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复查工作细则(试行) 下载本文

(二)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强度检测报告;混凝土强度统计评定及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记录;钢筋接头强度检测报告。

(三)地下室结构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四)屋面基层、细部做法、防水层和保温层、保护层与隔离层等施工记录。 (五)用于承重结构的后置埋件、化学植筋、膨胀螺栓等承载力拉拔试验报告;建筑物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拉拔)检验报告。

(六)建筑节能分部验收记录,各种保温物资进场的复试报告及质量证明文件。

(七)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报告,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验报告,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等。外墙保温板材与基层采用粘结或连接时要查看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现场粘结强度试验报告及墙体保温砂浆的强度试验报告。

(八)钢结构工程分部验收记录,图审机构资质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防火涂料的检测报告,超声波或射线探伤检验报告;建筑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m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钢网架结构及设计有要求的,应有焊(螺栓)球节点承载力试验报告等。

(九)幕墙工程分部验收记录,幕墙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图审机构资质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硅酮结构胶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检验报告。幕墙注胶和幕墙淋水等施工记录。

(十)智能分部验收记录,智能建筑各设备系统的自检记录以及进行不中断试运行记录。

(十一)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分部验收记录,设备合格证等;对于国家规定的特定设备及材料,如:消防、卫生、压力容器等要检查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

各类水泵、风机、冷却塔等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及采暖系统、消防系统试运转调试记录。

非承压管道、设备等以及暗装、埋地、有绝热层排水管道的灌水试验记录。 承压管道、设备的强度试验记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管道的严密性试验记录。

(十二)电气工程分部验收记录,检查主要设备、系统的防雷接地、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防静电接地等电阻测试记录。

电气设备的空载试运行及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各种系统调试记录等。 (十三)通风空调工程分部验收记录,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各种物资、制冷机组、空调机组、空气净化设备等进场的质量证明文件,阀门、压力表、减震器等的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

净化空调系统测试记录;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记录、风管漏光测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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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系统气密性试验记录等。

(十四)电梯工程分部验收记录,专项施工技术方案。主要设备出厂合格证,开箱检查记录、施工中的各项安装记录,并核查电梯验收合格证及验收报告。

第五章 工业项目复查重点

第二十四条 本章适用于《评选办法》“工程类别划分”中规定的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石油、石化、化工、电力、机械、建材、核工业、机电、轻纺等新建或扩建工程的现场复查。

工业项目中的厂房及相关建(构)筑物可参照第四章房屋建筑工程复查重点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工业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抽查的主要部位:

不同行业的工业项目应根据工程自身的特点由专业检查人员对关键部位进行重点检查。主要包括:主设备及主系统(生产线);主设备基础或支构架;高温高压容器及管道;主要电(动)力设备及回路;工业自动化设备及系统;安全保护及监控系统;配套的环保设施等。

第二十六条 工业项目工程实体抽查部位的质量要求: (一)主设备及主系统(生产线)应安全可靠,主要包括:

1、主设备基础或支构架应坚实牢固,无结构性缺陷,无不均匀沉降;其中混凝土基础应内实外光,棱角顺直,色泽均匀;预埋件位置准确,平顺整齐美观。

2、钢结构支架焊(铆)接牢固,高强螺栓连接副安装规范,无漏紧漏装;构架支撑点或吊挂系统受力均匀,设备热状态下膨胀自由;主要几何尺寸误差应符合规范要求。承重钢结构应进行防腐处理。

3、主设备及主系统(生产线)应运转平稳,无安全质量隐患,高温高压设备管道及阀门无明显泄漏点;各类转动机械运转平稳,轴承振动温度不超标(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

4、主设备运行参数能全部达到设计要求;各类安监保护装置运转正常、安全可靠。移交生产后设备连续安全稳定运行,非计划故障停运次数等安全可靠性指标应达到省内同期同类型设备领先水平。

5、项目如有特种设备应重点关注其安全功能状况。工业项目中的特种设备是按照国务院第549号令规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等设备。

(二)主设备或主系统的功能与产能应全部达到设计要求或合同保证值,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均能满足国家(行业)标准,主要包括:

1、设备出力(生产能力)必须达到铭牌要求,主要生产系统(生产线)能保证均衡稳定生产,无生产“瓶颈”。

2、单位产量的能耗指标(如火电厂煤耗率、厂用电率等)必须达到设计要求,且处于省内同期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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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类消耗性指标(如水、气、油等)应符合设计保证值,且处于省内同期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检查应以设备调整试验报告数据与设备正常运行中的在线监控指标(或近期生产月度报表)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情况下应以在线指标为主。

