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题 下载本文

失),而且还要考虑双方的责任比例:车辆损失险赔款=甲车车辆损失×甲车承担事故责任比例=1×70%=0.7万元

第三者责任险赔款=乙车车辆损失、货物损失、人身伤亡补偿费总和× 甲车承担事故责任比例=(2万元+5万元+6万元)×70%=9.1万元

(2)因为乙车只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所以乙车承保公司只承担对甲车的的责任(包括甲车损失和人身伤亡补偿),还要考虑双方的责任比例:

第三者责任险赔款=甲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亡补偿费总和× 乙车承担事故责任比例=(1万元+8万元)×30%=2.7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例只是讲述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各自承担的责任范围。在实际的赔款计算中还要考虑其它因素,如不足额保险的比例分摊、绝对免赔率、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等,因其过于复杂,在此就不作阐述。

38、某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

A、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分析: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5%=5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2万元时,保险公司不赔偿。

B、绝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答:因为采用了绝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

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5万元时,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等于实际损失减去免赔额后剩余的差额,即超出免赔额的部分。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8万元-5万元=3万元。 C、相对免赔率为5%,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分析:因为采用了相对免赔率,当保险事故损失小于免赔额即100万元×5%=5万元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当保险事故损失大于或等于免赔额即5万元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全部损失。所以,当家庭财产损失8万元时,保险公司赔偿8万元。 39、王某拥有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

A、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B、家庭财产损失80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 答:因为家庭财产保险采用的是第一损失保险而非不定值保险,所以不能采取比例赔偿的方式。也就是说,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的大小关系如何,只要损失金额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赔偿。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损失金额小于6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赔偿10万元;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的赔款就是保险金额。因此,当家庭财产损失80万元时,损失金额大于60万元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只赔偿60万元。 40、某外贸公司以承兑交单90天(D/A90天)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发票总额100万美元,保险费率为1.56%。那么,该公司应交纳的保险费为多少万美元?

答:保险费

=100*90/360*1.56%=0.39万美元

41、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42、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受益权的特点,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为遗产处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险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经病故。因此,保险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即其妻儿作为遗产领取。

43、 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额为4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5万元,第二次受损20万元,第三次受损8万元,第四次受损45万元,第五次受损6万元。在前

三次保险事故发生并获得赔偿后,投保人补充到了40万元的保额。问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答:因为机动车辆保险的历次赔偿金额不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后赔偿15万元,在第二次事故后赔偿20万元。这两次的赔偿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不进行累加,所以在第三次事故后赔偿8万元。但第四次保险事故损失4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4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五次事故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44、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此案该如何赔偿呢?

答: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