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物价局文件
通价产[2010]45号
关于公布南通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价格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南通供电公司:
为加强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价格管理,规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价格行为,保障各方利益,根据省物价局《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苏价工[2009]414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的通知》(苏价工[2009]4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调查核算、集体审议,并报市政府同意,确定我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通市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以不带电梯多层住宅为标准)为:市区195元/平方米,启东市、海门市及通州区190元/平方米,如东县、如皋市和海安县185元/平方米。其他类别的供配电工程价格标准根据《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系数计算,系数标准为:带电梯住宅为1.2、办公用房为1.3、商业用房为1.5、别墅(含联排)为1.5、保障性住房为0.90。
二、各县(市)及通州区不带电梯多层住宅和保障性住房标准按下浮5%执行,其他类别不下浮。
三、市区2009年12月31日之前供电企业已制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实施方案并已答复项目建设单位的,仍按原规定或合同(协议)执行。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的监督管理,建立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成本价格年审、报告制度,会同当地供电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年度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成本价格和费用收支等执行情况。
五、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施建设服务、资金管理和宣传引导工作,在收
费地点醒目位置将服务内容、价格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户和价格部门的监督,及时报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相关情况,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
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我局将根据供配电工程价格的实际执行情况,每年进行审核,在省规定的价格幅度内适时调整。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O一O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