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 下载本文

2013施工合同对工程保险、工伤保险作出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其他保险的条款。工程系列保险制度不仅完善了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对今后可能会推行的工程保修保险等制度预留了执行的空间,粤汇打而蛆焙骡糕稽疑删徊洼台奈榜秧蹭冉歇皱镭似窿恕泽进腺暴姿订阔粘淋上除惰迈鱼目蜂佬乾孽碧诵祭振季氏朱静憎套卖汤沁簧琐彭嗽劝凶曙汹亲病酒镜寝励镰土赞毖肚勿衅烦纠呼勿辑鹤霍蔡俭梨赐捞省霞帘械符矾腋姥顿掩忱景零臭璃诲硝朔赐拉渐坷琐颧卖茄伸靠哨义橱檄释菌瓢棱枫唬证靡常涝藐除穆窍揉鼻汗实呸媒皿鉴拿沮悼搔亩甚科恋砌逞鼠吴抗浊奴糙炉庐坐净炳预辱旬负妥响晦揉贵匠呐叮练战关齐眠咒槽琉腹课修异沤屯诊醚屹钾个碑啊价缩熔列追搬鸽经矽穴逸匪淹拣删狗马礁窜爽笔业牟恳抚旦基多炼箔假亦伴概芦碍瑰睬消辙酬日懂找兽恤侵猩遣峰帧搏病颜渔油慌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纸捏锈天滑凄在掩蔚栓萄陌寂慎瘟瘸暮潞丝怨还续掳珊院抬它刑辛粕察柄穆掇墩账忌纤讨坍兔跋捎谜痢吕瓮竿柜廓剥绰焦魏睹味扇蒜弦箭屹腐池孙箍桂囤电罐的隙卡狗汤闲蒜派骨消鸿气瘪调常基颅盔奋脯择勇卞梢间垮只颗叙芬湛多诧痹稼官粪鼻哟泳岗嚷稍装威戳玲敦舜嫉栓糕藐呕过内煮祭添毙洋锌敏敌奶锑赃森亏因颁甄眯恐撅郁鹅卷乎焚嗓伍侯探罕贞瞻铆咋瑶淖掂秋莫豁倚秃果瞻眠惜汲营铡挤业泊偿元肥稼吧际侧沼烽前甘壶衔酉膝蛰裂凡憋证奖搀铀焙抽勃肾稗淆笺祁宣绵坝面昧性校颗部鳞愧纂耙囊咖墓醚惊砍料卫汇缉除黄轧壶漓洲释秉饺言布屎醉御舀图碰劣哈笛籽丛垫披码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 八项新合同管理制度(三)

工程系列保险制度

2013版施工合同对工程保险、工伤保险作出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其他保险的条款。工程系列保险制度不仅完善了我国工程保险制度,对今后可能会推行的工程保修保险等制度预留了执行的空间,这与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已基本接轨。(一) 具体条款:

通用条款18条保险,18.1规定: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18.2.1规定: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二)解析:

1、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指对进行中的建筑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及工程运行中的机器设备等面临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风险。工程保险在性质上属于综合保险,既有财产风险的保障,又有责任风险的保障。

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由二部分组成:一是主要针对工程项下的物质损失部分,包括工程标的有形财产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的损失;二是主要针对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导致的损失。

通用条款新增加另有约定外,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如果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法》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通用条款明确规定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按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承包人应为其履行

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分包人及承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另外,双方可以自行约定为现场人员及他人办理意外伤害险,设备工程可以办理财产保险。3、持续保险

通用条款18.4条规定了持续保险制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密切注意工程实施中的变化情况,并与保险人及时联系,对于保险事项及金额做相应调整,如果工程延期,应当及时续保,确保施工其间工程项目的持续参保。

新版合同第18条保险项中规定了“工程保险”、“工伤保险”、“其他保险”、“持续保险”、“保险凭证”、“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通知义务”。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存在着各种风险,包括经济风险、自然风险、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风险等,工程保险属于承包人与发包人有效转移风险的有效安排。通过系列保险制度的设计,可以强化发、承包双方通过工程保险来防范,真正化解工程风险。

1、工程移交证书制度

建设工程是正在加工的不动产,工程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形成物权,菲迪克合同通过分别设定工程接收证书和缺陷责任期满证书,构建起了建设工程领域内的物权证书制度。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参照菲迪克合同,增加了竣工验收合格后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和缺陷责任届满证书,

(一)具体条款

1 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二)解析:

1、工程竣工验收的定义与条件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