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课后复习思考题答案 - 第四版 - 朱菁编著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下载本文

课后复习思考题

第一章 国际税收导论

1.什么是国际税收?它的本质是什么? 答:国际税收的概念目前有两种含义:一是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二是从某一国家的角度看,国际税收是一国对纳税人的跨境所得和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2)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

2.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答:(1)从二者的联系来看:一方面国家税收是国际税收的基础,没有国家税收,就不可能有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冲突和税制协调,国有国之间也不可能出现任何税收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税收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国际税收绝不可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另一方面,在国与国之间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相互依赖和相互依存不断加强的情况下,国家税收又要又到国际税收方面一些因素的影响,因为这时任何国家制定本国的国际税收制度都不能不考虑国际税收关系,本国与他国达成的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国际社会公认的一些国际税收规范和惯例都应该在本国的税收规范和惯例都应当在本国的税收制度或税收征管过程中有所体现。

(2)从二者的区别来看:1)国家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形式,而国际税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税收问题和税收关系,不是凭借某种政治权利进行的强制课征形式;2)国家税收涉及的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设计的是国家间税制相互作用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3)国家税收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税种,而国际税收不是一种具体的课征形式,所以没有自己单独的税种。

(3)在看待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关系问题上还应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不能把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相混淆。所谓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专门为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置的税种,尽管涉外税收主要是针对外国纳税人或外资企业,但它仍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2)不应该把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税法对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课征的税收视为国际税收。因为这种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进行的课税是一国在其他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范围内实施的,所以从性质上看这种课税仍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

3.税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有哪些?

答:税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考察:

(1)商品课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1) 关税与国际贸易

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影响贸易量;二是影响贸易条件。由于各国关税主要为进口关税,加之出口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与进口关税类似,所以下面结合进口关税分析关税对国际贸易的两大影响。

①关税的壁垒作用。对于进口商而言,关税如同运输费一样,是进口商品的成本。只有把关税加到商品的价格中去,才能取得预期的利润。由于课征关税,进口商品的价格就要比不征关税时高一些。又因关税只对进口商品课征,所以课征关税将改变本国商品与进口商品的相对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将减少进口商品的消费,增加国产进口竞争品的消费。由于关税具有抑制进口的作用,人们经常把它喻为国际贸易的“壁垒”。

②关税对国际贸易条件的影响。所谓国际贸易条件,是指在国际交换中一国以出口交换

进口的条件。贸易条件用实物形态来表示,就是每出口一个单位的商品可以换回多少单位的进口商品。换回的进口商品越多,说明贸易条件越有利,贸易利益也就越大;反之,则说明贸易条件越差,贸易利益越小。贸易条件还可以用价格来表示,这时贸易条件等于出口价格指数与进口价格指数之比。国际贸易条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关税也是其中之一。一国课征关税,会削减本国对进口商品的需求。这时如果征税国的进口量占世界进口量的比重较大,或者进口商品的供给弹性较小(即出口国不能大量减产或找不到其他出口市场),进口国征收关税就可以压低进口商品的进口价格,从而使贸易条件得到改善。

2)国内商品税与国际贸易

由于国内商品税不像关税那样只对进口商品课征,它对国产商品与进口商品一视同仁,因而一般不会产生对国内外商品的差异性影响。但如果国内商品税的征税范围规定得很窄,以至于它只对或主要对依靠进口的商品课征,或者对国内大量生产的产品规定较低的税率,而对国内很少生产、主要来自进口的产品规定较高的税率,在这两种情况下,国内商品税对进口都含有一定的限制作用,这时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与关税基本上是相同的。另外,国内商品税也存在国际重复课税问题。如果国际流通的商品在出口国和进口国都被课税,它的税负显然要重于进口国的产品(仅就国内商品税而言),这对商品的国际公平竞争以及国际贸易都是不利的。

(2)所得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1)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首先来看东道国的所得课税对跨国直接投资的影响。一国的投资者到海外投资办企业首先面临着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企业缴纳了公司所得税以后将税后利润作为股息、红利支付给国外的投资者时,东道国还要对这部分分配利润课征股息预提税。这样,一国的投资者跨国进行投资实际上要负担东道国的两笔所得税税款,其最终从东道国得到的只是扣除了这两笔所得税税款以后的投资利润。如果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的税率较高,两税的整体税负水平超过了投资者居住国的税负水平,则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的税后净收益率就会低于其在居住国的投资。这时即使投资者的居住国允许外国税收抵免,但由于各国一般都规定有税收抵免限额,外国税款冲减本国应纳税款的数额不能超过这笔外国来源的所得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因此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入仍会受到东道国所得课税制度的阻碍。其次再看居住国的所得课税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居住国依据居民管辖权有权对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课税,但如果在征税时不考虑本国纳税人已在东道国缴纳的税款,就很可能造成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所以,为了不阻碍本国纳税人的跨国直接投资,居住国在对其国外来源的所得征税时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避免双重征税问题的发生。

