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11年) 下载本文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作业题

【案例分析1】2003年4月20日,张某(女)在一次联谊会上与某农行退休干部李某相识,随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商定于2003年10月10日举行婚礼。2003年9月30日,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即予以登记。登记完毕,因故不能立即发放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便告知当事人2003年10月8日领取结婚证书。婚礼如期举行,当晚李某突发心肌梗塞死亡。2003年10月15日,张某领取了结婚证。因是否享有遗属待遇和房屋使用权问题,张某与李某所在单位产生纠纷,某农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李某死亡时其与张某的结婚证尚未领取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张某与李某的婚姻不成立。

请问: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成立与否?理由是什么?

【案例分析2】 房某(女,24周岁)与滕某(男,25周岁)于1998年7月5日研究生毕业后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1年1月1日,女儿滕园出生。双方在2001年9月28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后双方因女儿教育问题经常发生争执以致矛盾无法调和。2002年10月20日,房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滕某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归属,双方发生争执房某认为同居期间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要求平均分割;滕某认为在结婚前登记的个人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方无权分割;结婚登记后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权利。

请问:本案夫妻财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

【案例分析3】赵某(女)与万某1998年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即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7月赵某提出终止同居关系,遭到万某拒绝,并威胁赵某如不与其结婚,将毁赵某容貌,赵某被迫于2001年12月1日与万某登记结婚。2002年4月20日,万某的父亲去世,万某继承了10万元人民币的遗产。万某用继承所得的1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屋供双方居住。2002年8月5日,赵某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万某的婚姻关系,同时请求分割所居住房屋。

请问:赵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4】田某(男)与沈某(女)1987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田风。后田某1995年辞职到深圳发展,创造了近百万元财产。田某在深圳工作期间,认识打工妹何某并在1999年2月8日弄虚作假,骗取了结婚登记。田某与何某以夫妻名义生活期间,田某用自己婚前的存款购臵了一栋价值160万元的别墅,双方共同存款120万元。2001年5月10日,何某得知了田某已有配偶的事实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与田某的婚姻无效,同时请求分割同居期间购臵的别墅和存款。诉讼中,田某认为存款可作为与何某的共有财产,自己放弃分割要求,全部归何某所有,以作为对何某的补偿。但别墅为自己的个人财产,何某无权要求分割。沈某得知后认为田某与何某的共同存款中属于田某的部分,为自己和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田某放弃该部分财产权利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利,遂向法院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请问:你认为法院对该案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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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5】白某(女)的父亲1996年10月3日因病去世,留有遗产房屋6间,存款50万元。白某与唐某1998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白某的姑姑寄给白某5万元作为结婚礼物。白某自1999年10月份开始《都市佳人》长篇小说的创作工作,历时1年完成了创作任务。2001年2月份,白某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根据该合同,出版社支付给白某稿费16万元。2000年12月5日,对白某父亲遗产进行分割时,白某取得了8万元人民币的财产。2001年7月份,唐某因与白某感情破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白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接受继承和赠与所得财产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唐某无权分割。

请问:法院对该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6】孙某与丁某(女)为夫妻关系。孙某与丁某共同经营捷达轿车。2002年2月8日,因家庭矛盾,夫妻发生纠纷,当晚丁开车离家。2月14日,丁某未与孙某协商,以12万元的价格将车卖给李某,并于当天到市交通部门,谎称其丈夫外出办事,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把车籍转到李某名下。次日,此事被孙某发现,将行车证扣留并以丁某为被告,李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丁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捷达轿车出卖给李某,并办理了车籍转移手续,请求确认买卖关系无效,李某应返还车辆。丁某答辩称:该车是夫妻共同财产,我有处分的权利,买卖过程中不存在合谋、欺骗有关部门的行为,属于合法交易。没有侵害孙某权利,请求驳回孙某起诉。李某答辩称:丁某卖车,我同意买车,事先不知道孙丁之间的矛盾,属于自愿合法交易,手续办到我名下是丁一手筹办的,我支付了车款,取得了车辆。买车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请问:法院对该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7】冯某(女),1992年10月8日与杨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杨某系再婚,与冯某结婚前有房屋一套,价值50万元,现金20万元,另有彩电、冰箱、VCD等家具。婚后,双方对以上房屋及家具共同使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冯某因喜欢钢琴,经与杨某协商在1996年5月购买了日产“雅马哈”钢琴一架,价值6万元。杨某婚前所有的20万元的现金,到2001年底利息已累计达9万元。2002年2月9日,冯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对杨某婚前所有的房屋、家庭用具及9万元利息,提出了分割要求。理由是杨某婚前所有的房屋、家庭用具等双方已共同管理、使用超过了9年;9万元利息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杨某则认为上述财产为自己的婚前财产,冯某无权要求分割。同时杨某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臵的钢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请问:法院依法应如何分割他们的财产?

