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J2470-1997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 下载本文

Id—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

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Id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保护电器为低压熔断器时,Id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按上列两个公式,当采用低压断路器时,In与Iz的比值不应大于1;当采用刀型触头式、螺栓连接式、圆筒型帽式及螺旋式熔断器作过负荷保护时,In与Iz的比值如表13所示:

表13In与Iz的允许比值 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 A ≤25 >25

5.4.5.2.3当采用同一保护电器作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的过负荷保护时,该线路允许的持续载流量为多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导体的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同; b.线路全长内无分支引出线;

c.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荷电流基本相符。

5.4.5.2.4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配电线路,不应装设切断电路的过负荷保护电器(如消防水泵的供电线路等),但应装设过负荷报警电器。

5.4.5.2.5过负荷保护电器的整定电流应保证在出现正常的短时尖峰负荷电流(如用电设备起动时),保护电器不应切断线路供电。

5.4.5.2.6下列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

a.符合5.4.5.1.5条规定的线路,如电源侧的过负荷保护电器已能有效地保护该段线路,且越级切断线路不致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一、二级负荷供电中断;

b.不可能增加负荷而导致过负荷的线路;

c.由于电源容量的限制,不可能发生过负荷的线路。

In/Iz最大值 0.85 1 27

5.4.5.3接地故障保护

5.4.5.3.1为防止人身间接电击和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而采取的接地故障保护措施,除正确地选用和整定配电线路的保护电器,使其可靠地切断故障线路外,还应正确地协调配合下列因素:

a.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

b.电气设备的种类区别和使用特点; c.导体截面; d.环境影响。

5.4.5.3.2危险场所应采用TN—S或TN—C—S接地型式,电力与照明配电系统应全部配专用保护线PE线。

5.4.5.3.3为减小人体接触电压,在采取接地故障保护措施时,保护线、中性线、接地干线、各种金属管道、金属构件等,应做总等电位联结,当仅做总等电位联结不能满足间接接触保护的条件时,还应采取辅助等电位联结。总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建(构)筑物的钢筋混凝土基础,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钢筋混凝土楼板和平房地板。

5.4.5.3.4在TN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其接地故障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ZsIα≤Ub…………………………………………………(5) 式中:Zs——接地故障回路阻抗,Ω;

Ia——保证保护电器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断故障线路的动作电流,A; Ub——相线对地标称电压,V。

5.4.5.3.5 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线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a.配电干线和只供给固定式用电设备地末级配电线路,不应小于5s; b.供电给插座回路、手提式和移动式用电设备的末级配电线路,不应大于0.4s。

5.4.5.3.6当采用熔断器作接地故障保护,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认为满足5.4.5.3.5条的要求:

a.当要求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大于5s时,短路电流(Id)与熔断器熔体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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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电流(In)的比值不应小于表14的规定;

表14Id/In最小比值 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 A 4~10 16~63 80~200 6 250~500 7 Id/In

4.5 5 b.当要求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大于0.4s时,短路电流(Id)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In)的比值不应小于表15的规定。

表15Id/In最小比值 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 A 4~10 16~32 40~63 80~200 Id/In

8 9 10 11 5.4.5.3.7在TN系统配电线路中,接地故障保护应采用下列方式: a.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5.4.5.3.4条和5.4.3.5.3.5条要求时,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b.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如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5.4.5.3.4条和5.4.5.3.5条要求,而零序电流保护能满足时,宜采用零序电流保护,此时保护整定值应大于配电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

c.当上述a、b项的保护均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漏电流保护。 5.4.5.4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

建(构)筑物内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一般为4Ω,对接地电阻有特殊要求的设备,应按有关规范或标准确定。

当建(构)筑物防雷电感应、防雷电波引入、重复接地、防静电接地、保安接地、电子电讯设备接地等,构成共用的综合接地系统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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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规定的最小值。

5.4.6变配电所、电气室及室内外电气线路

5.4.6.1变配电所宜为户内式,不应附建于Ax、Cx级建筑,可附建于Bx或Dx级建筑,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宜采用非油浸式变压器及电容器;

b.变压器室及高低压配电室的门窗应设在外墙,门应向室外开启; c.位于易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附近的变配电所,其室内地坪应高出室外地坪0.6m;

d.与变配电所无关的管线不应通过。

5.4.6.2电气室(如配电间、电机室和电源室等),可附建于各级粉尘危险性建筑物内,并可在室内安装非防爆电气设备,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气室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隔墙应是非燃烧性的实体墙;

b.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电气室,当其门窗设在建(构)筑物的外墙时,门应向室外开,其门窗与F0区的门窗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c.电气室的墙上不应开设直接与危险场所相通的门窗,当有必要时,电气室可通过走廊或套间,经过两道除在通行时打开外,平时经常关闭的门与F1区相通;亦可通过一道除在通行时打开外,平时经常关闭的门与F2区相通;

d.电机室内电动机轴通向危险场所时,应符合5.4.4.2.2条要求; e.与电气室无关的管线不应通过。 5.4.6.3室内电气线路 5.4.6.3.1技术要求

a.在各类危险场所宜采用阻燃电线电缆,不应使用绝缘电线明敷或穿塑料管敷设;

b.在各类危险场所低压电力、照明线路用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应不低于工作电压,且不应低于500V。工作中性线的绝缘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电压相等,并应在同一护套或管子内敷设。通讯线路用的电线或电缆的绝缘强度不应低于工作电压,且其绝缘耐压试验电压不应低于500V;

c.各类危险场所使用的电缆宜为干绝缘电缆,除照明分支线路外,电缆不应有分支或中间接头。电缆敷设以明敷为宜,可敷设在支架上或电缆桥架上。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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