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则》 下载本文

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包括开闭所、分区所、AT所、接触网开关控制站,除特别指出者外,以下皆同)的运行和检修工作中,为确保人身、行车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高速铁路牵引变电所的运行、检修和试验。

第二条 牵引变电所带电设备的一切作业,均必须按本规则的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条 各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熟悉本规则,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切实贯彻执行本规则的各项内容。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办法,并报总公司核备。

第四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标准的设备,应有计划的逐步改造或更换。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五条 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自第一次受电开始即认定为带电设备。

第六条 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安全等级制度,经过考试评定安全等级,取得安全合格证之后(安全合格证格式和安全等级的规定,分别见附件1、2),方准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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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每年定期按下表要求进行年度安全考试和签发安全合格证。

应试人员 单位领导干部 运行检修人员 签发安全合格证部门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各单位主管部门 七条 从

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每年定期进行1次安全考试。属于下列情况的人员,要事先进行安全考试。

(一)开始参加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二)当职务或工作单位变更,但仍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并需提高安全等级的人员。

(三)中断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仍需继续担当牵引变电所运行和检修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运行检修人员应掌握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具备必要的消防知识,特别要具备电气设备消防知识。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则受处分的人员,降低其安全等级,需恢复原安全等级时,必须重新通过安全等级考试。

第十条 未按规定参加安全考试和取得安全合格证的人员,必须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牵引变电所的高压设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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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单位来所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必要时进行安全考试,经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许可且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

第十一条 牵引变电所的运行和检修人员,要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对不适合从事牵引变电所运行检修作业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雷电时禁止在室外设备以及与其有电气连接的室内设备上作业。遇有雨、雪、雾、风(风力在五级及以上)的恶劣天气时,禁止进行带电作业。

第十三条 高空作业(距离地面2m以上)人员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试验标准见附件6),戴好安全帽。在作业范围内的地面作业人员也必须戴好安全帽。

高空作业时要使用专门的用具传递工具、零部件和材料等,不得抛掷传递。

第十四条 作业使用的梯子要结实、轻便、稳固并按附件6的规定进行试验。当用梯子作业时,梯子放臵的位臵要保证梯子各部分与带电部分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且有专人扶梯。

登梯前作业人员要先检查梯子是否牢靠,梯脚要放稳固,严防滑移;梯子上只能有一人作业。

使用人字梯时,必须有限制开度的措施。

第十五条 在牵引变电所内搬动梯子、长大工具、材料、部件时,要时刻注意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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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使用携带型火炉或喷灯时,不得在带电的导线、设备以及充油设备附近点火。作业时其火焰与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电压为10kV及以下者不得小于1.5m,电压为10kV-220kV不得小于3m,330kV不小于4m。

第十七条 牵引变电所房屋和各类设备的钥匙均应配备至少两套。各高压分间以及各隔离开关的钥匙均不得相互通用。

有人值守牵引变电所房屋及设备钥匙由值守人员保管1套,交接班时移交下一班;另1套存放所内固定位臵,并指定专人保管。

无人值守牵引变电所1套房屋钥匙由运行车间管理,1套设备钥匙在所内固定位臵存放;另1套房屋及设备钥匙由检修车间管理。

第十八条 在全部或部分带电的盘上进行作业时,应将有作业的设备与运行设备以明显的标志隔开。

第十九条 供电调度员下达的倒闸和作业命令除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外,均必须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没有命令编号和批准时间的命令无效。

第二十条 牵引变电所自用电变压器、额定电压为10kV及以上的设备,其倒闸作业以及撤除或投入自动装臵、远动装臵和继电保护,除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均必须有供电调度的命令方可操作。

第二十一条 停电的甚至是事故停电的电气设备,在断开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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