【案例分析8】秦某(女)与金某(男)1995年2月结婚。结婚时,金某月工资5000元,秦某月工资800元。双方约定,秦某每月800元工资加上金某每月拿出1500元,为共同所有,双方的其他收入归各自所有,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2001年11月,金某提出离婚,秦某同意,但对金某个人存款20万元,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审查后认为,秦、金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约定,一方的工资所得完全由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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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却只有一小部分由夫妻共同所有,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该约定无效。故金某的20万元存款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遂作出判决:(1)准予金某与秦某离婚;(2)存款20万元,秦某、金某各分得10万元。

请问:法院的以上判决正确与否?理由是什么?

【案例分析9】郭某与李某(女)1997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订立书面协议,约定:郭某婚前购买的价值20万元的红旗轿车和一枚价值5万元的祖母绿戒指转归李某所有。该轿车和戒指均交给李某使用。2000年5月开始,因郭某与某女过从甚密,引起李某的不满,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此后关系一直未得到缓和。2001年11月23日,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中,郭某将李某放在家中的戒指收归己有。庭审中双方对离婚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异议,但对红旗轿车和戒指的归属产生分歧。李某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红旗轿车和戒指应归自己所有,为个人财产;郭某则认为该红旗轿车和戒指均为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约定婚后归李某所有,但红旗轿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祖母绿戒指自己有权撤回赠与,并已经实际收回。对该案的处理,法院也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郭某将自己的婚前财产约定归李某所有,是一种赠与行为,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关系的规定,赠与物所有权转移前,赠与人有权撤回赠与。因为戒指已经交付,戒指作为动产,其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该财产应归李某所有;轿车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郭某有权撤回赠与,该财产仍为郭某个人财产。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婚姻家庭继承收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因此双方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只能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既然双方已对红旗轿车的归属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轿车的归属应当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确定为李某所有,郭某应案约定将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给李某。

请问: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10】于某(男)与宋某1995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1998年5月于某自己出资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住宅,价值43万元。1999年2月宋某辞去公职,自筹10万元从事经营活动。后因扩大经营规模,宋某于2000年12月20日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张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为6个月,但未向张某说明夫妻财产约定情况。2001年6月19日债务履行期届满,张某向宋某提出还款请求,宋某因经营不善已无力清偿债务。2002年2月16日,张某以宋某和于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偿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于某则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抗张某的起诉。

请问:该案法院依法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11】冯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1996年4月25日,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冯某负气出走。王某经多方查找,仍不知冯某的下落。1997年5月8日,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冯某失踪。1999年10月9日,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冯某失踪的判决。2001年7月10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冯某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已经下落不明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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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应宣告冯某死亡,王某与冯某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于是,法院宣告冯某死亡。

请问:法院的判决正确与否?为什么?

【案例分析12】刘某与赵某1986年结婚,生有一子刘甲,一女刘乙。1993年5月,刘某因与赵某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98年赵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某死亡,法院于1999年8月作出刘某死亡的宣告。赵某及其子女对刘某的遗产进行了继承。1999年12月赵某再婚。2001年12月刘某回到原籍,经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1998年8月作出的宣告刘某死亡的判决。刘某重新出现后因赵某的再婚配偶死亡,刘某与赵某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2年12月20日,因双方感情破裂,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

【案例分析13】刘某与吕某(女)于1998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均为大龄青年,故认识不到4个月便登记结婚。婚后刘某即发现吕某不是自己的理想伴侣,决定纠正自己的错误婚姻。这时刘某单位和吕某单位同时分配住房,刘某便与吕某协商,为了能同时分得两套住房,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在刘某的再三劝说下,吕某答应了刘某的请求。双方于2003年5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后,因刘某拒绝复婚,吕某对财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内容,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刘某与吕某的婚姻关系已通过离婚登记程序解除,财产分割协议已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生效。吕某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遂裁定对吕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请问:法院的做法正确吗?理由是什么?

