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资产法基本理论的探讨 下载本文

的指导意义。主要表现在:(1)强调国有资产法具有民法属性,意在表明,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中与其他资产处于平等地位,应当遵循资产运行的一般市场规则。因而,国有资产法应当从保障市场调节的角度来规范国有资产运行。(2)强调国有资产法具有经济法属性,意在表明,国有资产由于承担着一定的国家经济职能,并且承担社会责任的任务重于其他资产,其运行受国家干预的程度就强于其他资产。因而,国有资产法应当从保障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相协调的角度来规范国有资产运行,并且合理界定国家干预在国有资产运行与其他资产运行之间的力度差别。(3)强调国有资产法具有行政法属性,意在表明,国有资产管理与国家行政管理相联系,国有资产法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应当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并且使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保持协调。

国有资产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有两个层次:(1)国有资产法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关系,即前者必须符合后者,不得与后者抵触。(2)同一效力等级国有资产法规范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规范的关系,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前者优于后者,后者补充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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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资产法在经济法规体系中的地位

经济法规,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亦即全部或部分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规范性文件。经济法规体系,一般是指由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各项经济法规按照一定标准和规则分类组合成若干个经济法规部门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它寓于法律体系之中,又突破了法律体系中传统的划分法律部门的界限。它所包括的各个经济法规部门都分别由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中的多项经济法规围绕特定主题而组成,一般兼有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属性,共同构成与经济运行结构相对应的整体框架。一般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法规体系应当由下述四大类经济法规部门所构成:(1)市场主体法,即关于各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的经济法规部门;(2)市场行为法,即关于市场主体的各种市场行为的经济法规部门;(3)宏观调控法,即关于政府的各种宏观调控行为的经济法规部门;(4)社会保障法,即关于各种社会保障形式的经济法规部门。

国有资产法在经济法规体系中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法规部门而存在。因为:(1)国有资产法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国有资产关系。这是它区别于经济法规体系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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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部分的基本标志。(2)国有资产法具有经济法规体系其他组成部分所不可取代的作用。在经济法规体系中,唯有国有资产法对国有资产运行进行专门、统一和全面的规范,因而它对保护国有资产及其权益、合理配臵国有资产和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的作用,最直接和全面。(3)国有资产法成为独立的经济法规部门,符合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按照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所提出的政资分开的要求,国家的资产所有者职能应当相对集中由特定部门统一行使,国家应当建立相对独立于政府其他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法成为独立的经济法规部门,正好与此对应。

在由四大类经济法规部门所构成的经济法规体系基本框架中,国有资产法就其主题而言,是一个基本上属于宏观调控法但又兼有部分市场主体法和市场行为法属性的经济法规部门。因为:(1)国家掌握和运用国有资产,在经济领域主要是为了主导国民经济、实现宏观经济目标。于是,国有资产就其在经济运行机制中的基本职能而言,主要是国家用于宏观调控的一种经济手段,并且是宏观调控体系中相对独立于其他调控手段,地位和作用无法被其他调控手段所取代的经济手段。所以,国有资产法基本上可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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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宏观调控法。(2)国有资产大部分表现为市场主体所占用的生产要素,主要由市场配臵。因而,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是国有资产运行系统的基本组成部分。国有资产法既然是规范国有资产运行的法,就必然含有相应的市场主体法规范和市场行为法规范。

国有资产法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法规部门,同其他各个经济法规部门都有一定联系,尤其是与财政法、企业法等相邻经济法规部门的联系甚为密切。在国有资产立法中,为正确处理国有资产法与相邻经济法规部门的关系,应当注重以下两点:(1)分工要明确合理。这里,主要是就不同经济法规部门调整国有资产运行中的经济关系进行分工。其原则应当是,因执行资产所有者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由国有资产法调整;因执行行政管理者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由其他相应的经济法规部门调整。具体分工准则因经济法规部门不同而相异。其一,国有资产法与财政法。由于财政职能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中都含有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所以,国有资产法与财政法宜按复式财政预算的格局进行分工。其二,国有资产法与企业法。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分开的原则应当是这两个经济法规部门分工的依据,国家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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