(三)主设备及系统安装工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主要包括: 1、设备安装规范,附件齐全,系统完整;管线阀门布置合理、整齐美观,标识统一清晰;支吊(构)架安装规范,连接(焊接)牢固,支吊点受力均匀。

2、系统严密无泄(渗)漏。各类标识清晰规范;油漆保温工艺精良,外壁无明显超温点,外表美观,无破损无污染;现场无基建痕迹和基建遗留物。

3、各类设备平台扶梯栏杆安装规范,工艺美观,厂房内外沟道孔洞盖板严实,道路通畅,安全消防设施齐全,各类安全标识清晰。

4、高低压电气及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各类母线及母线槽、分体或组合式开关,各类屏柜等安装规范,布置排列整齐美观,屏柜内接线工艺讲究。电缆及电缆桥架布置敷设规范、整齐美观,挂牌标识清晰;电缆防火符合设计要求,封堵严密。

5、电气及工业自动化装置、自动保护装置、计量及分析仪表等投入可靠,电气设备接地规范,工艺美观。

(四)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主要包括: 1、 工业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应与主设备生产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功能性能达到设计要求。

2、项目所有环保设施以及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设备应能与主设备(主系统)同时正常运行,无重大缺陷故障。

3、废气、废液、废渣排放指标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项目所在地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地方标准要求)。

第二十七条 工业项目工程资料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工业项目工程资料的抽查除按照本准则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外(主厂房及相关建、构筑物可参照第四章第二十条有关内容),还应查看下列文件:

1、地、市级及以上管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出具的建设期无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证明和地、市级及以上管辖区内的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期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证明。

2、工业项目有关专项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许可证。 3、由环保主管部门进行环保验收,提供项目环评报告。

(二)应抽查主要设备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出厂试验报告,监造报告;重要进口设备的合同文件,海关免税审批文件和进关报验资料、开箱商检(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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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等;锅炉、压力容器、起吊设施等特种设备,应按照国务院第549号令规定抽查其制造、安装及定检(年检)的安全监检文件。

(三)应有针对性地抽查主辅机设备、重要生产线的安装质量验收记录、检测试验调试记录和报告。流程性连续生产的化工、电力、冶金等工业项目应查阅设备整套启动调试报告或整体性能试验资料。重点抽查高温高压或输送存储危险介质的容器和管道的焊接质量检验记录和工艺过程资料;高压电气设备的交直流耐压试验;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的严密性试验;承重钢结构焊接或高强螺栓连接副的质量检验记录;抽查承压受监焊缝检验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检验一次合格率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第六章 交通运输工程复查重点

第二十八条 本章适用于《评选办法》“工程类别划分”中规定的公路和铁路的线路、桥梁、隧道、铁路编组站、地下铁道、城市轻轨、港口、航道、通航建筑、修造船厂水工工程、机场场道、货运站等工程的现场复查。

(一)桥梁工程适用范围包括铁路(含客运专线、高速铁路)、公路、市政桥梁和城市轻轨高架桥部分的现场复查。

(二)隧道工程适用范围包括铁路(含客运专线、高速铁路)、公路、市政(含过江、过海)隧道和城市地铁隧道的现场复查。

(三)铁路大型车站与编组站(含铁路综合区段)适用范围为铁路工程。铁路火车站内的桥梁、天桥可参照本章桥梁工程的相关内容。

(四)水运工程适用范围为港口工程(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港池、堆场与道路和港口设备安装等)、航道工程(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通航水工建筑工程(包括船闸、升船机)、修造船厂水工工程(包括干船坞、船台与滑道)等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现场复查。

以上交通运输项目中所涉及到的房屋建筑工程可参照第四章房屋建筑工程复查重点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根据复查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作进一步补充。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工程实体质量抽查的主要部位: (一)桥梁工程

1、桥下沿全桥察看桥墩、桥台、梁部结构和桥台护锥,重点检查桥墩台沉降变形情况。

2、水中桥检查主塔柱水面以上部分和水中墩。

3、桥上检查桥面和人行道等附属工程;其中钢桁梁、结合梁、悬索桥、系杆拱桥、斜拉桥、大跨刚构、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索塔、吊杆、斜拉索、桥面排水、变形缝处理等应重点检查。

4、抽查人行道、避车台、桥梁支座、梁缝、挡砟墙、电缆槽、遮板、接触网支柱基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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