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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几起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解读

分析材料

一、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分析点评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2013年11月22日10时25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172万元。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

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三)事故的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中石化股份公司、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和青岛站对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管道保护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存在死角、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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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事发后应急救援不力,现场处置措施不当。

2.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

(1)青岛市人民政府及青岛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督促指导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隐患排查整改不力;黄岛街道办事处对长期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2)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青岛开发区安监局、石化区安监分局)履行职责不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督促企业落实应急预案不到位,安全生产大检查走过场。

(3)开发区规划、市政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事故发生地段规划建设混乱。青岛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对相关项目规划方案审批把关不严,导致市政排水设施划入厂区规划;事发区域危化企业、油气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交叉布置,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开发区行政执法局违规同意对排水明渠设置盖板使之变为暗渠,道路整治工程未对管道采取保护措施,未发现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

(4)青岛市及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应急办对事故风险研判失误,导致应急响应不力,还存在压制、拖延事故信息报告和谎报问题。

(四)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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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总计63人)及责任单位被严厉问责。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追责情况。 1.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追究(共33人):

(1)刑事追责9人: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处长、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处长、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副处长、潍坊输油处处长兼副书记、潍坊输油处副处长、潍坊输油处保卫(反打)科科长、潍坊输油处安全环保监察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副站长(主持工作)、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安全助理工程师等9名相关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并逮捕。

(2)党纪、政纪处分24人:

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傅成玉,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开展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王天普,作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指导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李春光,作为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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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副总裁、安全总监,未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督促中石化股份公司及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开展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免职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主任,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不到位,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副主任,对东黄输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国内原油处处长,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不力,对东黄输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被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主任,对归口管理的板块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副主任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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