【案例分析14】 刘某(男)与王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00年5月因为交通事故,刘某被汽车撞伤成植物人,王某在刘某住院之初的半年内尚能履行对刘某的扶养义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刘某的病情不见好转,花费日益增大,王某产生了厌烦和绝望情绪,于2000年11月开始借故不到医院护理,且变卖家中物品。2001年4月,刘某的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刘某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起诉离婚时,仍处于植物人状态,没有独立的意识能力,应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刘某之父以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提起离婚诉讼,主体不合适。遂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

请问:法院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15】1995年5月,江某(男)与萧某登记结婚,江某婚前所有的两居室房屋作为两人的新房,在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2000年3月夫妻协商对此房屋进行了全面装修,铺上木地板、装潢墙壁等,花费3万余元。2000年4月集体对土地进行新一轮承包,江某和集体签订了承包土地20亩的合同,承包期为10年,用于种植花卉,当年无收益。江某通过潜心钻研,于2000年8月发明某技术并申请了专利,经评估转让价格应在10万元左右,但因故未转让。后因萧某对江某全身心投入工作无视自己的做法越来越不满,而江某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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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然如故,双方感情日益冷淡,常发生口角,萧某于2001年2月搬回娘家与江某分居达1年之久,期间江某又购臵了价值5万元的技术设施和1万元的个人生活用品。2001年9月10日萧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房屋、承包土地和江某的专利技术所能取得的10万元。江某认为房屋为个人婚前财产,萧某无权分割;土地是以自己名义承包的,专利技术尚未取得收益,萧某不能分割。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

【案例分析16】陈某(男)与李某系夫妻关系,1995年6月婚生一男孩陈晨。陈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20万元商品房一套,以陈某名义向银行借款9万元。2000年3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陈某的婚姻关系。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陈某与李某自愿离婚;婚生儿子由李某抚养,所购商品房一套抵作李某的抚养费;对银行9万元借款及利息,由陈某负责偿还。婚姻关系解除后,银行9万元借款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因陈某无力偿还,2001年2月5日,银行以陈某和李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双方对债务性质及数额无异议,但李某认为与陈某离婚时已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约定该笔债务由陈某负责偿还,自己没有偿还义务。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

【案例分析17】田某(男)与周某原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某为学开车,由周某出面向徐某借款5000元。2000年9月,周某和田某离婚。离婚后,徐某向周某催要欠款,周某以该债务为田某个人债务为由拒绝偿还。2002年1月6日,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田某偿还5000元欠款及利息。周某认为该债务应为田某个人债务,自己没有偿还义务;田某则认为该5000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18】王某与胡某(女)因性格不合,于2001年5月登记离婚,并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胡某染上赌博恶习,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很快输掉,每月工资也被赌个精光,生活陷入困境。离婚后王某经营的发廊生意日益兴隆,收入丰厚,王某念及旧日夫妻情分,曾给胡某提供过一定的经济帮助,后见胡某恶习不改,便不再对其进行经济帮助。2002念9月5日,胡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履行帮助义务。

请问:王某应否履行帮助义务?为什么?

【案例分析19】成某(男)和汪某经人介绍于1990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子成名。2002年11月,在成名11周岁时,成某和汪某因家庭矛盾无法调和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成名随母汪某生活,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并约定每月的最后一个周日,成某到汪某的住处探望孩子,时间为三个小时;征得汪某同意后,成某也可将成名带到户外活动。开始时成某能按约定行使探望权,汪某对成某的探望也给予积极的协助。但后来成某却将成名带到游戏厅,致使成名迷恋上游戏机,学习成绩开始下降。汪某便禁止成某探望成名,为此发生争执。

请问:1、汪某可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成某的探望权?理由是什么?

