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房产测量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分摊系数=应公摊公用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总和

分户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户专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6.3.4.2 多级分摊方法

一幢建筑存在两个以上的功能区,或存在为局部服务的公用建筑空间时,应采用多级分摊的方法,按自上而下原则进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

6.3.4.2.1 上一级分摊——区(层)间分摊

区间分摊系数=区间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总和/各区专有建筑面积总和

各区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各区专有建筑面积×区间分摊系数

6.3.4.2.2 下一级分摊——区(层)内分摊

区内分摊系数=(区内公用建筑面积+区间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功能区内的各套(单元)专有建筑面积总和)

各套(单元)应分摊面积=套(单元)专有建筑面积×区内分摊系数

6.3.5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计算中幢的划分

a建筑规划许可证审批书中同期规划、同期建设;

b该建筑物的施工图纸是否为一整套图纸;

c该建筑物的基础、结构是否为一个整体;

d该建筑物的各塔楼是否有完全独立的共有共用设备。

6.3.6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计算细则

6.3.6.1 地下室

若地下室有部分区域用作商业、办公等其它用途,则该部分应列为专有面积,位于该区域内仅与商业或办公相通并使用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扶梯、货梯、观光电梯、卫生间、通风井、烟道、管道井等,均在地下室商业或办公部分进行分摊。

6.3.6.2 非专用楼梯、电梯及梯间

6.3.6.2.1 供整幢、或楼(电)梯通过的各功能区或层共同使用的楼(电)梯,或进口和出口处都是公共空间的楼(电)梯,视为非专用梯。

6.3.6.2.2 位于建筑结构内部(外墙以内)的非专用梯为室内非专用梯,位于建筑结构外部(外墙以外)的非专用梯为室外非专用梯。

6.3.6.2.3 一幢房屋的非专用楼梯或电梯,当各层梯间平面结构相同时,其服务范围为整幢或其通过的整个功能区。因管理工作所需对个别楼层或部分楼层不设停机或不开门的,不影响公用建筑面积的整体分摊,其中也包括不使用该楼梯或电梯的地面一层或一~二层复式房。

6.3.6.2.4 一幢建筑,按平面结构不同可分为上下两段,若上段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与下段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差值,不大于下段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3,则当各层楼(电)梯均设计为开门使用或仅个别楼层不设停机或开门时,楼(电)梯的分摊范围应为整幢或其通过的各楼层;若上段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与下段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差值,大于下段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3,即该幢建筑为裙楼+塔楼型建筑时,按下述情况分别处理。

a)各层楼(电)梯均设计为开门使用时,将各层楼(电)梯视为非专用梯,并作为整幢或其通过的各楼层分摊;

b)如建筑平面结构下段各层设计为不开门使用时,将建筑上、下段视为不同功能区,并将下段各层楼(电)梯视为非专用梯,将上段各层楼(电)梯视为专用梯。进行公用建筑面积计算时将下段非专用梯视为供上段功能区服务而必须通过下段功能区的垂直通道,作为上、下段功能区共同分摊。

6.3.6.2.5 高层建筑中设置的高、低区电梯,高、低区电梯之间在某一层可以互通,这些电梯的梯间建筑面积应作为整栋或功能区的公用建筑面积,其分摊范围为高、低区电梯通过的所有楼层。与高、低区电梯机房连接的缓冲电梯井道按自然层计入电梯间建筑面积。

6.3.6.2.6 通过层高小于2.20米的架空层、结构转换层、消防避难层、设备层的电(楼)梯间,当其层高在2.20米以上时,该层的电(楼)间应计算建筑面积。

6.3.6.2.7 从地面至二层(或以上)室外广场、平台的室外楼梯、自动扶梯计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下图)。

6.3.6.2.8 对于内部设有扶梯的商场、办公楼等,如需进行分层或分户建筑面积计算,必须在主出入口层留出连接扶梯与公共出入口的公共过道,在其它层留出用于扶梯回转上下的公共过道,否则该商场或办公用房只能按复式房计算总建筑面积(下图)。总的原则是,不能通过其他产权人的产权面积区域到达自己的产权面积区域。中间必须留有公共通道。

6.3.6.3 专用楼梯、电梯及梯间

6.3.6.3.1 由建筑物上部的一层或连续多层的楼层所专用,建筑物的下部连续各楼层均不开门(设计不开 门)使用,同时“使用”与“不使用”部分的用途不同的楼(电)梯,称为专用梯。

楼梯的出口或入口仅位于一户套内时,该楼梯也视为专用梯。

6.3.6.3.2 位于建筑结构内部(外墙以内)的专用梯为室内专用梯,位于建筑结构外部(外墙以外)的专用梯为室外专用梯。6.3.6.3.3 室内专用楼梯、电梯,其通过“不使用”楼层部分的梯间公用建筑面积和其凸出屋面的梯间、机房面积,列为“不使用”和“使用”两部分建筑的区间公用建筑面积;通过“使用”楼层部分的梯间公用建筑面积列为“使用”部分建筑的区内公用建筑面积。

6.3.6.3.4 室外专用楼梯、电梯,其梯间公用建筑面积全部列为“使用”部分建筑的区内公用建筑面积。

6.3.6.3.5 当裙楼有多座塔楼时,通过“不使用”楼层部分的室内楼(电)梯间有多个,在裙楼不能按多个划分成多栋建筑的情况下,列为“不使用”和“使用”两部分建筑的区间公用建筑面积为裙楼部分的多个梯间面积的总和。

6.3.6.3.6 室内专用楼梯、电梯,其通过“不使用”楼层部分的梯间面积,不包括使用专用梯楼层所专用的、落在一层(地面)通往梯间的过道(走廊)、门厅、大堂等的公用建筑面积。这些公用建筑面积应列为“使用”部分建筑的功能区内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6.3.6.4 下地下室楼(电)梯、车道

下地下室的车道,其坡道下方回填无建筑空间的,或设计为不可利用的建筑空间的,或车道下方直接为地下二层建筑空间的,该车道对应的地面一层有盖部分作上空处理,车道有盖部分只计一层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中;如车道下方在地下一层为可利用空间,那么车道计两层建筑面积,并均计入地下室建筑面积中(下图)。

6.3.6.5 走廊、过道

6.3.6.5.1 房屋除第一层(地面层)外的其它各层公用的内、外走廊,一般情况下,应作为本层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6.3.6.5.2 一栋建筑的第二层以上有多个楼梯间(单元),并在第二层设有外走廊,从室外楼梯经走廊进各单元楼梯,则该走廊的建筑面积与各楼梯间面积一起列为第二层以上建筑的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6.3.6.5.3 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分割成若干商铺或铺位的,本层分割后所形成的过道的建筑面积由本层各商铺或铺位按其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6.3.6.6 门廊、雨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