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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价费(1996)417号

苏财综(96)153号

关于印发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314号)、《江

苏省卫生防疫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几点意见,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各项规定,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

证变更手续,在收费场所张巾公布上述收费规定,实行亮证(收费许可证)收费、公

开收费,接受物价、财政、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所收资金为预算外资金,必须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二、凡卫生防疫防治机构不提供实际管理和服务的收费,或不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

卫生防疫工作规范的收费,以及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均属乱收费行为,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施行。省内过去与之有抵触的规定(包括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

厅苏价涉字(88)63号、苏财行(88)92号、苏卫防(88)43号文以及省、市物价、财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其它有关文件规定),同时一律废止。 附件:

1、国家物价局、财政局《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314号) 2、《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3、《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卫生防疫 收费 管理 通知 抄送:省物价检查所、省其他有关单位 附件1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1992]价费字314号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促进卫生监督防疫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范围:

(一)消毒药械、化妆品审批费

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国内生产和进口的消毒药剂、器械及在全国销售的化妆品进行评审,收取审批费。其中:

国产消毒药剂、器械,每种(件)2500元;进口消毒药剂、器械,每件(件)3000元。 国产特殊化妆品(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社斑、防晒的化妆品),每种1000元;进口化妆品每种2000元。

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初审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二)新资源食品申请审评费

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须由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组织专进行审评。为此,申请生产新资源食品

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审请和审评费。申请费100元,由进行初审的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检

验部门收取;审评(包括试生产审评和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评)费8000元,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收取,未获批准生产不收审评费。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对

新资源食品的初审不组织专家进行审评,不收审评费。

(三)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发放范围的卫生许可证,每证10元。 (四)监测费

卫生监督防疫监测是指按《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

防护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

等规定,对食品卫生、传染病、化妆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尘肺病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的卫生标准的检验、测定和测试。监测收费的对象限于产生病源的单位和个体从业者。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进行的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检查活动不得收费。 (五)卫生质量检验费

限于《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方向防护条例》规定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的范围。 (六)预防性体检费

预防性体检要按卫生部规定的项目和频次进行,收费范围仅限于《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

生监督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必须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人员。 (七)预防接种劳务费

有劳务补助经费的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不收劳务费

(八)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委托防疫部门进行的预防性处理,可以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收取卫生防疫服务费。 (九)疫情处理,如消毒、杀虫、灭鼠等原则上不收费,确需收费的,收费范围只限于经营

业主并负有责任的疫点和疫区。

第三条 上述(四)至(九)项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实际消耗部分补偿

的原则,并考虑技术性质、业务工作需要、经费来源情况以及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制定。

第四条 监测收费必须严格限于卫生部规定的各种不同类型检测的覆盖面以及频次,避免重复检测,重复收费。

委托性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可按安全成本补偿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预防性疾病诊治(主要指职业病、传染病、环境病、放射病、食源性疾病、学生常见病等的专业性门诊和住院治疗)收费执行医陪收费标准。 第七条 由财政拨款的及有其他经费来源的计划免疫疫苗不得收费,需要收费的,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按成本收取。

计划供给的健康教育、宣传资料不收费,自愿购买的由省级物价部门按成本核定收费标准。 第八条 卫生监督防疫培训收费,按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收入全部留给卫生防疫防治机构,用于补偿卫生监督防疫工作的

消耗、改善工作条件等。

第十条 各级卫生监督防疫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范围,以及省级物

价、财政部门所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乱收费。 不提供实际管理和服务的收费,以及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属于乱收费,由物价检查

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各被监督和按受卫生防疫服务的单位及个体从业者,应按规定交付卫生监督防疫

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或拖延支付。对拒付或拖延支付着,回收应付款5‰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省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88)卫计字第20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2

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加强对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收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2号文和国家

物价局、财征部(1992)价费字314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卫生防疫防治工作的法

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本办法及《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检测收费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卫生防疫防

治机构和符合国家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开展卫生防疫防治工作的其他卫生机构。 1、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卫生审查、产品卫生质量监测鉴定; 2、消毒、杀虫、灭鼠等疫情处理(只限于经营业主并负有责任的疫点和疫区); 3、各种职业病、地方病、寄生虫病、血吸虫病、性病的专业防治; 4、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的预防性体检工作和开展的预防接种; 5、各种专业检测检验;

6、卫生业务培训,技术、资料、科技成果转让及各种委托性的检验、监测,卫生可行性委

托评价等;

上述六项工作如有财政专项资金的,不在收费之列;

四、下列情况不收费

1、由于不可抗拒力(如地震、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或无明确责任人(法人或自然人)引起的突发性疾病流行、中毒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2、卫生防疫防治的流行病学监测、科学研究;

3、麻风病的监督、检查、治疗(公费、劳保医疗者除外);

