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技术标准 下载本文

关于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鲁公发〔2011〕58号

新修订的《山东省消防条例》对制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推广消防技术服务,作了明确规定。发展消防技术服务,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具体体现,是创新消防工作社会管理机制、转变消防监管职能的现实要求,必须积极、稳妥地加以推进。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为依据,以“先规范、后发展”为原则,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强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维护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信誉,为创新消防工作社会管理机制奠定基础。 二、规范目标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为委托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为消防监督管理提供消防安全信息的中介组织,对委托单位利益、公共消防安全、消防监管效率都有重大影响,为防止过度竞争妨害服务质量,必须实行总量控制。为此,将2011年至2013年规定为“存量规范期”,在此期间,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附件1),重点对已经工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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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开展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法进行规范,不审批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类别和数量增减,根据社会需求和规范发展的状况,三年之后再视情调整。 三、规范范围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是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其执业人员应当具备特殊技能,要重点发展资金技术实力雄厚、专业人才实力超群、质量保证体系健全、社会质量信誉良好、责任承担能力强大的机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才能保证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为此,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2011年3月1日前(《山东省消防条例》实施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际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的机构。

(二)2009年5月1日(新《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实施)至2011年3月1日期间正常执业,检测报告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程序中得到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认可,维修保养报告送达了委托单位并真实、有效。在此期间未开展任何消防技术服务业务的,不再认可其具有消防技术服务能力。2011年3月1日起至取得资质证书期间遵守《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关于执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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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质条件符合《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技术标准》(附件2)规定。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的,不予批准。 满足上述要求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2011年12月31日前向当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或者其申请经审查不符合前述范围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资质申请,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再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四、监管要求

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是关键。为此,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重点加强对以下事项的监管:

(一)严格“一致性”监管。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抽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或投入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认真审查、核对有关单位申报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抄送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核查单位消防设施、电气防火的现场情况与消防技术服务文件内容的一致性。对不符合“一致性”要求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以出具虚假或者失实文件,依照《消防法》第69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严格质量管理保证体系监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每季度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阅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审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执行情况。对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未经质量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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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流程控制不严的,要及时报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抄送业务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调查、核实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是否符合“一致性”要求。

(三)严格执业准则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遵守执业准则进行监督,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或投诉。收到举报或投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对严重违反执业准则的行为,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予以通报,并不予通过年度审查。

附件:1.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技术标准 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文书和表格

山东省公安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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