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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分析——G外高桥诉

普华永道案例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分析 ——

G外高桥诉普华永道案例 厦f1大学侯洪涛

2006年5月11日,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600648,已经实施过股改,本文以下简称G外高桥)对外发布公 告称,公司已经于5月9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 分会提起仲裁,公司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普华 永道)在2003年度和2004年度对G外高桥的年度审计中,未保 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即出具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使该公司蒙受巨额经济损失为由,要求普华永道返 还全部审计费用170万元,并赔偿申请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共2亿 元,且承担全部仲裁费和律师费.此事一公布,立即引起财经媒体 和会计师职业界的广泛关注,这一方面是\四大\的日子近来颇 不好过,先是德勤在中国深陷\科隆门\事件难以自拔,接着普华 永道在日本的公司中央青山因为涉嫌为嘉娜宝公司财务造假而 被日本监管部门勒令停止为上市公司和资产超过5亿日元的大 型公司审计服务两个月,中央青山的5500名客户中的近一半(包 括丰田,索尼等着名企业)受到影响,而这些受到影响的公司对中 央青山而言可以说都是重量级的,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这 样严厉的处罚在日本还是第一次;更重要的一方面是由股东和债 权人等对涉嫌未尽职责的事务所提起的诉讼较为常见,而由公司 直接提出的诉讼即使在国外也较为罕见,同时,诉讼的金额十分 惊人,是审计收费的100多倍,所以,此案的最终结果对我国会计 师事务所的未来业务发展和审计风险回避等问题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 一 ,事件回顾

G外高桥是沪市老牌上市公司,曾和同为地产股的浦东金桥, 陆家嘴一起被并成为两桥~嘴,在1990年代的沪市曾经风光无 限,但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业绩下滑,股价不振.公司在2003年 解聘了原会计师事务所,改聘普华永道,普华永道在被聘用两年 后,又于2005年的股东大会上以收费过高为由被解聘(审计费 用:2003年为80万元,2004年90万元,2005年普华永道提出的 费用是120万元).

G外高桥在2005年6月发现存放在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的 2.04亿保证金只剩下8万元,在报案并由公安机关介入后查明, 一

名掌管公司证券投资类项目的财务经理助理伙同证券公司营 业部总经理把资金挪用给一客户炒股并转移给其经营的公司,造 成大量亏损,绝大部分资金可能已经无法追回.第一笔资金挪用 发生在2002年4月,当时,G外高桥在证券公司账户上的账面资 金有8000余万元,由于挪用未被及时发现,G外高桥于2004年在 这个账户上的保证金增加到2亿以上,另据披露,公司在2005年 12月23日以没有支付对价的形式取得了开麦拉传媒90%的股权 (其余10%被G外高桥的控股股东获得),据称原因是公司的一 部分被挪用资金流入了开麦拉传媒,开麦拉传媒的净资产是3017 万元,也就是说,公司收回了大约2700多万元的账面资产.普华永 道在2003年和2004年都对G外高桥出具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 现在看来,审计意见书失实,更为严重的是,两次对G外高桥的此 笔保证金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都没有按照正常的审计程序控制 函证过程,而是把函证信交给挪用资金的参与者即G外高桥的财 务经理助理全权处理.正是因为函证过程中的失误,G外高桥认为 普华永道应对公司的损失负责.在2005年8月,G外高桥的律师

发出律师函,要求对G外高桥的损失赔偿事宜进行谈判,在同年9 月的回复函中,普华永道断然否认了其对G外高桥损失的责任, 并拒绝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此后,双方再无沟通,直至今年5月 9日,G外高桥依据审计合同中的约定选择了仲裁的方式,向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请仲裁. 二,函证:老问题.新故事

1938年,美国发生了着名的罗宾斯药材公司审计失败案例, 审计失败的主要原因就是公司管理层内外勾结,利用虚假的应收 账款和存货欺骗审计人员,使投资人蒙受巨大损失.在这个案件 后,美国逐渐建立起一整套公认审计准则,同时,对应收账款的函 证和存货盘点成为审计程序必须遵守的步骤.随着时间推移,函证 扩展到包括银行存款等在内的其他货币资产,函证和由存货盘点 获得的审计证据也被公认为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但是,许多审计失 败案例还是和二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2001年轰动一时的银广 夏案件中审计人员就是未实施有效的函证,而其他相似的事件可 以说举不胜举.

为什么如此多的审计失败还不能使注册会计师警醒,使得普 华永道这一次又在这个环节出现如此明显的失误?笔者以为,尽 管存在着注册会计师对审计风险估计不足的情况,但更主要的原 因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商业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实施有效函证 确实存在着较多困难.据业内人士称,迄今为止还没有相关法规 要求证券公司对注册会计师的函证必须回函(只对银行有必须在 10日内回函的规定),而向证券公司进行函证基本上也得不到回 函.在本案中,注册会计师可能就是考虑到自己直接控制函证程 序难以得到回函,才把函证信交由和证券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公司 内部人员来完成,虽然得到了书面证据,但这个非常表面化的证 据却为自己种下了祸根.其实,在本案中,由于有证券公司的人员 直接参与挪用资金,注册会计师即使直接控制函证程序,并得到 回函,也可能是虚假证据(当然,这样的话,注册会计师的事后责

任将大大降低),因此,对类似问题进行其他替代审计可能更为 恰当.就本案而言,注册会计师可以在了解公司作该笔投资的决 策程序,取得证券公司打给外高桥的保证金对账单后,通过实时 财套通扎?综合版2007年第4期

查询证券交易系统的资金账号和股东账号的资金余额及证券余 额来进行审计.内外勾结串通舞弊在对账单和函证上都可以作文 章,但通过修改证券交易系统来进行舞弊,却是非常困难的.对审 计人员来说,获得实质性的审计证据能更有效降低审计风险.当 然,这里最关键的是审计人员缺乏风险意识,没有保持足够的职 业谨慎性.

三,审计责任还是会计责任

具有一定审计常识的人都知道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 虽有联系却又截然不同的责任,美国法庭通过1938年的罗宾斯 药材案例首次界定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出现问题后的会计责任和 审计责任.在我国,从法律关系上说会计责任由《会计法》,《企业 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会计法规界定,而审计责任是由《注册会计 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界定的(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在二者 的界定上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从双方的权责上看,保证公司有 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进一步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不 受损失及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是公司管理当局责 无旁贷的会计责任,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则是验证财务报告 的真实性.无疑,审计责任是无论如何都不能替代管理当局的会 计责任的.这里做进一步分析的逻辑关系是,如果审计人员承担 一

部分或者全部会计责任,那么审计人员就无法再承担审计责 任,因为这样就变成了他要验证自己的工作了,这完全违背了设 立审计制度的初衷.

就G外高桥案件来看,公司的内部控制出现了明显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