4、列入儿童计划免疫预算内的疫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减毒设苗、流脑苗、乙脑苗、百白破混合制剂),以及有条件的地区扩大计划免疫范围的疫苗;

5、属于上级卫生防疫部门布置开展的检查、考核及协助下级部门解决的疑难问题; 五、对有关单位(个人)及产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卫生监督、检测、健康体检,其对象、

频次、质量标准、操作程序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部颁发的《全国卫生防疫工作规范》(92年本)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增加频次和数量。 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凡按本办法规定,对领取各种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已收取审查(初审、审评)费的,不再收取证照工本费,有关费用在发证审查费中列支。 各种监测、检验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检测(验)费。检测(验)合格后发放的产品质量合

格证、卫生检验合格证单不得收费,有关费用在检验、发证单位的检测费中列支。 由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从业人员健康证,证照工本费由各地物价、卫生部门在每证10元以

内核定具体标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未按全项检验的,应按单项检验收费标准计收,不得按全项收费。

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如有差错,应根据具体情况核减或免收检验费。

六、委托性质的监测检验必须由双方签定委托协议。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接受执法部门委托的

检验,按规定的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对受委托开展无产品卫生标准(包括国家、地方、企业标准)或新产品定型质量检测及其他委托性检验(测),可按本通知规定的同类收费标准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50%计算收取。

七、 各级各类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开展预防性疾病诊治(主要指职业病、传染病、环境

病、放射病、食源性疾病、学生常见病等的专业性诊治),凡与医疗收费项目名称相同、方法一致的,应按当地医疗收费标准执行。

计划免疫保偿制,预防接种收费按省政府及省物价、财政、卫生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各种法定的预防性职业健康体检,其收费标准暂由各市物价、财政、卫生部门参照同类医疗

收费标准共同核定,并报省备案;对集体(批量)性质的职业健康体检,其实际收费可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不浮。

八、由财政拨款的及有其他经费来源的计划免疫疫苗不得收费。确实需要收费的,须经省级

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按成本收取;国家规定实施计划免疫程序管理的有价疫苗,必须按有关规定的东道预算内供应,按规定的价格(标准)收费;非预算内疫苗的收费,本着哪一级组织进销的,由哪一级物价、卫生部门定价和不得重复计算成本、重复加价的原则,由各级物价、卫生部门按实际进价加采购、运输、冷藏、损耗、管理费用(按不超过前四项开支之和的3%计算)制定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备案同意后执行。 九、各种卫生防疫防治培训收费,按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按省物价局、财政厅、省教委苏教计(1995)30号和苏教成工(199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开展的各种业务咨询、技术资料和科技成果的转让,可按照省物价局苏价涉字(1991)第194号文和省物价局、财政厅、科委苏科政(1994)168号文件的规定,在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协商收费。

十一、计划供给的健康教育、宣传资料不得收费。自愿购买的,物价部门按成本核定收费;音像制作设备的租借,音像资料的摄取录、复制租借等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卫生防疫防治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应本着按不盈利补偿部分实际消耗的原则,并考虑技

术性质、业务工作需要、经费来源情况以及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制定。本

办法所列收费项目标准之外,符合法规规定开展的新增项目,又无规定收费标准的,其收费可按不含工资的成本核算,暂委托各市物价、财政、卫生部门共同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备案。

收费标准核算的内容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维修费、

管理费等项。具体核算比照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96号文印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办法》有关规定。 十三、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的卫生监督防疫收费收入应全部留给单位,用于补偿卫生监督

防疫工作的消耗,弥补预算经费不足和卫生防疫防治事业的发展,改善工作条件。 十四、各级卫生防治防疫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本标准所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卫生防疫部门严格按卫生部明确规定的监督检验范围,不得进行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十五、各级卫生防疫防治机构必须加强收费管理,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十六、各级物价、财政、卫生部门必须加强对卫生防疫防治收费的监督管理,对擅自扩大收

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超出规定范围和不得供实际管理和服务的收费,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七、各被监督监测的单位和接受卫生防疫服务的单位(经营者)及个人,应按规定交付费

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或施延支付。对拒付或拖欠缴费逾十五天者,加收应付款5‰的滞纳金。

十八、各市物价、财政部门可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并报省物价、财政、卫生部门备案。

十九、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凡过去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一律按此执行。

二十、本办法由省物价、财政、卫生部门负责解释。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3

江苏省卫生防疫防治监督监测检测收费标准

目录

第一部分 卫生监督、现场监测 1-4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第六部分 第七部分 第八部分

微生物、免疫、生化检测 5-7 物理、化学检测 8-10 放射性与放射防护检测 11-12 安全性毒理学和功能性检测 13-14 疾病检测、鉴定防治 15 消毒、杀虫、灭鼠 16-17 菌(毒)种、试剂、标本、实验动物 18-19

