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讲第二篇第四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三) - 图文 下载本文

4.3 建筑平面布置 一、布置原则

1.建筑内部某部位着火时,能限制火灾和烟气在(或通过)建筑内部和外部的蔓延,并为人员疏散、消防人员的救援和灭火提供保护。

2.建筑物内部某处发生火灾时,减少对邻近(上下层、水平相邻空间)分隔区域受到强辐射热和烟气的影响。

3.消防人员能方便进行救援、利用灭火设施进行作战活动。

4.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建筑设备设置部位,能防止对人员和贵重设备造成影响或危害。或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或爆炸,及时控制灾害的蔓延扩大。

【人防规范】4.2.4 下列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储瓶室,变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

2 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应设置高150mm的不燃烧、不渗漏的门槛,地面不得设置地漏;

3 同一防火分区内厨房,食品加工等用火用电用气场所,墙上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人员频繁出入的防火门应设置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当墙上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5)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二、设备用房布置

(一)锅炉房、变压器室布置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 时,可设置在屋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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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图解】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锅炉房、变压器室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地下层时 平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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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变压器室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首层时 平面示意图

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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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对燃油、燃气锅炉房通风要求的有关规定。

(二)柴油发电机房布置

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建筑内柴油闪点≥60 ℃的丙类柴油作燃料(条文解释)。

2.应采用耐火极限≥2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3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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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开;当必须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三)消防控制室布置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四)消防设备用房布置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用房,如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防排烟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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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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