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税务机关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试行)

一、为规范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税务案件集体审理,是税务机关内部集体研究和处理税收案件的制度。

三、税务案件审理,必须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税务案件集体审理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四、税收案件集体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二)定案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案件的定性及依据是否准确;

(四)案件办理程序和执法文书是否合法、规范; (五)案件审查部门所作初步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五、税收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理准备。审理部门负责案件集体审理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审理对象、审理人员等。

(二)审理说明。税收案件查处部门应说明案由、调查过程、主要事实、初步作出的处理意见及依据、理由等。 (三)审理决定。审理小组成员在对案件进行充分讨论、

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合议,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 1、同意税务案件查处部门的处理意见。

2、变更税务案件查处部门的处理意见,并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3、对因案件调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或理由不充分的,责成查处部门予以补正或撤消案件。 (四)审理终结。税收案件审理终结后,审理部门应将审理记录交审理人员审查、签名后存入案卷卷宗。

六、税务案件查处部门根据集体审理的结论性意见,正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送执行部门执行,或者进行补正、撤消案件等。

关于印发《福建省国税系统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

馈省局政策法规处。

二OO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税务 案件 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1年10月 日印发

打字:陈赛容 校对:林敏 福建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税收行政执法监督,提高税务案件查处质量,促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是国税机关对调查终结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和处理工作,是重大税务案件查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查处的税务案件分别实行办理案件部门(包括所有行使案件检查职能的税务部门,简称办案部门)直接审理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两种审理制度。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其他税务案件由办案部门直接审理。

第四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 工作机构、职责

第五条 县级(含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应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壹名、副主任壹名和成员若干名组成。主任由各级国税机关的行政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政策法规、税政、稽查、监察、案件所属办案部门等有关业务处(科)、分局负责人组成。审理委员会人员必须是五人以上的单数。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科)或履行政策法规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重大税务案件; (二)作出审理结论。

第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税务机关对办案部门提交的重大税务案件的初审;

(二)负责向审理委员会报送应由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材料;

(三)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办案部门的有关职责:

(一)负责对调查终结的重大税务案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二)负责向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应由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材料;

第三章 审理范围及内容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的范围和标准:

(一) 审理的范围:

各级国税局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级办案部门查处的重大税务案件;

(二) 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

1、纳税人偷税数额在较大以上或占应纳税额比例较高的重大税务案件;

上述比例或数额的具体标准由各级国税局根据各地情况自行确定。

2、案件的当事人在本辖区有较大影响的或案件性质复杂、情节严重,难以定性的案件;

3、其它认为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复杂案件。 按上述选案标准确定的重大税务案件,到第四季度,如审理委员会负责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占本年税务案件的比例达不到10%的,应放宽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保证本年度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比例达到10%。

各级国税机关移送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应报上一级国税

机关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包括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态度、主要违法手段和性质、调查所属期间和措施等,以及重大税务案件所涉及的数据计算是否准确。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合法。包括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据间是否相互印证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取证手段是否合法等。

(三)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当,定性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手续。

第四章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办案部门对调查终结的税务案件进行内部审理。对符合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办案部门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提出拟处理意见后,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报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提交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送审部门应填写送审材料清单。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办案部门送审的材料时,应与办案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 第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重大税务案件后,应当指定承办人对重大税务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根据初审情况,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送审的案件没有达到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的,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制作《退回意见书》,将案件退回办案部门审理;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的,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写明拟同意处理意见,提交经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制作《补充调查通知书》,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得自行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初审,各业务部门应配合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五条 审理委员会采取集体审理的形式审理重大税务案件。

案件审理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理委员会审理三日前,将有关案件材料印发给审理委员会成员。

(二)案件审理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才能召开。

(三)召开审理委员会审理会议时,审理委员会成员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可委托本处(科)、分局其他负责人参加。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经办人员、重大税务案件办案部门的调查、审理人员可列席会议。