2)对国际间接投资的影响。从东道国来进行分析。前面已经谈到,国际间接投资大体上可以分为小股权比重的股票国际投资和债券国际投资。东道国的所得税制度对于前者的影响与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方式基本上是相同的,在这里,公司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都对股票的国际投资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在东道国所得税制度中对债券的国际投资能起一定影响作用的主要是利息预提税。由于债券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打人东道国企业的成本,冲减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因此,投资者从东道国企业取得债券利息并没有负担当地的公司所得税,唯一要负担的是东道国对利息支付课征的利息预提税。从投资者居住国的所得课税制度来看,是否允许纳税人进行外国税收抵免也直接关系到其跨国间接投资的总体税负水平。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居住国对本国投资者因从事股票跨国投资而负担的东道国公司所得税一般不允许税收抵免。另外,对于本国投资者负担的东道国利息预提税,各国一般也都允许税收抵免,但这两种预提税的抵免都要受抵免限额的限制,这样,东道国课征的股息和利息预提税税率的高低对投资者来说就显得十分重要。

(3)财产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财产课税与所得课税在一定情况下是等效的,所得课税是对纳税人的财富流量即增量课税,财产课税是对纳税人的财富存量课税,二者对纳税人通过投资取得利润并积累财富的行为都可以产生一定的影响。

由于财产税与所得税对投资的影响具有等效性,因此一国财产税的税负较高同样不利于该国吸引外国投资。另外,财产税也是对人税,纳税人一般要就其在境内和境外拥有的财产一并向本国(居住国)政府纳税,而一国政府对在本国境内的一切财产包括外国人拥有的财产拥有征税权,又因财产的所在地与纳税人的居住地并不一定在同一国家,这样,财产与所得一样也存在着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财产税的国际重复征税对国际投资同样具有不利的影响。

4.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是如何产生的? 答: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对同一课税对象由哪国征税或各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问题。当一国征税而导致另一国不能征税,或者当一国多征税而造成另一国少征税时,两国之间便会发生税收分配关系。例如,为了避免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纳税人的居住国可以放弃对本国居民国外所得的征税权,而由所得的来源国单独行使征税权;或者居住国让来源国优先行使征税权,然后再在来源国征税的基础上对这笔国外所得按来源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征。在这两种情况下,居住国和来源国之间都会发生一定的税收分配关系。又比如,为了防止对同一批国际贸易商品出口国和进口国都课征国内商品税,目前国际社会规定对国际贸易商品统一由进口国课征国内商品税,出口国不征税,这样,出口国由于放弃自己对出口商品的征税权,其税收利益就会受到一定影响,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因而也要发生一定的税收分配关系。再比如,在跨国公司从事国际避税的情况下,由于跨国公司通常要把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由高税国子公司转移到低税因子公司去实现,所以高税国的所得税税基必然要受到影响,高税国与低税国之间也必然会发生一定的税收分配关系。

5.未来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答:(1)在商品课税领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2)在所得课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将更为激烈,为了防止“财政降格” (fiscal degradation)或公司所得税税率“一降到底”(race to bottom)的情况发生,国际社会有必要对各国资本所得的课税制度进行协调。

(3)随着地区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区域性的国际税收协调将会有更为广阔的前景。

(4)各国之间将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对付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和偷税行为。

(5)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税收领域将出现许多新的课题,亟待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加以研究解决。

第二章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1.所得税的管辖权有哪几种类型?

答:根据国家主权行使范围的两大原则,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目前各国所得税管辖权的状况如何?

答: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税制来看,所得税管辖权的实施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一国要对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以及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行使征税权。其中,对本国居民从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征税依据的是居民管辖权,而对外国居民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依据的是地域管辖权。目前我国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并行的做法。

2.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即一国只对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其中包括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但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不行使征税权。目前,实行单一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阿根廷、乌拉圭、巴拿马、哥斯达黎加、肯尼亚、赞比亚、中国香港等。另外,还有一些国家(如巴西)公司所得税仅实行地域管辖权,但个人所得税则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个别十分强调本国征税权范围的国家,其个人所得税除了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之外,还坚持公民管辖权。美国、利比里亚等国就属于这类国家。

3.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答:(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各国使用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

1)住所标准

住所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当一国采用住所标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即为该国的税收居民。

各国民法确定住所的具体验定标准并不完全相同。目前多数国家采用客观标准来确定个人的住所,即要看当事人在本国是否有定居或习惯性居住的事实,但也有一些国家同时还采用主观标准确定个人的住所,即如果当事人在本国有定居的愿望或意向,就可以判定他在本国有住所。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还采用经济利益中心标准或经济活动中心标准来验定当事人的住所。这里的经济利益中心,是指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主要投资收益的不动产、专利或特许权等财产的所在地;经济活动中心是指当事人的主要职业或就业活动的所在地。住所也是我国判定自然人税收居民身份的一项重要标准。

2)居所标准

居所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与住所相比,居所在许多国家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法律定义,因而各国对居所的认识和判定标准并不很一致。从判定居所的具体依据来看,有的国家主要看当事人是否拥有可供其长期使用的住房,即如果某人在本国拥有可由他支配的住房,那么该人在本国就有居所。不过,以拥有住房为标准判定居所的国家一般还要求当事人在有关的纳税年度中确实在本国居住过,哪怕住的时间很短。另外,有的国家以当事人居住的时间长短以及当事人与居住地关系的持久性来判定居所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