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 案 违 法 案 例 下载本文

重要价值的档案。法规处研究决定,建议深入调查,并得到了分管局长的批准。 调 查

怎样才能查出事实真相呢?解铃还得系铃人,要获得真相必须突破赵鸿飞。两位调查人员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赵鸿飞,“你手中的档案资料,我们要依法进行登记,在你处保管,不经批准不得出售。”省档案馆得知情况后,临时决定暂时不予购买。赵急于出手,主动找到调查人员问情况,他被告知“不能说清档案资料的全部来源,不能批准出手,如想卖,必须说出准确来源。”这样,逼赵说出了真相。

原来,这部分档案资料是赵鸿飞在1999年8月间从长春市吉发古玩城一卖古玩的业主李忠信处购买。李忠信,男,54岁,从事古玩生意多年,可以说生意老到。经调查人员几个回合的调查,李忠信承认:他于1998年秋天在长春市南关区东门路旧货市场的地摊上以2000元价格购进,共1596件,外加10卷,于1999年8月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赵鸿飞,从中获利500元。随着赵鸿飞、李忠信两份询问笔录的取得,李忠信违法倒卖档案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 告 知

李忠信倒卖档案案成立,证据完整,手续齐备,吉林省档案局向李忠信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全文如下:“经查实:你于1998年8月从南关区东门路市场以2000元价格购得伪满洲中央银行档案资料1596件外加10卷,于1999年8月在吉发古玩城以2500元价格卖给赵鸿飞,从中获利500元。此部分档案经吉林省档案馆专家鉴定为对国家和社会有价值的档案资料。你的倒卖档案牟利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吉林省档案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依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吉林省档案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准备对你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没收非法所得500元的处罚。你有权在收到此通知三日内提出听证,以澄清事实。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必须履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行政机关处罚的,我们将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认为:他不知倒卖档案是犯法,他积极配合调查不该罚款。在他的要求下,前去送达《告知书》的执法人员,与李一起去见李的管理单位领导。该领导开始有抵触情绪,后来,在认真看《告知书》后。表示要服从法律,考虑李忠信是“初犯”请少罚点,李忠信也提出了听证申请。

听 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档案局《档案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如当事人要求,应当举行听证。 听证会在吉林省档案局举行。本案调查人员、相对人李忠信及一位代理人参加了听证会。主持人首先介绍了参加这次听证会的人员的身份,并征询当事人是否有回避人员。在当事人认为没有之后,首先由调查人员陈述李忠信违犯档案法规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以及予以行政处罚的建议。接着,听取李忠信对调查人员所陈述事实的意见。当事人对证据无异议,对倒卖档案牟利的事实,也没提出新的证据。最后,当事人再次以态度好,积极配合调查且是初犯为由,请求少罚点款。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带听证当事人参观了吉林省档案馆和“吉林百年珍藏”展览。当事人看后很受教育,表示:原来不知道什么是档案,现在知道了档案和档案的作用,以及什么是档案违法行为,今后有档案就送到档案馆,并表示要向档案馆积极提供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线索。 决 定

李忠信倒卖档案牟利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于2000年5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天送达到李忠信手中,李忠信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送达证上签了字。在履行期限将到的5月30日上午,当事人交纳了罚款,并表示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

吉林电视台《新闻5分钟》栏目组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全程采访,并在黄金时段播放,在社会引起了一定反响。

(摘自“南京档案网”2010.3.23)

七、不按期归档、归档不全案例

档案的价值取决于档案的完整与否。不按期归档或归档不完全,极易造成档案的丢失和损毁。通过以下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只有真正重视档案的管理工作,提高对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才能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才能充分发挥档案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案例43

职工档案归档不全引发官司 李 磊

2001年9月,江苏徐州市砂轮厂以该厂职工倪文进从事特殊工种且已年满55周岁为由,向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并报送了该职工的档案材料。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认为:倪文进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根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的规定,应以职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即倪文进1978年参加工作时审批表中所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据此认定倪文进未满55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而口头答复徐州市砂轮厂不批准其退休。