第一部分 卫生监督、现场监测

序号 项 目 消毒药剂、器械评审(初审) 计算单位 种(件)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国产:1000 进口:1500 本标准适当用于省、市级卫生防疫监督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省、市卫生防疫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依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及其现行法规、规章实施发放卫生许可证前的审批(初审)时收费。 一 1.对在本省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消毒药剂、器械,省卫生防疫机构按此标准收费,市卫生防疫机构初审时减半收取; 2.对在全国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消毒药剂、器械,仅限于省防疫机构实施初审时,按此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评、卫生用品评审(初审)费 二 500 标准收费。市、县防疫机构不得收取。 3.对在国内生产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手产单位,省卫生防疫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实施评审(初审)按此标准收费,市卫生防疫机构减半收费; 4.对在国内经营或引进生产国外进口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单位或个人无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许可证”的,限于省卫生防疫机构初审时按此标准收费市、县卫生防疫机构不得收取。 1.化妆品生产企业评审费 2.进口化妆品(初审)费 个 种 500 500 500 本标准适用于省、市卫生防疫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依据国务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它现行法规、规章实施发放卫生许可证前的审批时收取。 1.省卫生防疫机构审批的按此标准收费,市卫生防疫机构初审时减半收费。 2.省卫生防疫机构受卫生部委托对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资格初审按此标准收费,市、县卫生防疫机构不得收费。 三 3.国产特殊化妆品(指 用于育发、染发、 烫发、脱毛、美乳、种 健美、除臭、社班、防晒的化妆品和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的化妆品)初审费

四 项 目 蚊香、杀虫药剂生产 单位审查表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个 本标准适用于省、市卫生防疫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依据《江苏省卫生用杀虫药剂、蚊香卫生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它现行法规、规章,对本省境内卫生用杀虫药剂,蚊香生产单位实施发放卫生许可证审批时执行。省卫生防疫机构发证审批时按此标准收费,市卫生防疫机构初审时减半收费。 五 集中式供水单位审评费 个 日供水量5万吨以上 日供水量1-5万吨 日供水量0.5-1万吨 日供水量?0.5万吨 六 接触饮用水新材料审 审查(包括净水剂) ″ ″ ″ ″ 种 600 400 200 100 务级卫生防疫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化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及其它现行法规、规章,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实施发放卫生合格证审批时执行此收费标准,但对同一单位在发证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审复审查收费。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及其它现行法规、规章,对生产这类新材料的企业核发《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按此标准收费。 七 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 单位/个 年产值或销售额?200万元 年产值或销售额?100万元-200万元 年产值或销售额?10万 或个人 ″ ″ 500-600 300-400 100-200 50 省卫生防疫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依据《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及省有关现行法规、规章,对生产这类添加剂的企业,实施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前审查,按此标准收费。市卫生防疫机构实行审机,减半收费。 仅限于省卫生防疫机构依据上述办法、规定,实施发证前初审时执行此标准。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根据《食品卫生法》及其它现行法规、规章,对省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实施发放卫生许可证审批时,执行此收费标准。但对同一单位、个人,在发证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审核,重复收费。 500 500 元-100万元 企事业单位食堂、摊″ (店) 八 食品添加剂审查费 1.制定地方(企业)质量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2.生产或使用新的食品添加剂

种 500 500

序号 项 目 九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省卫生防疫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依据《新资源食品审批工作程序》,对向申请试生产、对向申请试生产、生产新资源单位实话初审收取. 生产新资源食品申请审种 评费,申请试生产 1.申请费 2.审评费 ″ 100 500 十 即是食品又是药品的 食品审批 省卫生防疫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申请生产500 这类食品,组织专家进行审评的,方可收取.未组织专家进行审评的不得收取. 一 食品营养强化剂审批费 500 同上 二 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 经营面积 )3000平方米 ≤3000平方米 ≤1000平方米 ≤100平方米 个 500 300 150 50 市、县、区卫生防疫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省有关规定,对省内公共场所实施发放卫生许可证审查,按此标准收费. 三 放射性同位素、射线 装置工作单位审查费 种 1000 限于省卫生防疫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放射防护条例》及省有关规定,对省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实施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审查时,按此规定标准收费.对医用诊断X线的工作单位,实施审查,减半收取. 四 眼镜生产经营审查费 生产单位 经营单位 个人

