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下载本文

(一)账外发放贷款的;

(二)擅自动用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的; (三)擅自动用质押单证的;

(四)发放虚假贷款,或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银行贷款的。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或合议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实行审贷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认定的。

第七十八条 在客户授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授权政策和信贷管理规定,未按照“先授信、后用信”要求办理信贷业务的;

(二)未经有权人审批,超授信额度办理信贷业务的。

第七十九条 在应用“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群”(以下简称CMS)、“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RM)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蓄意在CMS、CRM中录入虚假信息,误导决策、逃避上级行监控或牟取个人私利的;

(二)未按规定对客户信息、授信信息、审批信息、用信信息、贷后管理信息、贷款分类管理信息、资产减值信息等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造成系统数据缺漏、失真,误导信贷决策的;

(三)擅自修改CMS、CRM机构、人员权限,导致信息泄漏、越权限访问的; (四)违反CMS、CRM管理办法要求,造成数据错误、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信贷业务网上作业的; (六)擅自篡用他人密码进行信贷业务操作的。

第八十条 在应用CMS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向上级行或其他机构报送数据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各种系统接口数据提取、交换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技术维护,造成系统运行出现事故的; (四)越权访问,泄漏信息的。

第八十一条 在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尽职调查,调查严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信贷决策的; (三)帮助、默许客户编造虚假信息资料,撰写虚假调查报告的; (四)未尽职调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的贸易背景真实性的;

(五)撰写与客户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虚假调查报告或担保合同无效、抵(质)押品价值明显高估的。

第八十二条 在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对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 (二)未按规定尽职调查,调查不细不实的。

第八十三条 在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隐瞒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二)按领导或有关方面授意违规进行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向有权审批人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

第八十四条 在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提出明确审查意见的;

(二)未按规定对不同意的报备项目反馈报备审查意见的;

(三)未对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四)违反规定对未经有权调查部门调查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并转入下一信贷业务环节的;

(五)未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的。

第八十五条 在信贷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复议制度规定对信贷事项进行复议的; (二)未达到规定人数召开贷审会(合议会)的; (三)贷审会(合议会)主持人发表诱导性发言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计票或虚假计票的; (五)相互串通,影响审议结果的。

第八十六条 在信贷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贷审会(合议会)应记名投票而未实行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

(二)贷审会(合议会)未按规定形成会议纪要的; (三)未对贷审会(合议会)的信贷事项如实记录的;

(四)投票前未将投票表决表的姓名进行密封,考核评价委员工作时未经贷审会(合议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拆封,贷审会(合议会)记名投票未按规定对投票结果进行保密,实行网上作业未按规定保密的。

第八十七条 在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向关系人审批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

(二)审批同意发放需经贷审会(合议会)审议而未审议的信贷业务的; (三)审批同意发放贷审会(合议会)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的; (四)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授信、用信的;

(五)缺程序、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

(六)审批同意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业务或擅自核批突破信贷政策和规章制度信贷业务的。

第八十八条 在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规审批发放异地贷款的;

(二)违规审批同意发放以贷收贷、以贷收息贷款的; (三)未按规定审批办理贷款展期、重新约期的;

(四)审批同意发放不符合借新还旧、还旧借新条件贷款的; (五)未按规定审批减免保证金的;

(六)超出核定的客户统一授信额度违反规定审批发放贷款的; (七)违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业务的。

第八十九条 授信执行过程中,采取收回贷款不入账、少入账或推迟入账等手段,截留、挪用信贷资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九十条 授信执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放款审核或不执行放款审核意见放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与抵(质)押人或出质人恶意串通,办理或授意办理虚假抵(质)押担保手续的;

(四)帮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帮助客户通过假破产、假改制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的;

(五)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豁免利息、减收或缓收利息的; (六)故意隐瞒客户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风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销毁或隐匿、篡改信贷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收贷收息不入账、少入账的;

(九)抽逃抵(质)押物、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十一条 授信执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以致造成风险加大或主要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的;

(二)签订信贷合同、办理担保手续不合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资金账户监管,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工作失误损毁、遗失抵(质)押有价单证和权利凭证等重要信贷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导致未及时发现客户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风险,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发现重大风险信号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押品现场核查、价值重估、保证人定期核保,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不执行贷后管理例会决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不执行批复中提出的贷后管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收贷收息推迟入账的。

第九十二条 授信执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放款审核或不执行放款审核意见放款的; (三)签订信贷合同、办理担保手续不合规,影响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