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资产法基本理论的探讨 下载本文

源更是受到国家的特别重视。我国是一个自然资源总量可观但人均拥有量很少的国家,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一直将其作为国有资产。

国有自然资源具有下述主要特征:(1)有形性。即作为国有资产的自然资源只限于有形自然资源,也就是地表资源和地下资源,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滩涂等;空气、风力、阳光等无形资源则不包括在内。(2)有限性。即国有自然资源在范围、数量和供给方面都属于有限资源。范围有限,即国有自然资源只限于国家主权所及地域范围之内,并且地表资源只限于法定归农民集体所有的范围以外;数量有限,即国有自然资源在数量上既定,并且由于不可再生或再生过程缓慢而呈现递减趋势;供给有限,即国有自然资源的供给相对于社会对自然资源的需求而言,总是处于供小于求(又称稀缺)状态,并且,随着时间推移其稀缺性会越来越突出。(3)价值递增性。即国有自然资源的经济价值在总体上会呈现递增趋势。这是由自然资源的稀缺性程度不断提高和开发成本积累增多所决定的。(4)垄断性。即国有自然资源在事实上具有自然垄断性和在法律上具有国家垄断性。所谓自然垄断性,是指自然资源由于地理分布不均衡而在品种、数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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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上都存在区域差异,就特定地区对特定自然资源的拥有而言,形成事实上的独占。所谓国家垄断性,是指许多自然资源在法律上专属国家所有,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不可转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除依法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外,一切自然资源都归国家所有,换言之,除农村土地依法可以归农民集体所有外,任何公民和法人都不得对自然资源拥有所有权。这是自然资源的稀缺性、自然垄断性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历史必然性,以及我国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本质所决定的。 4.国有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相对应,以有无独立的物质形态为区分的根本标志。有形资产即具有物质形态的财产,法律和法学上的“物”一般指有形资产,包括实物、货币、有价证券等,电、热、气、磁力等能被人们支配的自然力也属于物。无形资产,是不具有独立物质形态而以知识或权利形态蕴含和表明经济价值的财产。较之有形资产,它有下述主要特征:(1)它有一定载体但无独立物质形态。即无形资产必须以一定物质形态为载体,也就是说,知识或权利形态的无形资产只有依托于一定物质形态才能够固定下来并表明其存在;但是,无形资产不具有自身独立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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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态,也就是说,不以独立于其载体之外的物质形态作存在形式,而寓其载体之中以知识或权利形态表明存在。例如,以手稿、印刷品、视听资料、计算机软件或工艺流程等为载体的知识产品,以土地为载体的土地使用权,以企业构成要素整体为载体的商誉。(2)它以知识或权利形态蕴含和表明经济价值。其一层含义是,无形资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即能够对生产经营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持续发挥作用并带来经济利益;其另一层含义是,无形资产虽然以一定物质形态为载体,但蕴含和表明其经济价值的不是载体本身而是依托于载体的特定知识或权利,载体只是实现特定知识或权利的经济价值的条件。

无形资产有多种类型,可分别依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主要有:(1)知识形态无形资产和权利形态无形资产。前者指由特定主体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所独占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知识产品,如专利、商标、厂商名称和字号、服务标记、商业秘密、商誉等。后者指由特定主体享有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权利,而这种权利的客体具有价值不确定性,如矿业权、专营权、税收优惠权等。(2)可确指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前者指其内容可明确界定的无形资产;后者即商誉,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上和社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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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形成的商业信誉。除商誉外的无形资产,均为可确指无形资产。

5.金融性国有资产

金融性国有资产,又称国有金融资产,是指直接作用于货币资金融通的,以货币和有价证券形态存在的国有资产。

金融资产是有形资产的一种特殊形态。较之实物资产,其主要特征有:(1)它以货币存在为前提。即没有货币的存在,就不可能有金融资产的形成。这表现在,货币本身就是金融资产,占有金融资产就等于占有一定货币,购买金融资产就等于把今天支出的货币变成未来的货币,出售金融资产就等于把未来的货币变成今天收入的货币。(2)它具有独立的、非创造性的生利过程。即金融资产生利不需要通过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可以独立于实物资产增殖过程之外;并且,金融资产生利不是对财富的创造,而是对财富的分配,是商品生产经营者对金融资产购买者分担其风险的补偿,是按资分配的结果。(3)它代表一定契约关系。即金融资产表示在发行者与持有者之间存在着一定契约关系,如投资契约关系、借贷契约关系等,总是作为一种权利而存在,不能作为直接消费的对象,而只能作为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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