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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成人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福州大学成人教育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的夜大学、函授、脱产班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成人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成人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在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

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明德至诚,博学远志,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按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所录取的学院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上报校成教院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书面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我校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新生因特殊情况或健康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般在2月底)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入学。

因健康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入学教育,让学生了解学校的概况、成人教育学籍管理和违纪处分有关条例、本专业的课程设臵和教学计划、学位申请及教学质量检测等有关规定。成教院对新生每人编定一个专用学号,便于在校期间学籍管理。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在参加面授学习、考试等教学活动时必须携带学生证)。

第十一条 已注册的新生,不论夜大、函授、脱产等哪种学习形式,都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成考报名材料、学籍成绩卡(一式两份)、毕业生登记表(含自我小结、班级和学校鉴定)、毕业论文(设计)评语(一式两份)、毕业实习鉴定表、奖惩材料。其中,学籍成绩卡、毕业论文(设计)评语各一份送校学籍档案室保存,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及毕业实习报告各一份留存在办班单位备查。 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该生学籍档案密封后随即由学生交给其所在单位归入个人档案。尚无工作单位学生,由学生本人交到人才市场代管或自行保管。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学生证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报到者或未缴纳学费者,视为未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参加听课、考试等所有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注册手续者,应当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