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资产法基本理论的探讨 下载本文

和保障国有资产实现价值化、货币化、证券化的法规,臵于国有资产法体系中的突出地位。

2.国有资产法体系应当反映国有资产运行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

国有资产各国皆有,然而,我国国有资产较之西方国家国有资产,则有其特殊性。我国国有资产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因而国有资产运行的基本宗旨与西方国家截然不同;我国国有资产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因而国有资产运行的空间和作用都远远大于西方国家;我国国有资产是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物质保证,因而国有资产运行负有西方国家所不可能承担的历史使命。这些特征的形成,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而继续保持这些特征,则是我国改革和开放的既定前提。这样,作为目标模式的国有资产法体系,只能是既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要求又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国有资产法体系。

因此,在建立国有资产法体系的过程中,有必要明确下述几点:(1) 西方国家的资产立法和国有资产立法中反映了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合理因素,虽然可以为我国国有资产法体系所吸收,但不能简单照搬西方国家那一套。(2)始终把保障国有资产运行符合全民利益,作为国有资产法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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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结构据以定型和变动的宗旨。(3) 在国有资产法体系中,应当有相应的制度和法规来划清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的界限,保障国有资产具有与其作为国民经济主导力量相称的法律地位,形成和完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约束机制。

3.国有资产法体系应当与国有资产运行系统的结构相吻合

国有资产法体系的完备,有一个重要的标志,即国有资产运行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在国有资产法体系中都有相应的制度或法规对其专司或主司调整职能,也就是说,国有资产运行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都有法可依。这就要求国有资产法体系同国有资产运行系统在结构上吻合。

按此要求,下述几点应予重视:(1)以国有资产运行的目标模式,作为设计国有资产法体系结构的基本依据和参照系。这样,才可以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保持国有资产法体系基本框架的稳定。(2)国有资产法体系的结构,在具有一定超前性的同时还要适当兼顾国有资产运行的过渡模式的某些要求。(3)国有资产法体系各个组成部分在国有资产法体系中的地位,应当同各自的主题或调整对象在国有资产运行系统中的地位相称。(4)把关于非经营性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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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无形国有资产、军队国有资产、国(境)外国有资产的专门法律制度,作为国有资产法体系中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亦即把它们分别作为国有资产法的特别法。(5)国有资产法体系中各项法律制度之间的划分只能是相对的,不同法律制度之间难免有一定的重叠或交叉,同一个法规或法律规范可以成为不同法律制度的构成单元。

(二)国有资产法体系的结构

国有资产法体系的结构,即国有资产法体系中全部法规和法律规范的排列组合框架。它从总体上反映不同法规之间、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由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相互结合而成。

1.纵向结构

国有资产法体系的纵向结构,表现为多种效力等级的国有资产法规(规范性文件)之间“金字塔”式结合。它包括宪法、法典、基本法和单项法规(含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等主要层次。下面仅就法典和基本法这两个主要层次予以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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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和经济法典。它们分别作为民法部门和经济法部门的基本法,在国有资产法体系中具有仅次于《宪法》的地位。国有资产法兼有民法和经济法属性,因而,民法典和经济法典都对整个国有资产法体系有指导和制约作用,只不过作用的角度有所差别而已。所以,民法典和经济法典中关于国有资产的规定和可以适用于国有资产的一般规定,都是国有资产立法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尚无民法典和经济法典,仅有相当于民法典地位的《民法通则》。在《民法通则》中,应作为国有资产立法依据的内容主要有:(1)民法的基本原则;(2)关于法人的规定;(3)关于民事行为和代理的规定;(4)关于财产所有权和国有资产产权的规定;(5)关于法人知识产权的规定;(6)关于法人人身权的规定;(7)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 国有资产基本法。它是调整国有资产关系的专门性、综合性和统率性法规,在国有资产法体系中处于仅低于宪法和民法典、经济法典的地位。所谓专门性,即它是专门调整国有资产关系的法规;所谓综合性,即它的内容是关于国有资产运行的各个方面的综合性规定;所谓统率性,即它对国有资产法体系中各项法律制度起统率作用,使众多的国有资产法规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作为目标模式它应当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国有资产法》,并且还应当由国务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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