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1、一、二类动火及特殊动火许可证:
1.1适用范围
1.1.1本标准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2008执行,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1.1.2不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及生产区域外的动火作业; 1.2.定义 1.2.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1.2.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1.3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类动火作业和二类动火作业、固定区域动火四类。
1.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1)在未经吹扫的带压或可燃(有毒)介质容器、设备、管线上的动火作业;
(2)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作业进行的动火; (3)节假日期间进行的用火检修作业(指日常中的一级用火作业)。 1.3.2 一类动火作业
(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冷冻站);
(2)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3)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4)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
(5)公用管网系统(保温除外,保温作业按二类动火作业办理); (6)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域内(催化、焦化、加制氢、气分、聚丙
烯、柴油改质、汽油加氢、高等级道路沥青、轻油改质制芳烃、异丁烯、乙苯等装置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7)可燃气体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8)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的第一次动火作业。
1.3.3 二类动火作业
(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的第一次动火作业期满以后的动火作业;
(2)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3)生产装置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交接班室、变配电室、办公室等);
(4)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5)普通物品仓库的动火作业;
(6)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
1.3.4凡公司、车间或单独装置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降为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3.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3.6动火作业票证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各级人员签字必须本人签字、不得代签,票证内容不得涂改、修改。
1.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4.1一类和二类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设备内、高处作业的规定;
(2)公司区域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
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30分钟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5)高处动火作业现场周围及下落焊渣火星所涉及的范围内(在动火垂直下方周围15m内,还应考虑切割方向及风向、风速),必须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并且不得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泄漏;检查火星可能飞溅到的区域设备、管线的放空,必须采取可靠地隔离措施;分析火星可能飘飞的方向和范围,据此采用接火盘、安设彩钢瓦遮挡或石棉板(布)围栏等捕集熔渣等防止火星飞溅的措施;
(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周围有无可能泄漏的易燃易爆气体的水封、阴井、明沟、暗沟和地下隐蔽工程,对这些部位应进行动火分析,采取可靠的遮挡措施。地面的电缆沟盖板,应全部盖严或有遮盖,以防火星溅入;动火部位与附近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相隔很近,必须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1%;
(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现场在用气瓶的气路氧气使用光面蓝,乙炔为光面红;
(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2)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油污和可燃物质,距动火点15米以内如有地沟、电缆沟、暗井、难以去除的可燃物等必须使用石棉被等进行有效隔离。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4)凡涉及生产装置区一、二类及特殊动火作业、管排区域一类动火、因新项目办理的管排二类动火作业均需进行四合一检测,动火所在区域部门安排专人对动火点不小于10米空间范围内、管排动火点垂直区域所有法兰、放空及周围明沟每两小时进行监测一次,并将监测数据填写在动火票第三联背面,注明检测时间,检测数据、检测人;同时对施工单位乙炔气瓶减压阀出入口、气路接口进行检测,确保无泄漏。
(15)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4.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2.4.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1.4.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生产不稳定。
(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1.4.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人员、主管副总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1.4.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4.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1.4.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动火作业显眼位置放置黄色警示牌。
1.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5.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地沟、电缆沟、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1.5.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1.5.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时,应采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