行政复议不成,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倪文进对此表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徐州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倪文进再次表示不服,向徐州市云龙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批准退休行政行为违法。并向法院提供居民身份证、彭城办事处1966年支边青年花名册、新疆阿勒泰农业局证明等材料,证明原告出生于1946年。 2002年6月13日,徐州市云龙区法院受理该案,被告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2年6月24日向法院提供了倪文进的职工档案,用以证明职工档案中最先记载倪文进出生日期为1951年9月11日,同时证明原告提供的彭城办事处1966年支边青年花名册、户口底册、新疆阿勒泰农业局证明材料并未收录进职工档案中。云龙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云龙区法院查明,倪文进身份证记载出生时间为1946年7月1日,职工档案最先记载倪文进出生时间的材料是倪文进1978年参加工作时的审批表,该材料记载倪文进的出生时间为1951年9月11日。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户口底册及彭城办事处1966年支边青年花名册等材料均未收录其职工档案中。法院又查明,从事特殊工种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

法院认为: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对于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事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很显然,只有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才是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职工出生时间的依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未收录在职工档案中,依法不应作为认定其出生时间的依据。原告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是客观事实,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51年9月11日。被告据此认定原告未满55周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不批准原告退休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批准原告倪文进退休的行政行为合法。

法院判决后,原告向徐州市档案局进行举报

2002年8月27日倪文进向徐州市档案局举报:原存于倪文进职工档案中的1982年新疆阿

勒泰县农业局开具的工作调动证明和1990年11月份云龙区档案馆开具的彭城办事处1966年支边青年花名册复制件两份档案资料在诉讼期间被转移出个人职工档案,请求徐州市档案局予以查实。

徐州市档案局接受报案后,立即前往徐州市砂轮厂予以调查核实情况,经调阅倪文进个人职工档案,调查询问当时档案形成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时发现: 1、徐州市砂轮厂由于近年来集中精力抓经济忙生产,企业档 案工作存在不规范情况:多年来企业职工档案一直没有及时整理归档,形成的归档材料散存一处。 2、在散存的应归档材料中仔细查找发现了1982年原告的新疆阿勒泰县农业局开具的工作调动证明和1990年11月份云龙区档案馆开具的彭城办事处1966年支边青年花名册复制件两份档案资料。

3、经过对两份档案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做详细调查后,查实了这两份材料确系原始形成,是真实有效,不存在事后伪造等违法情况。

4、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两份档案具有保存价值,属应归档范围。 档案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徐州市档案局对案情综合分析后认为:由于徐州市砂轮厂的违法行为在先,将归档材料散存他处,导致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倪文进不能退休的决定。2002年11月5日徐州市档案局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徐州市砂轮厂于2002年11月8日之前,依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将1982年新疆阿勒泰县农业局开具的工作调动证明和1990年11月份云龙区档案馆开具的彭城办事处1966年支边青年花名册复制件两份档案资料收集归档,编入职工档案目录进行管理。2002年11月8日徐州市砂轮厂按要求整改完毕。并将倪文进职工档案送交徐州市档案局审查。结案后徐州市档案局告知了倪文进查处结果,倪文进表示将再次要求徐州市砂轮厂报请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 几点思考 思考一:查处档案违法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两份档案资料确系原始形成,客观、真实、有效,依法应当立卷归档,档案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徐州市砂轮厂改正违法行为,将其归档,是正确的行政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正确履行自己对社会档案事务的监管,和对档案违法案件的查处职能,要做到守土有责。

