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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为了做好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现将《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的计算问题

1、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2、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3、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观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二、关于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公务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3、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

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任职年限的计算。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用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受聘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以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三、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

实施公务员法后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人员,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级别工资。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关于调动人员工资确定问题

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从事业单位、企业调入机关的,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具体办法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关于浮动及固定工资的处理问题

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公务员可适当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两档;机关工人可适当高定岗位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两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适当高定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薪级。

六、关于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规定的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工资问题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如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执行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这只是人员工资待遇确定的办法,不作为确定职务的依据。在工资套改时,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工资套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七、关于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的工资确定问题 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八、关于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巡视员、副巡视员的工资套改问题

国务院直属副部级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副省级城市机关的

巡视员、副巡视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厅局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的基础上,高定1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九、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适当高定工资档次的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高定的工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档次或2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档次或薪级。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关于公务员又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后的工资确定问题

对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十一、关于工资套改后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年度是否计算为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问题

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年限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十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变动的人员,比照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

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按《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十三、关于事业单位中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工作人员工资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十四、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工资套改问题

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十五、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纪律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的,原则上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1—2级,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十六、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适当低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七、关于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问题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关于事业单位套改增资计算问题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的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这些单位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增资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按实际工资构成比例计算的津贴),工资收入需加上改革后纳入绩效工资中继续发放的部分。

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

十九、关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退休(退职)

人员计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问题

公务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机关技术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机关普通工人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之和的70%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的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二十、关于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问题

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继续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关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问题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二十二、关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参加工资制度改革问题 经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认真执行干

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规定:“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