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党发〔2016〕2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下载本文

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有序引导行业协会、科技类、公益类、商会类社会组织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向社会购买;确需政府参与的,实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8.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加快建立和完善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制度。深化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2016年12月底前,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自治区有关规定,2018年12月底前,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效果指标:

(1)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化、编码化管理达到100%,统一集中办理达到100%,相关制度健全完善。

(2)投资项目在线监测达到100%,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率达到100%。 (3)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进一步优化;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政府绩效管理进一步完善。

(4)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100%放开,政府定价目录全面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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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达到100%,社会公众、企业对市场监管总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

(6)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覆盖率达到100%。

(7)社会公众对政府及部门的政务服务总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总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

(8)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总体满意度达到80%以上。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目标: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使政府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具体措施:

9.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严格落实立法法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立法起草工作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进行。完善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通过开展立法前评估等方式,健全立法项目论证制度。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重要政府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起草,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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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能久拖不决。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定期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

10.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围绕“四个宁夏”建设,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立法。加快推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创新社会治理,保障公民权利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设“两优”投资环境、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的政府立法。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

11.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政府立法征求意见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政府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征求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规章草案的意见建议,认真回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政府立法工作的建议、提案,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协、媒体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监督。建立政府立法重大利益调整公开征求意见和论证咨询机制。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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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建立公开、民主立法常态化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12.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1)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2016年12月底前,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2017年12月底前,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2)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公布制度。涉及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或组织听证、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规范性文件要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3)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制度。政府规范性文件提交政府会议审议前应当先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提交部门会议审议前应当先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或者部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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