思考二:该案已被法院审结,并认定职工档案中并不存在1982年新疆阿勒泰县农业局开具的工作调动证明和1990年月11月份云龙区档案馆开具的彭城办事处1966年支边青年花名册复制件两份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依法要求徐州市砂轮厂整改,徐州市档案局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构成对法院的判决中认定的法律事实进行重新认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行政机关无权再作认定。)云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徐州市档案局对徐州市砂轮厂进行的责令整改处理,是在新发现应归档材料的情况下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不构成对法院判决已认定的法律事实的重新认定。 (摘自《中国档案》2003.7)

案例44

卢氏县法院抓归档工作敢动真格 七人因逾期归档被罚款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今年以来,狠抓卷宗归档工作,收到了显著成效,从而彻底改变了长期以来该院司法卷宗归档延迟等混乱状况。

长期以来,地处豫西深山区的卢氏县人民法院,由于人员少、案件多,加之司法卷宗归档手

续比较繁琐,造成个别同志重视办案数量,忽视卷宗入档,导致部分卷宗一度迟迟不能归档,使档案管理制度不能及时得到落实。今年以来,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黄国华同志亲自坐阵,抓文件归档工作,制定了司法卷宗归档细则及惩罚措施,并规定了具体归档时间。开展了“司法卷宗归档月活动”,成立了由院长为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的7人卷宗归档领导小组,扎实认真地在全院上下开展了卷宗归档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对照去年以来的各庭立案登记簿,逐卷检查,坚决杜绝不合格卷宗的归档。

这次检查中对查出的7名不按时归档的同志分别给予了400元等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并在大会上给予通报批评。 通过这次清卷入档工作,大大增强了审判人员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了他们自觉归档的积极性。自此以后,各业务庭每月以归档报结案的良好风气已经形成。目前,该院档案管理工作已走上法制化、正规化的良性循环新轨道。 ——摘自《中国档案报》

上面这个例子,讲的是地处豫西深山区的卢氏县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归档制度,开展“司法卷宗归档月”活动,并对7名未按时归档的同志处以罚款的典型事迹。这7名同志未按时归档,违反了归档制度,违反了《档案法》,因此受到了院里的处罚,这件事也可当作违法案例来评议,与我们这本小册子的内容还是不矛盾的。

卢氏县地处豫西深山区,县法院人手少,案件多,各区乡法庭距县城较远,这都给审判人员按时归档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该院领导对归档工作十分重视,院长亲自坐阵,抓“归档月”活动,并对未按时归档的同志真的进行处罚。扭转了该院原来“司法卷宗归档工作”的落后局面。他们的经验不仅值得政法战线推广,而且值得其它行业借鉴。

案例45

拒不归档 造成经济损失

2001年的夏天,四川省万县造纸厂,进口了一台较为先进的复卷机。该机安装调试使用正常后,其全套装备图纸、使用说明书及调试使用形成的各种材料,均被技术员B携带回家锁在柜子里。厂科技档案室档案员小唐,多次催其交出该机所有的档案资料,均被B以各种借口拒交。

在本机使用近两年后,因该机发生故障,需要停产检修,排除故障,恢复正常生产。些时,急需用复卷机的设备图纸、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资料。有关人员前往科技档案室借阅查用,经唐某讲明情况后,一道找到B,B才到家里查找。B翻箱倒柜找不到,向家人询问得知早已当废纸处理了。本来三、五天复卷机就可修复好的,结果拖了近一个月才修好,给该厂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B为此追悔莫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明确定:“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B的行为违反《档案法》,造成了设备档案的损失,尤其是影响了该厂复卷机的维修,给该广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该厂已责令B停职检查并报当地档案部门立案,等待进一步的处理。 (摘自《中国档案报》)

八、档案查询、利用案例

档案查询利用,是档案利用者通过档案利用工作系统查找、利用档案信息,满足其利用需求的行为过程,也是档案信息资源潜在的利用价值得以实现的过程。国家政府,以及档案馆工作人员,为档案所作的一切努力,包括档案安全保护最终目标就是能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人民群众。为最大限度保护好档案和档案查询者权益,档案法对档案的查询利用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