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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中自甘风险理论的适用

作者:张天宇

来源:《现代农业研究》2018年第10期

【摘 要】 体育赛事的活动与其他活动有所不同,由于其高强度的对抗、更具观赏性的竞技导致其相比较其他活动来说有更多的身体对抗和潜在的风险发生。本文以 体育赛事中自甘风险理论的适用研究为基础,以自甘风险的概念为载体,对未来适用上的构建进行总结。 【关键词】 侵权行为 ;体育赛事;自甘风险

[Abstract] This paper takes the concept of self-risk as the carrier, and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heory in China, so as to summarize the construction of future application.

[Keywords] torts; sporting events; risk 1 自甘风险的概念 1.1 自甘风险的概念

自甘风险也称风险自担、自愿承担损害、甘冒风险,指若可以推定受害人应当知道自己所参与的运动将要带来的风险,则加害人可援用受害人自甘风险来抗辩。可以看出,自甘风险规则能够让喜欢尝试对抗性较高的体育运动的人们认识到自己将要参与的体育赛事所潜在的风险,也可以让对高强度运动所带来的风险的人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愿放弃对风险的靠近。 2 自甘风险与相近概念的比较 2.1 受害人同意规则

受害人同意规则,是指事故发生后遭受运动损伤的体育参与者在已知他人的动作能给自己带来特定的损害后果,而对该动作或者可能产生的后果标识同意。在我国对于自甘风险的研究,很多研究者把其与受害人同意规则进行混淆,然而两者在适用范围、当事人主观心态、适用方法上都有本质的区别。

从范围的视角入手,受害人同意是对加害人已经实施了加害行为并且产生了损害结果的前提下,而自甘风险规则是在加害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并非迟故意心态而发生的;在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上,受害人同意是在受害人对于伤害结果的发生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下,受害人故意承担损害结果,因为其已经知道损害结果一定发生仍就参与的事实,但自甘风险却与受害人同意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被害人并不是放任损害结果或者希望结果的发生,而仅仅是对体育赛事运动中并非恶意犯规没有超出比赛合理限度的条件下所产生的风险的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