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招标[2011]1465号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2011年修订) 下载本文

4.1.3 招标人应当按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批准或核准或备案的招标方式组织

招标。

4.2 公开招标项目的确定

4.2.1 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批准或核准或备案招标方式的,应当按项目业

主单位的性质或建设资金性质确定招标方式。

4.2.2 按照项目业主单位的性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1 项目业主单位为政府部门或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的;

2 项目业主单位为由若干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 3 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业境外公司或控股公司投资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 4 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业境外公司或控股公司投资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

5 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参股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占总股本或总和占总股本50%及以上(含50%)的;或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上述单位人员担任的;

6 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业境外公司或控股公司参股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占总股本或总和占总股本50%及以上(含50%)的;或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上述单位人员担任的;

7 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参股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在所有投资人中的股本比例最大的。

4.2.3 按照建设资金,不论项目业主单位性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1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的,包括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国家发行国债融资取得的资金,或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自筹、银行贷款、融资、集资等资金;

2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控股的,包括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以及国有单位或国有控股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境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其建设资金自筹、银行贷款、融资、集资等比例达到总投资51%及以上的;

3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包括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国有单位或控股公司境内外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境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等单位,有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自筹或银行贷款或融资或集资出资总和占总投资50%或在所有投资人中的投资比例最大的;

4 使用国家融资的,包括国债、债券和各类基金,或国有控股单位在境内境外发行股票(含未上市)融资;

5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包括使用世界银行贷款、亚洲银行贷款、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和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

4.3 可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

4.3.1 非国有资金投资、非国有资金投资控股、非国有资金控股50%以下或者占主导地位的、

非国家融资或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可采取邀请招标。 4.3.2 项目业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全部建设资金由其出资,可采用邀请招标:

1 项目业主单位非政府部门或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乡镇政府、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的;

2 项目业主单位为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等单位未占股份的;

3 项目业主单位为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等单位股本总和占总股本50%以下或不占主导地位的;

4 项目业主单位为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村委会和非民间组织等单位参股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本总和在所有投资人中的股本比例不是最大的。 4.3.3 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 1 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2 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 受自然地域环境因素限制的,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4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5 采用公开招标,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或占建设项目总投资比例过大的; 6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4.4 可不招标的项目

4.4.1 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其规模标准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可不采

取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

4.4.2 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 经有关政府部门确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2 涉及抢险救灾等紧急、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 3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4 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 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6 招标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提供货物的;

7 以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

许经营项目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

8 已建成项目需要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需要选用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的;

9 在建项目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原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10 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11 规划阶段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涉及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不宜再进行设计招标的;

1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 招标资格 5.1 招标人自行招标

5.1.1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3 应当设有专职招标机构,具有不少于6名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招标人员应全部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4 专职招标机构的人员中,从事工程招标业务三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5 招标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工程管理经历,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6 招标专业人员最近三年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当的招标经验;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1.2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持以下证明材

料向市建设交通委员会办理审查手续,经确认具有招标能力和资格方可自行组织招标。 1 招标人的法律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设资质等级证书(如是); 3)招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如委托时);

4)经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委托合同或协议(如委托时); 5)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如委托时); 6)项目代建或项目管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如委托时); 2 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下列资料:

1)以往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招标备案表、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通知书;

2)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劳动保险上缴凭证; 3)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4)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及其注册证书。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1.3 建设单位因投诉、举报未被处理前,暂时不得进行自行招标。经查实有违反建筑市场法律

法规行为的,在6个月内不得进行自行招标。

5.1.4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招标代

理机构组织招标。

5.1.5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

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5.1.6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

益关系。

5.2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5.2.1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代理

委托合同中约定的代理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2.2 非本市注册的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办理进津备案后,方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5.2.3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其资质允许范围内承揽代理业务。承揽业务范围为: 1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2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5.2.4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

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

5.2.5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可承

担下列招标事宜:

1 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2 审查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资格; 3 编制标底;

4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5 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6 草拟合同;

7 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5.2.6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