2、假设法院裁定中止成某的探望权,成某的抚养义务是否应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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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0】王某和刘某1987年结婚,婚后生一女儿A,现年五岁。双方因性格各异,1988年以来,夫妻关系紧张。1991年12月,王某计划外生一女孩B,双方同意送他人收养。1992年1月,刘某决心与王某离婚。

请问:1、刘某要求离婚,按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选择什么法定程序? 2、假如刘某选择诉讼离婚,受案法院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3、假设刘某于1992年12月31日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21】某甲(男)与某乙(女)经人介绍于1980年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

好,1981年生一女儿。1989年,某甲当上经理后,与女秘书通奸,使夫妻关系开始紧张。某甲遂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感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某乙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矛盾并未解决,某甲甚至带女秘书到家里来鬼混,某乙还是不同意离婚。某甲从1990年起,在外租房,长期与女秘书姘居,不回家,也不向某乙和女儿交生活费。某乙靠自己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有时也不得不借钱生活。

1992年某甲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某乙则坚持认为,只要第三者不插足,夫妻关系仍能和好,坚持不离。法院查明:双方财产为一套家具及电视、冰箱等,在分居时,某甲借债3000元,某乙借债2000元。 请问:1、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离婚,女儿归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 3、双方所欠债务应如何清偿?

【案例分析22】张某2000年9月考取北京某大学计算机专业,开始为期四年的本科学习生活,入校时刚满16周岁。按照学校规定,张某每年需交纳5000元的学杂费,加上一年将近5000元的生活费用等费用,张某的父母每年要为其承担近1万元的抚养费。2002年10月开始,因张某不思进取,经常旷课,父母在规劝无效的情况下,不再承担张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引起张某不满。2003年1月,张某以自己未独立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请问:张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23】刘男与张女系夫妻,婚生子刘小明,1988年5月13日出生。1994年刘男与张女离婚,刘小明由张女抚养,刘男每月支付200元的抚养费。2002年8月10日下午,刘小明骑车外出,不慎将萧某撞成重伤,经法医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花费医药费18000元,本次事故刘小明负全部责任。经市公安局事故处理部门调解,张女同意承担受害人萧某的医疗费、误工费和生活补助费共计20000元。张女按协议承担了10000元的赔偿费后,已无力继续履行赔偿义务,便请求刘某承担剩余的10000元的赔偿责任,遭到拒绝。萧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男和张女作为被告刘小明的监护人,对10000元的赔偿赔偿费用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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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4】李某夫妇现年62岁,均已退休在家。两人的退休金总额每月2500元,在人均收入不足600元的小县城里,物质生活条件相当不错。二老身板硬朗,衣食无忧,唯一的烦恼是与独子李山因为其婚姻问题产生矛盾,后断绝来往,至今已有5年的时间。期间老人曾试图改善关系,遭到拒绝。儿子的绝情引起了老人的愤怒,2001年9月9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山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50元。李山则辩称,子女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父母必须是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而自己的父母退休在家,有独立生活能力,生活也不困难,不符合付给赡养费的条件。

请问:李山应支付赡养费吗?理由是什么?

【案例分析25】王某与赵某(女)结婚多年,一直未生育子女,后来到医院检查,诊断王某患有无精症,没有施孕能力。夫妻二人为了实现当父母的愿望,通过协商,一致同意利用试管婴儿技术生育一个孩子。一年后赵某通过异体授精生育一女孩,取名王小米。起初,夫妻二人都非常喜欢王小米,后来因王某与他人出生婚外恋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二人协议离婚,但对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王某拒绝承担王小米的抚养费。赵某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王小米归自己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元。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理由是什么?

【案例分析26】刘某(女)为某地级医院妇产科护士,1970年1月1日生,已有一子。2001年12月20日,在其病房生产的一产妇生完一女婴两天后,即丢下女婴悄然而去,不知下落。看着嗷嗷待哺的婴儿,刘某承担了抚育该女婴的责任,为其取名刘鸣。转眼3个月过去了,刘鸣的生父母仍未找到,刘某征得丈夫同意后,决定收养刘鸣。在刘鸣百日这天,刘某夫妇为其摆了“百天”宴,并向亲朋好友宣布了这一决定。随后,刘某夫妇带着医院出具的刘鸣为弃婴、生父母查找不到的证明和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状况等证明材料,到当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请问:收养登记机关会办理登记手续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27】石某(男),某大学教师,1970年3月6日出生,未婚。2002年5月1日长假期间,其兄嫂带5岁的侄女石晶外出游玩途中,因车祸其兄当场死亡。石晶的母亲在父亲去世后,有再婚的想法,但因对方不能接受石晶而未能如愿。为了成全嫂子的婚姻,石某经与嫂子协商,决定收养石晶。嫂子表示同意。2002年12月28日,石某与嫂子共同到当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工作人员对有关证明材料审查后,认为石某作为无配偶男性,在收养女性作为养子女时,年龄差未达40周岁,哺符合收养条件,不予登记。