个(每证) 500 200 50 各级眼镜卫生质量监督机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依据《江苏省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省内生产、加工、销售眼镜的单位、个人实施发放《卫生质量许可证》前的审查,按此标准收费. 十五、建设项目卫生可行性委托评价 项 目 总投资额>1亿 ≤1亿元 ≤1000万元 ≤100万元 ≤10万元 计算 单位 项目 收费标准 (元) 按总投资额 基数20万元,超过1亿元的部分 按1‰计算回收2‰,基数4万元3‰,基数6000元4‰,基数800元5‰,基数100元 本标准适用于各生产经营单位能过签订协议,委托卫生防疫监督 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可行性评价时 收取,开展评价所需的监测、检测不再另行收费. 十六、现场调查 人天 30元 备 注 本部分标准适用于各级卫生防疫监督机构派出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 现场采样、监测和对大型集体性食物中毒、农药中毒、有毒有害物质 泄漏(污染)事故、放射事故、传染病播流行等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时,按 照卫生防疫工作规范规定的最低的现场工作人员数的时间要求向申请单 位或事故责任者收取. 检测费按照检测收费标准另行收取.

第二部分 微生物、免疫、生化检测

收费标类 别 项 目 计算 单位 准(备 注 元) 20 30 30 50 15 20 60 80 10 100 30 160 20 300 20 100 采用进口全自动 微生物分析系统 (以分离出的菌种 (型)的数量计价, 快速分离鉴定160 元) (一)细菌分 离增培养 鉴定 2-1.结转菌总数、无菌试验 项 2-2.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病″ 原菌培养 2-3.钩端螺旋体、腊样芽孢菌、″ 溶血性链球菌、空肠弯曲 菌、脑膜炎双球菌 2-4.金黄色葡萄球菌、绿脓杆″ 菌、军团杆菌、沙门氏、伤寒菌噬菌体分型 2-5.布氏杆菌、致病性大肠菌、″ 副溶血性弧菌、霍乱弧菌、 气单胞菌、百日咳杆菌 2-6.炭疽杆菌、志贺氏菌属、沙″ 门氏菌、耶尔森氏菌、椰 毒假章胞菌、支原体 2-7.致病性埃希氏大肠菌 2-8.肉毒杆菌及其毒素、产气荚膜杆菌 2-9.痰结核杆菌 2-10.各类致病菌定型定量试验 2-11.结核菌鉴定 2-12.罐头商业灭菌试验、小白鼠毒力试验 2-13.产毒大肠菌、侵袭性大肠菌、白喉杆菌 ″ ″ ″ ″ ″ ″ ″ 2-14.药物抑菌、杀菌试验(菌 片) ″ (二)真菌、 霉菌鉴 定 2-15.真菌鉴定、真菌检查 2-16.真菌毒素 项 ″

类别 项 目 2-17.霉菌及酵母菌总数测定 2-18.防霉试验 计算 单位 项 ″ 收费 标准 (元) 75 100 200 50 备 注 2-19.霉菌毒素 ″ 2-20.霉菌、常见产毒霉菌鉴定 ″ (三)病毒分离鉴定 2-21.登革热病毒、乙型肝炎病项 毒核酸 2-22.水痘、疱疹病毒、合胞病″ 毒、腺病素、虫媒病毒、 流感、副流感病毒 2-23.狂犬病毒、麻疹病毒、腹泻病源、乙脑病毒 2-24.甲肝病毒核酸(套式PCR法) 2-25脊髓灰质炎病毒 ″ ″ ″ ″ 项 50 80 100 1000 500 200 5 6 20 10 (四)免疫生化检测 2-26.出血热病毒 2-27.甲状腺素(T4) 、肥达氏ELISA RPHA ELISA 反应、流感血凝抑制试验 2-28.乙型脑炎血凝抑制试验、 麻疹血凝抑制试验、布病″ 试管凝集试验、流脑杀菌 力抗体测定、白喉抗毒抗 体测定.破伤风抗毒素抗体测定、疫苗效价测定 2-29.乙肝表面抗原、抗体测定、乙肝e抗原测定、乙 肝e抗体测定、乙肝核心五项 杭体测定(两对半) 2-30.乙肝核心杭体1gM、出血 热血清抗体、抗原测定、″ 风疹抗体测定、腮腺炎抗体测定

类别 项 目 2-31.PCR法检测 计算 单位 次 收费 标准 (元) 60 12 20 25 30 30 400 2000 5000 50 15 20 25 30 15 25 30 35 200 100 100 病毒、细菌、去原 体、衣原体等均同 价 备 注 2-32.乙型脑炎补体结合试验 项 2-33.出血执血清免疫荧光试 验、甲肝1gM抗体测定、″ 布氏补体结合试验 2-34.出血执鼠标本免疫荣光试验、戊肝、丙肝血清抗体测定、促甲状腺激素 ″ (TSH) 2-35.甲肝抗原测定、狂犬病抗 体测定、出血热血清IgM抗体 2-36.艾滋病抗体检测 ELISA蛋白印迹 2-37.甲肝抗原 物理提取 组织培养提取 2-38.钩端螺旋体凝溶试验 2-39.原卟咻、粪卟咻 2-40.马尿酸 2-41.锌原卟咻 2-42.尿粪卟咻 2-43.尿低分子蛋白 2-44.尿羟脯氨酸 2-45.全血胆碱酯酶 2-46.血中赫氏小体 ″ ″ ″ ″ ″ ″ ″ ″ ″ ″ ″ ″ ″ (五)电镜 2-47.超薄切片、包埋、抽样 2-48.电镜观察 2-49.超速离心 分 小时 ″

