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论证等单位和人员违反危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当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违反危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六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号)同时废止。

(鲁建管发〔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