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的无效、可撤销及不成立之间的区别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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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可撤销、不成立的区别

股东会决议的无效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

《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规定: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 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 公司股东、 董事、 监事等均可以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 效,而不是仅限于股东。 判断谁能作为股东会决议无效诉讼的原告时, 一个最重 要的标准是必须是决议内容的利害关系人,如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起诉 请求法院宣告决议无效的诉讼时效法律并未进行规定, 意味着起诉决议无效并无 诉讼时效限制。

股东会决议的撤销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解释四》第二条规定: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 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起诉撤销决议的原告必须在起诉时是公司的股东。 起诉 撤销决议有除斥期间, 必须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起诉, 否则会因超过时效 而无法胜诉。

《公司法解释四》 第四条规定: 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 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会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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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

股东会决议的不成立

《公司法解释四》第五条对决议不成立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 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 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 会议的表决结果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 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 形。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的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决议的利 害关系人均可以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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