第三部分 物理、化学检测

类 别 项 目 计算 单位 项 ″ ″ ″ ″ ″ ″ ″ ″ ″ ″ ″ ″ ″ ″ 收费 标准 (元) 2 6 50 20 10 100 10 60 30 10 40 20 40 50 40 10 30 30 仪器法10元 有机溶剂蒸发100元 备 注 (一)化学 3-1.肉眼可见物、臭和味等感官指标 3-2.色度、浑浊度 3-3.溶解性固体、灼烧减重等重量法测定、灰分 3-4.褪色试验、总固体 3-5.密封试验、保温试验 3-6.食品包装材料浸出试验 3-7.折光率、旋光率、PH、电导、比重 3-8.紫外、荧光、红外、色层定性 3-9.水份、矿化度、溶解度、氧化还原电位、水溶物、水不溶物 3-10.密度、溶点、沸点 3-11.降尘、飘尘、可吸入尘等数尘浓度测定 3-12.粉尘分散度 3-13.二氧化硅、粘度 3-14.表面活性剂、离子型洗涤剂类 3-15.磷酸盐、硫化物、氧化物、″ 酚类、硝酸盐 3-16.氨氮 ″ 3-17.氟化物、砷化氢、磷化氢、″ 硫酸盐、亚硫酸盐、氮氧化物、亚硝酸盐 3-18.有机胺(氨)类 ″

类 别 项 目 3-19.氯化物、二硫化碳、二氧计算 单位 项 化硫、氯化苦、三氯化磷、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臭 氧 ″ 3-20.碳酸盐、重碳酸盐、溶解氧、总硬度、余氯、有效 收费 标准 (元) 25 10 40 40 50 50 40 130 260 40 40 40 40 备 注 莹光法 高压液相法 氯、需氧量、耗氧量(Mm) ″ 3-21.生化需氧量、化学耗氧量 (Cr) ″ 3-22.皂化价、酸价、酸败、羟 基价、硫代巴比妥酸值、 过氧化值、醋酸、游离碳酸 3-23.盐基度、发色度、棉酚糖精、食品添加剂 3-24.蛋白质、脂肪、糖类、维生素类、胡萝卜素、叶绿素、淀粉 3-25.硼、磷、砷、硒、硅、汞 3-27.卤代烃、芳烃、烷烃、甾体化合物 3-28.氯苯类、硝基苯类、苯胺″ ″ ″ ″ ″ 3-26.苯并(a)芘、黄曲霉毒素 ″ 类、酰胺类 ″ 3-29.吡啶、腈类、联苯类、乙 二胺、二乙胺 3-30.苯、甲苯、乙苯、二甲 苯

收费 类别 项 目 计算 单位 标准 备 注 (元) 3-31.酮、醛、醇、酯、苯酚类、项 氨基酸、麸酸钠 3-32.有机磷、有机硫奶机氯、 有机氮、有机砷、有机汞、″ 除草剂、杀菌剂、除虫菊酯、杂醇油 40 40 70 25 30 40 20 50 80 100 50 500 500 20 30 检测项目另行收费 检测项目另行收费 3-33.抗氧化剂、樟脑、茶、色″ 素、多糖类、氯乙烯单体、 亚硝胺 3-34.碘、丁基黄原酸 ″ 3-35.钾、钠、钙、镁、汞、铁、″ 锰、铜、锌、锶、锂 3-36.铅、镉、银、钡、铝、锡、 铬、钼、锑、镍、钻、铍、″ 钨、钍、锗 (二)物理 3-37.噪声、照度温度、湿度风速、气压、尘埃粒子、 点次 3-38.新风量、机械风量、高频 ″ 3-39.正负离子测定、噪声频谱″ 分析、微波强度测定、振动试验 3-40.肺活量 3-41.数据处理 3-42.防尘、防毒物理困素技术措施效果测定 3-43.防尘、防毒物理因素个人防护监测 (三)样品 3-44.干、湿、消化、回流蒸馏、份 特别处理 溶剂提取 3-45.索氏提取 ″ 岗位/工种 工种 项 注:本部分收费标准除特别说明者外,均以化学法定价,使用等离子光谱、离子色谱法按每项50元,色谱或原子吸收法按80元/项,高压液相、毛细管电泳法150元/项,色/质联机法按250元/项收取.