经审理委员会审理会议主持人同意,根据需要还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审理委员会审理会议首先由办案部门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其次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案件初审意见。审理委员会成员应发表审理意见,并阐明理由。审理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多数成员的意见为准,作出审理结论。 (五)审理委员会审理结束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结论制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经案件审理会议主持人批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的内容应当包括审理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审理结论等。

予以税务行政处罚的重大税务案件,应按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六)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以及处罚告知等有关材料,作出处理意见,报经本级国税局局长批准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六条 重大 税务案件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

义制作《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报经本级国税局局长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审理完结的重大税务案件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制作有关文书,审理委员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审结。对案情复杂的重大税务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日。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增补证据的时间;

(二)向上级书面请示有关政策的时间;

第十九条 审理委员会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应使用统一格式的税务文书。

第二十条 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作出的税务处罚告知、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税务文书,由办案部门送达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上季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国税局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具体工

作由各级政策法规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提请单位名称 案件名称 提请审理时间 案件编号: 案件的主要 违法事实及 拟处理意见 提请审理的 理由 初审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提请单位领 导意见 提请单位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本提请书由提请单位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时填写 附件2: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共 卷 卷中材料共 页,其中: 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共 页 2、重大税务案件立案案审批表 共 页 3、重大税务案件调查报告 共 页 4、检查文书类 共 份 共 页 5、当事人陈述、申辩类 共 份 共 页 6、帐证票据证据类 共 份 共 页 7、其他证据材料类 共 份 共 页

移交单位: 接收单位: 经手人: 经手人:

移交日期: 接收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由案件提请单位、案件审理委员会共同使用),交接时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留一份。 附件3: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

接案编号 案件名称 提请单位 日期 退补查重报退卷备注 日期 日期 日期 本表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 附件4:

补 充 调 查通 知 书

税审退字( )第 号

: 经对你单位提送的

一案(案件编号为 )进行审理,存在如下问题:

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补充调查完毕并连同案卷返回。

审理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一式二份,第一联退交提请单位,补充调查后订入案卷,第二联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留存。 附件5:

退 回 意 见 书

案件名称 退回单位 退查意见 案件编号 案件审理机构 案审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理委员 会办公室 负责人 案审经办人(签字): 意见 主 任 意 见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注:一式二份,第一联退交提请单位,补充调查后订入案卷,第二联交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留存。 附件6: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

案件名称: 提请单位名称:

案件审理委员会参加人员(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 案件审理委员会主持人:

国税局于 年 月 日对 (提请单位)提请的(案件名称)案,召开审理会议。在听取意见后,审理委员会成员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和适用依据进行审议。经审议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

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当事人名称)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名称),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拟作出如下外罚(处理)决定:(拟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的内容)

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7: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案件提 请单位 案件提请审理日期 审理委员 会审理办 公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审理委员 会负责人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8:

国家税务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 字( )第 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以上应缴款项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入库,并调整有关帐目。 国税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告 同国税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知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事的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项 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复议;逾期不缴纳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注:本表一式三份,第一联交纳税人,第二联交计征部门,

第三联装入案卷 附件9: 国家税务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罚字( )第 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年龄 性别 住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当事人姓名(名称) (案件名称)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现查明: (事实及证据):

根据《 》第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处

(处罚的种类、范围、额度)。请你在接到本决定书起( )日,到 (缴款地点)缴款,(处罚的履行方式),(处罚的种类为罚款的,如你不按期履行义务,将自超过法定期限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

级国税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税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

税务局

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存根)

税案移字( )第 号

案 由: 移送日期: 移送机关: 填 发 人: 填发日期: 批 准 人:

年 月

日┆ ┆ 字 ┆ ┆ ┆ 第 ┆ ┆ ┆ ┆ 号 ┆ ┆ ┆

税务局

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

(副页)

税案移字( )第 号

公安局: 一案,经我局研究认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 款之规定,现连同证据材料移送你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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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

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

税案移字( )第 号

公安局: 一案,经我局研究认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 款之规定,现连同证据材料移送你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