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中价协[2007]015号) 下载本文

2 审查计价依据及资料与工程结算的相关性、有效性;

3 熟悉招投标文件、工程发承包合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相关文件; 4 熟悉竣工图纸或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概况,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工程索赔情况等。 5.3.3 结算审查阶段

1 审查结算项目范围、内容与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内容的一致性; 2 审查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或定额保持一致性; 3 审查结算单价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或现行的的计价原则、方法。对于清单或定额缺项以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应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合理消耗和市场价格审核结算单价;

4 审查变更签证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核准变更工程费用; 5 审查索赔是否依据合同约定的索赔处理原则、程序和计算方法以及索赔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6 审查取费标准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费用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并审查取费依据的时效性、相符性;

7 编制与结算相对应的结算审查对比表。 5.3.4 结算审定阶段

1 工程结算审查初稿编制完成后,应召开由结算编制人、结算审查委托人及结算审查受托人共同参加的会议,听取意见,并进行合理的调整;

2 由结算审查受托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对结算审查的初步成果文件进行检查、校对;

3 由结算审查受托人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审核批准;

4 发承包双方代表人和审查人应分别在“结算审定签署表”上签认并加盖公章;

5 对结算审查结论有分歧的,应在出具结算审查报告前,至少组织两次协调会;凡不能共同签认的,审查受托人可适时结束审查工作,并做出必要说明;

6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经结算审查编制人、校对人、审核人和受托人单位盖章确认的正式的结算审查报告。 5.4 审查方法

5.4.1 工程结算的审查应依据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根据施工发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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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合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查方法。

1 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审查;

2 采用单价合同的,应审查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审查分部分项工程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索赔等调整内容进行审查;

3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审查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审查酬金及有关税费的取定。 5.4.2 结算审查中涉及工程单价调整时,参照本规程4.4.2条结算编制单价调整的办法实行。

5.4.3 除非已有约定,对已被列入审查范围的内容,结算应采用全面审查的方法。 5.4.4 对法院、仲裁或承发包双方合意共同委托的未确定计价方法的工程结算和审查或鉴定,结算审查受托人可根据事实和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独立选择鉴定或审查适用的计价办法。 5.5 审查内容

5.5.1 审查结算的递交程序和资料的完备性

1 审查结算资料的递交手续、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结算资料具有的法律效力; 2 审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符性。 5.5.2 审查与结算有关的各项内容

1 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施工发承包合同范围以外调整的工程价款; 3 分部分项、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工程量及单价;

4 发包人单独分包工程项目的界面划分和总包人的配合费用; 5 工程变更、索赔、奖励及违约费用; 6 取费、税金、政策性调整以及材料差价计算;

7 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发生差异的原因和责任,以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

8 其它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 5.6 审查时效

5.6.1 结算审查委托人应与委托人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内约定结算审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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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结算审查受托人应按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89号)第十四条第(三)款要求的时限完成征得建设单位确认的初稿。

5.6.3 结算审查受托人应在咨询服务委托合同约定或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查工作;结算审查受托人未在合同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完成结算审查,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7 审查的成果文件形式

5.7.1 工程结算审查成果文件的形成

1 审查报告封面,包括工程名称、审查单位名称、审查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章、日期等;

2 签署页,包括功成名称、审查编制人、审定人姓名和执业(从业)印章、单位负责人印章(或签字)等;

3 结算审查报告书; 4 结算审查相关表式; 5 有关的附件。 5.7.2 工程结算审查相关表式

1 结算审定签署表; 2 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 3 单项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 4 单位工程结算审查汇总对比表;

5 分部分项(措施、其他、零星)工程结算审查对比表; 6 其他相关表格。

5.7.3 结算审查受托人应向结算委托人及时递交完整的工程结算审查成果文件。

6 质量和档案管理

6.1 质量管理

6.1.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将确保成果质量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精度要求。 6.1.2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对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所引用依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准确性和工程结算编审范围的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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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编制、审核与审定三级内部审核质量管理制度。

6.1.4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事结算或结算审查工作的,应当实行个人签署负责制。 6.1.5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基础资料收集、整理、结算编制、审核和修改,成果文件提交、报审和归档等应建立具体的管理制度。 6.2 档案管理

6.2.1 对与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有关的重要活动、记载主要过程和现状、具备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整齐,整理立卷后归档。

6.2.2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程结算编制与审查档案管理制度。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文件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

6.2.3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自行归档的文件,保存期一般不少于五年。

6.2.4 归档的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的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

6.2.5 归档文件应包括本规程第4.1、4.7、5.1、5.7、节所列内容,且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6.2.6 归档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 6.2.7 归档文件应字迹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6.2.8 归档文件应必须完整、系统,能够反映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查活动的全过程。 6.2.9 归档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6.2.10 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结算完成后进行。

6.2.11 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附件A 工程结算编制参考格式

A.0.1 工程结算封面格式见表A.0.1。 A.0.2 工程结算签署页格式见表A.0.2。

A.0.3 工程结算编制说明需对下列情况加以说明:①工程概况;②编制范围;③编制依据;④编制方法;⑤有关材料、设备、参数和费用说明;⑥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A.0.4 工程结算汇总表格式见表A.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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