第四部分 放射性与放射防护检测

类别 (一)化学测定 项 目 4-1.总ɑ、总β放射性测量 4-2.放射性核素分析(个) 4-3.放射性废水、废物检测 4-4.热释光个人剂量监测 4-5.谱仪核素分析 4-6.外照身事故剂量模拟测定(一般事故) (重大以上事故) 4-7.液体闪烁谱仪核素分析 (三)医学监护 4-8.放射损伤个人剂量估算 4-9.放射工作人员常规体检 4-10.眼晶体特殊检查与摄片 (四)射线装置 计算 单位 个 项 人年 收费 标准 (元) 300 500 200 备 注 按符合法 规规定和 委托方需 要的有效 数据计收 或人月 20元 个(数据) 150 (二)物理检测 个(数据) 250 人次 500 ″ 1000 个(数据) 250 人次 ″ ″ 200 60 50 检验、 放射、 超声等 检查费 另收 500 300 500 500 800 600 2000 1000 300 4-11.医用诊断X线机产品鉴定检测及产品出厂抽 台 测 4-12.医用诊断X线机使用防护检测 4-13.医用治疗X线机防护、剂量监测 4-14.工业探伤X线机防护监测 4-15.工业探伤X机防护铅房产品测定 4-16.中子发生器防护监测 4-17.医用加速器防护监测 4-18.非医用加速器防护监测 4-19.X线半值层测定 ″ ″ ″ ″ ″ ″ ″ ″

类别 项 目 4-20.防护材料铅当量测定 4-21.个人防护用品测定 4-22.床侧防护板防护窗产品测定 4-23.电镜、衍射仪、电子元件、雷达、电视机防护测定 4-24.医用诊断X线机质控测定 块 件 ″ 台(件) 台 (五)同位素 4-25.工业y线探伤机防护监测 台 4-26.医用远距y线治疗机剂量监测 ″ 4-27.医用远距y线治疗机工作场所监测 ″ 4-28.医用远距y线治疗机防护性能监测 ″ 4-29.地面y本底辐射监测 个(数据) (外照射地面y辐射监测) 4-30.放射性空容器检查 只 4-31.倒装放射源监测 次 4-32.辐照装置工作场所防护监测 台 4-33.查找放射源 人天 4-34.测厚仪、核子秤、料位仪、核辐射台 密度仪、y勘探、y测井、y控伤防 护测定及评价 4-35.腔内放射治疗后装机防护测定、工台 作场所防护监测 4-36.放射性物品检查 个 4-37.放射性物质包装运输测量(外轮加件 倍) 4-38.中子原防护监测 个 4-39.表面污染及外照射监测 20m2 4-40.表面除污染 m2 4-41.空气中氡或钍及其子体总α潜能、点次 浓度测定 4-42.封闭源的汇漏检验 次 4-43.放射性消费品防护监测鉴定 种

计算 单位 收费 标准 (元) 300 500 300 400 1000 500 1000 500 1000 40 50 800 1000 300 400 500 100 500 500 300 800 50 500 3000 按符合法 规规定和 委托方需 要的有效 数据计收 备 注

第五部分 安全性毒现学和功能性检测

类别 (一)安全 性毒 理学 检测 项 目 计算 单位 收费 标准 备 注 (元) 500 900 1900 900 1200 2400 1400 2400 2500 3500 5800 7300 2900 14000 13500 18500 47500 900 380 1700 2700 3000 2500 4000 3000 4000 开展本部分所 列试验所消耗的 实验动物和饲料, 按照市场价另行 收取。 5-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小鼠 次 大鼠 5-2.急性吸入毒性试验 小鼠 ″ 5-3.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小鼠 ″ 大鼠 5-4.蓄积毒性试验 小鼠 ″ 5-5.骨髓微核试验 大鼠 ″ 5-6.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 小鼠 ″ 5-7.精子畸形试验 小鼠 ″ 5-8.睾丸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 小鼠 ″ 5-9.显性致死试验 小鼠 ″ 大鼠 5-10.骨髓细胞姐妹染色体单体互 换试验、生殖细胞DNA合成成 抑制试验 小鼠 5-11.90天喂养试验 大鼠 5-12.致畸试验 大鼠 5-13.二代繁殖试验 大鼠 5-15.急性皮肤刺激试验 家兔 5-16.急性眼刺激试验 家兔 5-17.多次皮肤刺激试验 家兔 5-18.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豚鼠 5-19.Ames试验 5-20.SOS试验 5-21.V79细胞点突变试验 5-22.体外培养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体 5-23.DNA修复合成试验 项 次 ″ ″ ″ ″ ″ ″ ″ ″ ″ ″ ″ 5-14.慢性毒性试验 大鼠 ″

