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不该发生的、令人痛心的学生自杀事件。导致这个事件发生原因,可以说就是教师既违反法律,又违背教育规律的教育方法所导致的。
周某作为教师,以这种教育方法对待学生,违背了哪些教育法规、应负什么责任呢?首先,我们应当明确,中小学生虽然未成年,但也具有国家公民身份,他们和成年公民一样享有各项法律规定的人身权利。包括他们的生命安全不受侵害、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等。其次,我们应该看到,正是由于他们未成年,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我国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面对他们所享有的权利给予必要的保护。其中还专门对学校教育提出了要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对学生的保护在很多情况下,是通过教师来直接实施的。再次,我国《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有关职责。《教师法》第八条第四项和第五项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教师应如何对学生进行教育的义务。其第四项的内容为: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其第五项内容为: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由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教师不仅自己不能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还负有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的责任。因此,很明显,周某对小周的所作所为,已经违反了法律。
1998年7月18日,小周的父母到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控告小周的班主任周某,提出周某侮辱、嘲笑小周的一贯行为,以及小周自杀当天的粗暴教育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46条,构成对小周的“侮辱罪”,但属于“告诉才处理”范围。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对周某的行为是一般违法错误,还是“犯罪”行为的认定上争议较大。违反法律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称为一般违法行为,一种称为犯罪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指一定社会主体由于过错而违反法律,使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的行为。对一般违法行为,通常采用民事制裁或行政制裁的手段来追究责任。犯罪则是指主体的行为违反了《刑法》,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使国家或其他公民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应该受到《刑法》惩罚的行为。对于犯
罪行为,主要采用刑事制裁手段来追究法律责任。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可以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经济赔偿责任)。
教育违法行为中,同样也存在这两种情况。所以《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如果有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行政处罚);当上述情况发生的( 此案中之所以不易界定,主要是因为教师周某对学生小周的所造成的损害是一种精神损害,其损害程度不容易界定,不像身体损害那样,有比较直观的指标。 但在庭审过程中,周某本人向学生小周的父亲承认了自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并写了“悔过书”,其中写道:“因为我的教育方法问题,造成周XX的死亡及给你们亲属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我有责任,愧对你们,我也会一辈子受到良心的谴责。九泉之下的学生,请你原谅你这位不称职的老师!” 鉴于周某的认罪态度比较好,小周的父亲接受了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内容,撤回了对周某的刑事自诉,同意接受周某偿付1.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根据其偿付能力而定)。对此,周家的亲戚表示不能接受,但小周的父亲说,无论如何,孩子已不能复活,只是不能再发生这样的事情了。 周某同时被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解除了教师职务(如果已领教师资格证,应当吊销教师资格证)。 (四)校外活动导致的事故 素质教育要求学校面向社会办学,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使学生能够学以致用。但组织学生校外活动必须注意安全。否则,一旦出现事故,教训十分惨痛。例如,2005年11月14日6时左右,山西省沁源县第二中学的学生在公路上跑步做操,一辆带挂车的大货车撞向学生队伍酿成21名师生死亡、18人受伤的严重事故。 据调查,这天早晨,沁源县第二中学九百多名学生在公路上跑步做操后调头转弯返校时,一辆东风带挂货车横冲直撞碾压过来,18名师生(包括一名教师) 当场命丧车下。在送往沁源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过程中,又有3名学生因抢救无效死亡。另外,还有18人受伤。 据现场目击者称,当时大货车行驶至汾屯公路约118公里处,汽车失控冲人公路北半幅路面上出早操的学生队伍,接着驶出路外,撞倒公路北侧8棵行道树,绕过其他行道树由北向南再次驶入公路,横在路中央。经初步分析,大货车驾驶人李XX疲劳驾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学校违规组织学生上公路晨练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据了解,因学校体育场地小或没有体育场地,学生被迫在校外跑步做操的现象在山西省各市的部分学校甚至省城太原颇为普遍。沁源县第二中学操场小,除初一学生在操场跑步做操外,大部分学生在公路上跑步做操。据学校教师和受伤学生反映,近几年学校几乎每个工作日都组织学生上街跑步做操,公路上也经常有车横冲直撞,大家一直提心吊胆。事发后,沁源县当天下午紧急通知全县所有学校,包括幼儿园,严禁学生在公路上跑步做操。事发当天,山西省教育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立即开展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城镇学生晨练要尽量在校内,严禁在街道上锻炼。 可见,安全问题来不得半点侥幸心理。学校在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因素,采取最大安全系数的预防措施,保障学生的安全 二、侵犯学生财产权现象 目前中小学校中还存在侵犯学生财产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乱收费、对学生随便罚款、克扣学生伙食费等。 (一)乱收费 教育乱收费问题学校乱收费一直是近年来社会反响比较大的问题,虽然有关部门采取了很多措施进行治理,但效果一直不尽人意。学校乱收费不仅使学校教育的声誉下降,更为严重的是,还导致大量贫困学生辍学。 例如,按照某地的一费制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收费分为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三项。初一学生每学期210元,初二、初三年级每生每学期220元,学生如使用课改教材,收费又有所提高。除此之外,住宿学生每学期须交60元的寄宿费。某县作为贫困县,2005年实施了“两免一补”政策,农村学生 杂费、课本费全免,国家补贴一部分住宿费。按照这两个标准,该县农村初中住校学生除伙食费以外,只需交学校20元的作业本费和一部分住宿费,二者相加不超过80元。但经调查发现,学生所交费用是这个数字的数倍。如该县四中是2005年10月份刚刚建立的一所初级中学,目前在校生有2 100人,其中住校生l 800人。据该校初二的一些住校生反映,2004年10月转到这所学校时,交纳费用440元,其中两个多月的伙食费为225元,卫生服务费40元,校服费115元,住宿费60元。随后学校又收了56.5元,包括练习册费、考务费、桌套费。之后学校又收了100元,为补课费、晚自习辅导费。放寒假以前又收了11.2元,为寒假作业费。不到半个学期的时间内共向学校交了607.7元。 乱收费情况不仅在四中存在,在其他一些学校,不仅一费制没有落实,连“两免一补”政策也没有实施。如某村村民郝某的孩子郝丰(化名)在某小学上四年级,2004年开学向学校交了510元,其中住宿费160元,学杂费60元,课本费100元,保险费40元,此外还有伙食费以及郝丰说不出来的费用。村民王某的孩子也在该小学上三年级,开学向学校交了480元,放寒假前又交了168元,名目是补课费、饮水费、晚自习费。而在另一小学中,还有一项叫“代管费”的收费,一位小学校长称10元钱的代管费是用于学校替家长管理孩子所用。另据了解,2006春季开学,该县各中小学将要向学生收取一种叫服务性收费的费用,其中包括卫生保健费和校外活动费,小学生每学期50元,初中生每学期100元。 各种费用相加,一个初中学生一年学费竟然高达3 500元!由于学费高,许多学生家庭难以承受,导致大量学生辍学。据该县四中初二年级的一些同学说,因为学校收费太多,许多同学选择了退学。其中,初二(9)班退学38人,初二(10)班也走了20多人,仅两个班就流失了约60个学生。还有些学生称,他们这学期已经是借债上学,下个学期能否继续上还是个问题,有的学生明确说,今年开学他们不打算来学校了。 学校乱收费,固然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但不能任其发展。当地政府部门和学校应当联手进行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并重新颁布后,已逐步推广全免费义务教育,一方面政府需加大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确保学校的日常运营经费和教师工资及其他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