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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启明交通肇事(2019)石刑初字第07号

侯启明交通肇事2019石刑初字第07号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石刑初字第07号 公诉机关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启明,男,1953年12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个体汽车驾驶员,住略,2019年9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石泉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汉军,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字201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启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侯启明及其辩护人曹汉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9月5日下午7时30分许,被告人侯启明驾驶湘27539奇瑞轿车由安康向西安方向行驶至210国道石泉境内1163+390处时,与对面行驶的陕10910客运面包车相撞,致陕10910车乘客杨茂平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和乘客饶国琴、文国兰等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察和调查,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湘27539号车驾驶员侯启明弯道超限速且占道行驶造成的,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启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移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察表、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罗品友、饶国琴、文国兰、罗显琼、何升根、陶枭、何小华的证言笔录,杨茂平诊断证明书、死因鉴定,尸体处理通知书,饶国琴伤情鉴定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侯启明书写的悔罪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