类别 (二)功能 性检 测 项 目 5-24.免疫调节作用 小鼠 脏器/体重比测定 细胞免疫功能测定 体液免疫功能测定 单核一茂噬细胞功能测定 5-25.延缓衰老作用 大鼠 生存试验 过氧化脂质含量测定 超氧化物歧化酶测定 脂褐质含量测定 脑组织中单胺氧化酶活性测定 计算 单位 脏器 次 ″ ″ ″ ″ ″ ″ ″ 收费 标准 (元) 2000 6000 6000 6000 7000 1500 1800 1400 2200 4000 1500 2500 400 1000 2000 700 2000 3500 2500 1000 2200 700 12000 1500 1900 2500 按“保健品的 功能学评价程 序和检验方法 ”进行检验, 方可执行本部 分规定的收费 标准。开展本部分 所列试验所消 耗的实验动物 和饲料,按照 市场价另行收取。 备 注 5-26.促进生长发育作用 小鼠 胎存情况分析 ″ 体重及食物利用率测定 ″ 发育指标 ″ 神经反射指标 ″ 5-27.增智作用(行为学测试) 学习或记忆行为 小鼠 ″ 大鼠 ″ 5-28.抗疲劳作用 小鼠 爬杆、游泳、负重游泳 急性试验 项 亚急性试验 ″ 5-29.减肥作用(肥胖动物模型法) 大鼠 次 5-30.保护心血管系统的作用 抗心肌缺血试验 大鼠 ″ 抗心率失常试验 小鼠 ″ 大鼠 ″ 抗缺氧试验 小鼠 ″ 降血脂试验 大鼠 ″ 体外抗血小板聚集试验 家兔 ″ 半体内抗血小板聚集试验 家兔 5-31.抗糖尿病作用 大鼠 ″

第六部分 疾病检测、鉴定、防治

类别 (一)职业项 目 人次 人次 ″ ″ ″ ″ ″ ″ 次 人次 项 次 ″ ″ ″ ″ ″ (三)地方病 6-16.碘油服花监测 6-17.盐碘半定量测定 6-18. 碘盐定量检测 次 ″ 150 3 3 5 10 20 3 31 5 42 15 40 3 8 30 3 5 10 25 儿童减半 依据《全 国碘缺乏 病防治监 测方案》 进行检测 收费 (四)学校 6-21.学校卫生监测 小学 卫生 中学、中等专业学校 和学 高等学校 生常 6-22.眼镜卫生质量检测 见病 6-23.学生四项形态指标测定 6-24.学生常见检测 沙眼、眼屈光不正、弱视、疥疮检查 肠道蠕虫病检查 6-25.智商测定 所 副 人次 项次 人次 ″ 100 300 1500 10 2 1 1 10 应由学校 自愿委托 的、方可 开展收费 计算 单位 收费 标准 (元) 备 注 病 6-1.职业病诊断 (二)寄生虫6-2.蛲虫卵检测 透明试纸法 6-3.蠕虫卵检测 饱和盐水漂浮法 病 加滕氏法、改良加滕氏法 6-4.环卵试验 6-5.尾蚴膜试验 6-6.血吸虫皮试 6-7.免疫酶染色 6-8.丝虫血检 6-9.丝虫荧光抗体检测 6-10.弓形体抗原、抗体测定 6-11.疟疾荧光抗体测定 6-12.疟原虫镜检 6-13.免疫胶体染料试验 6-14.QBC检测疟原虫 6-15.肠道蠕虫病服药监测

第七部分 消毒、杀虫、灭鼠

类别 项 目 计算 单位 M2 收费 标准 (元) 4 2 3 50 50 20 40 50 1 5 20 20 4 200 400 800 3000 800 1500 700 600 1000 20 50 200 10 30 100 备 注 客轮加收50% 1000元/种菌 (一)消 毒 7-1.预防性消毒 室内 室外 7-2.追踪消毒(工矿企业、 学校、托幼机构) 7-3.尸体消毒 7-4.垃圾消毒 7-5.交通工具消毒 小型汽车 大型汽车 火 车 轮 船 飞 机 7-6.饮用水消毒 7-7.粪便消毒 7-8.货物消毒和除虫 7-9.消毒药械实验室效果测定 (1)有效成分含量测定试验 (2)消毒剂稳定性试验 (3)定量杀菌试验的中和剂选择试验 (4)定量杀菌试验(对两种细菌 繁殖体和、种细菌芽胞) (5)肝炎病毒灭活试验的中和剂选择试验 (6)肝炎病灭活试验 (7)有机影响试验 (8)金属腐蚀性试验(四种金属) 7-10.消毒药械现场效果测定 7-11.EO灭菌柜效果监测 7-12.特种行业污水综合测定 7-13.卫生用品卫生质量测定 7-14.空气微生物测定 平血暴露 Andesen采样器 7-15.医疗卫生用品无菌试验