请问:收养登记机关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28】孙某与刘某(女)结婚两年后离婚,婚生子孙小木由刘某抚养,孙某每月支付100元抚养费。一年后,孙某由于犯窃盗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服刑期间,孙某无力支付孙小木的抚养费。刘某由于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孙小木,便四处托人,想将孙小木送养。赵某和周某夫妇正好膝下无子,得知此事后,便前往刘某家与刘某协商收养事宜,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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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养问题达成协议后,赵某和刘某持伪造的孙某同意收养的书面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盗刘某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领取了收养证。随后孙小木开始随 赵某夫妇共同生活,赵某夫妇也将孙小木的户口签到了赵家。孙某刑满释放后,得知儿子已被刘某送养,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收养关系无效。

请问:本案的收养关系有效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29】高某和刘某(女)结婚后,因刘某无生育能力,夫妇二人为了老有所养,决定收养一个孩子。1999年10月20日,高某夫妇收养了一12岁男孩赵某,并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赵某改名高翔。一年后,高某夫妇在一次车祸赵双双身亡,在处理完高某夫妇的遗产后,高某的父母让高翔回到其生父母身边。高翔则希望能够得到高某父母的抚养,但高某的父母以高翔不是高某亲生、与高家没有血缘关系,应由其亲生父母抚养为由,将高翔拒之门外。高翔向法院起诉,要求养祖父母承担抚养责任。

请问:高翔的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理由是什么?

【案例分析30】王某夫妇婚后5年未生育子女,经医院检查诊断,妻子刘某无生育能力。王某为了实现作父亲的愿望,便与刘某商量收养一孩子,起初刘某不同意,后经王某做工作才勉强同意。1999年2月26日,王某夫妇收养了一个13岁女孩李莹,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王某视李莹为掌上明珠,倍加疼爱,但刘某性格古怪,经常打骂李莹,有时甚至以不给饭吃作为惩罚。李莹的生父母知道后,决定解除收养关系。经与王某夫妇交涉,王某夫妇和李莹都同意解除收养关系。随后双方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李莹重新回到了生父母身边。因王某割舍不了对李莹的感情,一直未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手续。2002年6月10日,王某因病去世,留下遗产人民币38万元,未留遗嘱。李莹得知后,要求以养女的身份继承王某的遗产,遭到刘某的拒绝。2002年8月25日,李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

请问:李莹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31】曾某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通过与同是离异的贾某相识并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经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了双方应互敬互爱,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费30万元。2001年8月,贾某发现了曾某和一年轻女子的婚外恋情,曾某的不忠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案例分析32】林某(男)与房某1990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未生育子女。1999年5月,林某和孟女开始同居生活。房某得知后,再三劝说林某珍惜夫妻感情,和孟女断绝来往,但林某执迷不悟。2003年5月19日,房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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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林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其精神损害费人民币3万元;同时请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多分财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与孟女同居生活。林某和房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存款20万元,面积120平方米的房屋两套。人民法院认为,林某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生活,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其过错导致婚姻共同体的消灭,结束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关系,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遂作出判决:(1)准予房某与林某离婚。(2)共同财产中的房屋林某居住的归林某所有,房某居住的归房某所有;存款20万元全部归房某所有,林某无权分割。(3)林某赔偿房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请问:人民法院的该判决正确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33】房某与赵某(女)于1995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收入颇高,家中钱财一直由赵某掌管。婚后两人常因生活琐事而争吵,于1997年5月开始分居生活。2003年1月房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赵某将10万元现金转入他人银行账户,并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股票全部抛出,所得款项2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婚姻基础不好,婚后感情一般,并且分居已满2年,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当准予离婚。10万元存款,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赵某将该财产转移至他人账户,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赵某用股票偿还的债务为伪造的债务,不能成立。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另一方财产权益的侵犯,应当受到少分财产的惩罚。遂判决:解除李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30万元,20万元归房某所有,10万元归赵某所有。

请问: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正确吗?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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