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下载本文

6.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的; 7.经医疗机构验收确认,配送的药品规格、包装与中标规格、包装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换的;

8.以其他非采购目录内的药品取代采购目录药品进行配送的;

9.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医疗机构不良记录处理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视其情节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不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的;

2.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的;

3.不按照规定同药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

4.不按购销合同采购药品,擅自采购非采购目录内药品替代目录内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的; 5.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钱物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二、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药采办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以省级采购平台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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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实施方案相关缩略语的说明:

1.“省药采领导小组”指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 2.“省药采办”指省药采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

3.“省医改办”指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4.“省药采中心”指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5.“省医管局”指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局 6.“省级采购平台”指福建省药械集中采购网

7.“各采购片区”指各设区市、平潭综合试验区及省医管局所辖的采购区域 (三)相关附件: 1.相关名词定义 2.竞价药品评审办法 3.议价药品评审办法 4.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办法

5.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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