M2 2 M 具 M3 辆 销 节 吨位 M种 种 批次 次 种 点次 点次 批次 2 类别 项 目 计算 单位 M2 顶 个 蹲位 项次 种 ″ ″ ″ 虫种 ″ 种 ″ 项次 种 M3 或吨 收费 标准 (元) 0.5 3 0.5 5 10 300 500 1000 500 300 300 2000 800 300 1000 4 药品费另收 药品费另收 按GB13917.1-8-92规定 按GB13917.1-8-92规定 实验室加模拟现场 备 注 (二)杀 虫 7-16.现场灭蚊、蝇、蟑螂、臭虫 鼠、敌敌畏滞留喷洒灭蚊 灭蚊药浸泡蚊账 7-17.灭虱 7-18.厕所灭蝇(成蝇) 7-19.鼠、蚊、蝇、蚤、螨种鉴定 7-20.蚊香效果测定 普通蚊香:实验室测定 模拟现场测定 电热蚊香、电热液体蚊香 实验室测定 模拟现场测定 7-21.杀虫剂效果测定: 实验室蚊、蝇、蟑螂测定 模拟现场蚊、蝇、蟑螂测定 7-22.蚊虫马铃薯避剂、杀虫药械现场 效果测定 7-23.灭蚊烟熏剂效果测定 7-24.杀虫剂(KD50-90、LC50、 KT50、抗药性测定) 7-25.杀虫药物残留量测定 7-26.交通工具杀虫 注:本部分中7-1到7-9各类消毒收费对象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消杀处理的场所、物体、或指对产生传染病源负有明确责任的经营业主。

第八部份 菌(毒)种、试剂、标本及实验动物

类别 项 目 计算 单位 支 份 0.5ml 毫升 支 小时 支 毫升 ″ 份 张 株 份 片 毫升 ″ ″ ″ ″ 次 毫升 40份/盒 0.1ml 毫升 0.1ml 毫升 100/ml 收费 标准 (元) 15 10 15 10 10 10 15 5 5 20 2 40 30 1 5 40 20 20 10 30 10 30 8 12 3 50 按市场价 备 注 (一)菌(毒)8-1.脊髓灰质炎病毒毒株 种 8-2.乙脑病毒毒株 8-3.流感病毒毒种(东干) 8-4.柯萨奇R组病毒 8-5.干燥菌种 8-6.代干燥菌种 8-7.流感冻干毒种 8-8.霍乱分型噬菌体 8-9.痢疾噬菌体 8-10.新村疹毒株 8-11.支原体集菌片(形态 字教用) 8-12.伤寒分型噬菌体 8-13.绿脓杆菌分型噬菌体 8-14.生物指示菌片 (二)试剂 8-15.霍乱血清、荧光血清 8-16.乙型脑炎病毒抗原 8-17.乙型脑炎抗血清 8-18.流感病毒免疫血清 8-19.其它病毒各种抗血清 8-20.代冻干血清、抗毒素 (50ml以内) 8-21.麻疹血凝素 8-22.乙肝表面抗原药盒 8-23.甲肝酶结合物 8-24.荧光结合IgG 8-25.ETEC抗毒素 8-26.传代细胞 8-27.各种细胞(Hela、Ma 等)

类 别 项 目 8-28.猴血球 8-29.CHO细胞 (三)实验动物 8-30.实验动物(实验用家 兔、豚鼠、小鼠、种 蛋、胚蛋、种鸡、新 生牛血清) (四)寄生虫 标本 8-31.血吸虫成虫(♀、♂) 8-32.血吸虫雌雄合孢 8-33.血吸虫虫卵、毛蚴 8-34.血吸虫尾蚴 8-35.钉螺 8-36.阳性钉螺(活) 8-37.蛔虫 8-38.蛲虫 8-39.鞭虫 8-40.囊虫尾蚴 8-41.阿米巴原虫、蓝氏贾 第鞭毛虫、旋毛虫 8-42.钩虫 8-43.丝虫微丝蚴标本 8-44.蚊幼虫标本片 8-45.成蚊标本(针插) 8-46.活成蚊 8-47.蚊虫卵(按蚊) 8-48.疟原虫阳性标本片

条 对 只 片(5条) 只 ″ 条 ″ ″ 张 ″ 条 张 ″ 只 ″ 张 ″ 10 15 2 10 1 8 20 15 30 5 10 25 20 8 5 1 150 3 按市场价收费 计算 单位 毫升 瓶 收费 标准 (元) 10 15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