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干教师评选及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兵团高级技工学校、工贸学校 骨干教师选拔及管理办法

为建设一支教育观念新、改革意识强、师德高尚、专业技能强、学术水平高、结构合理,富有敬业精神和改革创新意识、有较高教学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队伍,推动专业建设和人才创新培养,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带动学校全面改革,决定制定骨干教师选拔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骨干教师是学校教学和教学改革工作的中坚,是在专业带头人领导下的教学团队的骨干成员,也是其他基层教师教学与教研工作的楷模。

第二条 原则上每个主体专业设骨干教师二至三名,其岗位由专业带头人根据专业建设和教学需要提出论证,学校教育教学协调委员会研究确定后予以公布,凡我校专职教师和兼任教学工作的教育管理人员均可申报。

第三条 骨干教师选拔及管理严格执行按需设岗、择优选拔、责权利明晰、全程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 必备条件

第四条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全面履行职务职责,学风端正,具有相应职业教育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第六条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或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的行政人员。

第七条 专职教师必须是双师型教师。

第八条 教科研在专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组织或辅导各类大赛取得优异成绩,在教育教学和教学改革等重点工作中起到骨干作用,效果良好。

第三章 评定原则及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评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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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平公正,择优选拔;

2.坚持向高职专业、重点专业和对学校发展建设影响较大的专业倾斜; 3.坚持向涉及面较宽,教师数量较多的专业倾斜; 4.坚持向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教师倾斜。 第十条 评定程序和方法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骨干教师申请表》;

2.专业带头人会同专业系组织评审,公开答辩,提出推荐意见; 3.学校教育教学协调委员会确定推荐人选; 4.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公示后聘任。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在专业带头人的领导下,团结基层教师共同组成教学团队,集体完成学校下达的学科专业建设目标和各项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参与编制、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创建兵团级、国家级示范性专业。

第十三条 做好课程改革与建设工作,积极申报学校或兵团级精品课程。

第十四条 按照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吸收学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成果,积极参与校本教材编写。

第十五条 开展专业改革与建设方面的课题研究,积极参与企业的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第十六条 参与实习实训基地规划及建设,积极争取兵团级、国家级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第十七条 每年负责对2名以上青年教师进行培养和指导,协助专业负责人形成合理的专业教学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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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负责学生技能竞赛的指导工作,参加各类竞赛工作,取得优异成绩。

第十九条 在专业负责人带领下参与专业教育教学改革,进行教学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编写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骨干教师任期一般为三年,期间实行动态管理。专业带头人与骨干教师签订责任书,每年进行年度考核,任期满后以公开答辩方式进行终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骨干教师发放 元/月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至少为专业带头人提供一次以上的培训、学习机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职称评聘、评优时优先考虑骨干教师。

第二十四条 骨干教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育教学协调委员会审批后,取消其骨干教师称号及有关待遇:

1.任期内调出本校者;

2.非组织原因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者; 3.评选后不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4.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者;

5.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离岗不归或外派学习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育教学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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