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 图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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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简称“电力事故事件”或“事故事件”,分为电力人身事故事件、电力设备事故事件、电力安全事故事件。

3.2.1 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包括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配电、供用电、调度、检修、维护、试验、修理、技改、业扩等)和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配电工程、小型基建、境外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监理等)的有关工作。 3.2.2 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的运行巡视、检修维护、抄表验收、用电检查、建设施工、安装试验、调试验收、修配车间、变电站、发电厂、配电房、控制室、施工工地、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走廊等生产场所或工作区域。 3.2.3 自然灾害。是指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地震、雪崩、台风、海啸、龙卷风、雨雪冰冻、森林火灾等。

3.2.4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善后处理、事故事件救援、事故事件处理所支出费用和财产损失价值等合计,具体统计范围包括以下几项: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等);善后处理费用(处理事故事件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事件罚款和支付的赔偿费用等);财产损失价值(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3.2.5 事故事件结束时间。是指伤亡人员转离现场、故障设备恢复可用、停电用户恢复供电的时间。

3.2.6 有责任的事故事件。是指发生事故事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电力生产工作中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违背客观规律或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等造成的负有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或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的事故事件,可分为全部责任事故事件、主要责任事故事件、同等责任事故事件、次要责任事故事件。 3.3 电力人身事故事件

是指在电力生产工作过程中或在电力生产区域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事件,根据伤亡人员的用工关系、项目合同关系等确定事故事件归属单位,分为公司电力人身事故事件、外单位电力人身事故事件。

3.3.1 人身死亡。是指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30日内或道路交通、火灾事故7日内人员受伤死亡的(经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确认的医疗事故死亡除外)。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后超过30日的或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后超过7日的人员受伤死亡不再补报和重新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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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人身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通常指事故发生后人员受伤且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依照国家法规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定。

人身伤害损失工作日计算标准执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5499-1995)。

3.3.3 人身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通常指事件发生后人员受伤且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依照国家法规及医疗机构诊断确定。

3.3.4 人身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人身原发性损伤,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通常指受伤人员需要暂停工作进行如消毒、包扎、敷药、服药等简单医疗救治后即可恢复,或者需要至少休息1日的情形。 3.4 电力设备事故事件

是指在电力生产、电网运行中发生的发输变配电设备故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设备故障损坏、发电机组检修超时限、人员失职导致设备非计划停运、生产经营场所火灾火警的事故和事件(统计为公司电力设备事故事件),以及电力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施工作业设施损坏、质量不合格、物资损坏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和事件,分为公司电力设备事故或外单位电力设备事故事件。

3.4.1 设备故障损坏。是指运行设备发生故障,造成设备及其部件报废、更换、修复、维修,或运行线路发生杆塔垮塌、倾倒、变形等情形。

3.4.2 发电机组检修超时限。是指发电机组小修或大修的时间超出了《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中相应的C级或A级检修时限最高限。

3.4.3 人员失职导致设备非计划停运。是指现场工作或与现场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由于失职行为,直接造成设备非计划停运或被迫停运的情形,一般包括:恶性电气误操作、一般电气误操作和工作失职误动作。

3.4.3.1 恶性电气误操作。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带负荷拉(合)隔离刀闸(电力调度管理规程、电气操作导则等规程制度允许的情况除外);(2)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3)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开关(刀闸)。

3.4.3.2 一般电气误操作。是指操作过程中,误(漏)拉合开关、刀闸;下达不正确调度命令、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执行运行方式;运行人员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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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3工作失职误动作。是指运行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监控过失;现场作业人员误碰、误动、漏投(切)二次压板、误(漏)接线、误设置定值;继电保护人员错误计算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运行方式人员错误安排运行方式;设计、施工、验收、调试人员遗留隐患或错误,造成的设备误动作。

3.4.4 火灾和火警。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对人身、财产、设备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火警是指违背人的意志发生的非正常性的、但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燃烧现象。

3.4.5 工程质量和施工设施、施工物资事件。是指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施工作业设备损坏、造成运行设备非计划停运、施工对象存在质量缺陷、施工物资发生损坏等情形。相关情形由基建、生产设备或物资管理部门认定。 3.5 电力安全事故事件

是指在电力生产、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电网减供负荷或用户停电、电能质量降低、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或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和发输变配电设备非计划停运、电网安全水平降低、二次系统不正确动作、调度业务或生产实时通信功能中断等后果的事件,统称为电力安全事故事件。

3.5.1 电网减供负荷。是指南方区域、省(自治区)、省会城市、地级市(州)、县级市、县等相应行政区域内电网,在事故事件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电网负荷为相应区域或行政区域内公司、地方供电企业管辖电网的所有负荷和用户自备电源的负荷。

事故事件发生期间是指从事故事件发生起始时刻至电网恢复电力正常供应截止。 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是指事故事件发生期间,电网负荷侧减少的实际负荷最大量,主要包括:

a)电气接线破坏而直接损失的负荷;

b)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切除的负荷; c)相关人员误动、误碰、误操作损失的负荷等。

因备自投或重合闸成功后恢复的负荷量、用户侧低压释放装置动作等用户自身原因脱离电网的负荷量不计入电网减供负荷。

3.5.1.1 城区或县城负荷。是指公司《110kV及以下配电网装备技术导则》规定的特级地区郊区及城镇以上区域,或者是一、二级地区一般市区,或者县城的用电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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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级别划分见表1,城区或县城负荷考核区域见表2。

表1 地区级别划分表(参见公司《110kV及以下配电网装备技术导则》)

地区级别 划分标准 特级 国际化大城市 一级 省会及其他主要城市 二级 其他城市,地、州政府所在地 三级 县 注:现阶段主要城市包括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珠海、南宁、桂林、柳州、昆明、曲靖、红河、贵阳、遵义、海口、三亚,其中广州、深圳为国际化大城市。根据城市的发展变化,其它城市可以过渡为主要城市或国际化大城市。 表2 城区或县城负荷考核区域表

地区级别 供电区域类别 A类 B类 C类 D类 特级 中心区或30MW/km2以上 一般市区或 20-30MW/km2 10-20MW/km2 的郊区及城镇 一级 30MW/km2以上 中心区或 20-30MW/km2 一般市区或 10-20MW/km2 二级 20-30MW/km2 中心区或 10-20MW/km2 一般市区或 5-10MW/km2 三级 10-20MW/km2 县城或 5-10MW/km2 3.5.1.2 一段时间后的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网故障发生一段时间后电网应有负荷,减去当天同时刻电网实际负荷。30分钟后电网减供负荷的计算方法是:故障发生后第30分钟电网如果无故障时应有负荷,减去当天同时刻电网实际的负荷。其中:无故障时应有负荷,是指电网当天若未发生故障时应有的负荷,可用过去两周内最相近同时段负荷替代;如遇法定节日,可用上一年度同期负荷按照本年度实际增长率修正后的同时刻负荷替代。

3.5.1.3供电用户。是指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电能消费者,在统计供电用户数量时,将一个收费计量单位统计为一个用户。城市供电用户总数是城市行政区划内的所有供电用户,包括由公司和地方供电企业供电的所有用户。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数(含一段时间后的停电用户数)与电网减供负荷的统计口径和方法相同。 3.5.2 重要电力用户和保供电用户

3.5.2.1 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可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

由供电企业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提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电力安全监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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