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模待遇的通知(青工[1997]75号) 下载本文

青工[1997]75号

文 件

关于转发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善 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的 通 知

各市、区总工会、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各市直单位 工会、行政,中央、省驻青单位工会、行政:

经青岛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 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善和提高 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青岛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离退休后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市级劳动模范,包括由外省市调入本市的市(地)级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并按鲁

会?1997?8号文件规定的省、部级劳动模范的标准执行。

二、荣誉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若企业遇到特殊困难,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原青政发?1992?201号文件中第六条规定不再执行。

四、荣誉津贴的报批要求。

凡符合文件规定的劳动模范在办理荣誉津贴时,要填写《离退休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登记表》一式三份,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总工会审批。 以上规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1950年以来我市已经召开的全市性劳模先进人物表彰会议目录

2、《离退休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登记表》式样

青岛市总工会 青岛市人事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文 件

鲁会[1997]8号

关于改善

关于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

待 遇 的 通 知

各市总工会、地区工会办事处,各市地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各大企业,省直各单位、省级产业工会,各高等院校:

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善和提高离退休劳动模范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

(一)享受荣誉津贴的范围。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

2、山东省人民政府授予“山东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

3、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含原省人委、省革委)从1951年至1982年召开的13次全省性表彰会议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见附件)。

4、1995年7月《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颁布以后,以省政府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5、1988年以前,国务院各部委在综合性的系统奖励表彰活动中,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

6、国务院各部委经人事部批准或与人事部联名表彰,授予“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

(二)荣誉津贴的发放标准。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山东省劳动模范、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模范(或相当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对于五、六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对于七十年代获得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在此基础上每月再增加10元。

(三)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支付。

二、对已经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医药费应按规定及时给予报销。部分困难企业要首先保证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医药费报销。

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搞好对享受待遇人员的资格审查,把事情办得周密严谨。 以上规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1951年至1982年13次全省性表彰会议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范围

山东省总工会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劳动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

1951年至1982年13次全省性表彰会议

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范围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含原省人委、省革委),在1951年、1956年、1958年、1959年、1960年(两 次)、1963年、1966年、1975年、1977年(两次)、1978年、1982年召开的13次全省性工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文教先代会、以及五好 代表、工业学大庆、财贸“双学”、科学大会上,个人被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文教先进工作者”、“五好职工”、“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的干部、工人(不含先进单位、先进集体代表和特邀代表)。

附件一:

1950年以来全市性综合表彰会议

1950年青岛市首届职工劳动模范代表大会 1952年青岛市第二届职工劳动模范代表大会 1954年青岛市第三届职工劳动模范代表大会 1956年青岛市首届先进生产(工作)者代表大会 1957年青岛市第二届先进生产(工作)者代表大会 1958年青岛市第三届先进生产(工作)者代表大会 1959年青岛市社会主义建设先进生产(工作)者代表大会 1960年1月青岛市工业、交通、基建、财贸方面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大会

1960年4月青岛市教育、卫生、体育、新闻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

1960年6月青岛市工业、交通、基建、财贸方面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大会

1961年青岛市工业、交通、基建、财贸系统、文教卫生方面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

1963年青岛市工业、交通、基建、财贸、文教卫生方面先进集体和先进生产者代表大会

1964年青岛市五好集体、五好职工代表大会

1965年青岛市先进集体、先进生产(工作)者代表大会 1966年青岛市五好集体、五好职工代表大会 1976年青岛市学大庆先进集体积极分子代表大会 1977年青岛市学大庆先进集体积极分子代表大会 1978年青岛市学大庆先进集体积极分子代表大会

1979年青岛市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大会 1982年青岛市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先进生产(工作)者表彰大会

1983年青岛市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先进生产(工作)者表彰大会

1985年青岛市职工劳动模范表彰大会 1988年青岛市职工劳动模范表彰大会 1991年青岛市职工劳动模范表彰大会 1993年青岛市职工劳动模范表彰大会 1995年青岛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

1997年青岛市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劳动模范大会

青岛市总工会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二:

离退休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登记表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交所在单位,两份交市总工会存档)

姓名 本人 成份 工作 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性别 离退休时间 出生 年月 民族 职务、职称或工种 离退休工资 文化 程度 政治 面貌 荣誉津贴数额 邮编 现居住详细地址 何时何地由何单位授予何种荣誉称号及证件备 注 保情持荣誉况 所位在意单见市工会意见 青岛市总工会制 1997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