑物,在国外,特别是在西欧和北欧地区,屋面板大多釆用金属板或金属面夹芯板。这种屋面施工简单、周期短,便于机械化施工,保温性能较好,在建筑市场上很受欢迎,但除金属屋顶承重构件外无实体的屋面结构层。在设计和使用这些板材时,要注意选择燃烧性能较高、不易发生熔融滴落现象的材料。

3.2.17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釆用不燃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3.2.18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条文说明】3.2.18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节点和明露的钢支承构件部位,一般是构件的防火薄弱

环节和结构的重要受力点,要求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使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低于本规范第3.2.1条表3.2.1中相应构件的规定,如对于梁柱的节点,其耐火极限就要与柱的耐火极限一致。

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医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甲 乙 丙 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 厂房的耐火最多允许层单层 多层 高层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等级 数 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厂房 厂房 厂房 一级 4000 3000 宜采用单层 一 一 二级 3000 2000 一级 不限 5000 4000 2000 一 二级 6 4000 3000 1500 一级 不限 不限 6000 3000 500 二级 不限 8000 4000 2000 500 三级 2 3000 2000 ― ― ―、二级 不限 不限 不限 4000 1000 三级 3 4000 2000 ― ― 四级 1 1000 ― ― ― ―、二级 不限 不限 不限 6000 1000 三级 3 5000 3000 ― ― 四级 1 1500 一 ― 一 丁 戊 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一、二级;耐火等级两革、多霉逭续联畜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一”表示不允许。

【条文说明】3.3.1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根据不同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正确选择厂房的耐火等级,合理确定厂房的层数和建筑面积,可以有效防止发生火灾及其蔓延扩大,减少损失。在设计厂房时,要综合考虑安全与节约的关系,合理确定其层数和建筑面积。

甲类生产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疏散和救援困难,如层数多则更难扑救,严重者对结构有严重破坏。因此,本条对甲类厂房提出了较严格的规定。

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建设大面积厂房和布置连续生产钱工艺时,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分隔有时比较困难。对此,除甲类厂房外,规范允许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有关要求参见本规范第6章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对于传统的干式造纸厂房,其火灾危险性较大,仍需符合本规范表3.3.1的规定,不能按本条表3.3.1注3的规定调整。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主要布置在高大的生产装置周围,在车间内多为局部或全部镂空,面积较小、操作人员或检修人员较少,且主要为生产服务的工艺设备而设置,这些平台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3.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2筑面积(m) 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 地下或半最多允地下仓库许层数 每座 防火 每座 防火 每座 防火 (包括地仓库 分区 仓库 分区 仓库 分区 下或半地下室) 1 180 60 ― ― ― ― ― 1 750 250 3 2000 500 900 300 ― ― ― 1 500 250 5 2800 700 1500 500 ― ― ― 1 900 300 5 4000 1000 2800 700 ― ― 150 1 1200 400 不限 6000 1500 4800 1200 4000 1000- 300 3 2100 700 1200 400 不限 不限 3000 不限 1500 3 3000 1000 1500 500 4800 1200 500 1 2100 700 ― ―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2000 3 3000 1000 2100 700 6000 1500 1000 1 2100 700 ― ―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仓库的耐火等级 3、4项 一级 1、2、5、6项 ―、二级 ―、二级 1、3、4项 三级 乙 ―、二级 2、5、6项 三级 ―、二级 1项 三级 丙 ―、二级 2项 三级 ―、二级 丁 三级 四级 ―、二级 戊 三级 四级 甲 注:1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石油库区内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

4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一、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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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不应大于3000m;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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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筑面积不应大1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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