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及说明 下载本文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账簿、凭证进行管理的一项制度。 (1)必须依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备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2)必须依照规定的内容如实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是一个单位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文件,是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主要依据和途径。为便于税务机关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及时而且要如实地报送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2.备案不同于报送审查。如果是报送税务机关审查,那么,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只有审查以后,纳税人才能按照审查的意见办理。而备案则不同,税务机关不需要经过审查并作出结论性意见。纳税人只需要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有关部门信息即可。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不得与国务院或者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

的。相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