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形式:
(一)环境信息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向申请人提供复印件,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
(二)环境信息以胶卷、磁带、软盘、视听资料等复制的方式存在的可以安排申请人观看,也可以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内容的书面记录。环保部门利用自身的一般设备就能复制内容的,如果申请人要求,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副本;
(三)对提供给申请人观看的环境信息,除会对环境保护机关产生不利影响或对行政效率产生严重影响的外,申请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复制环境信息;
(四)环境信息以计算机读取的形式存在的,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磁盘复制件,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打印记录;
(五)向申请人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六)口头告知相关内容。视力、听力或者语言有缺陷的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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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申请以其能力相符合的特殊形式获得环境信息。
第四章 环境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是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发布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局的环境信息公开发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各科室及直属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所公开的环境信息; (四)监督考核各业务机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编制环境信息公开指南、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监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七)监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九)本部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不得公开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对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应当将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照时限规定及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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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环境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第十九条 在公开环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对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要对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查、管理,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禁止不实和涉密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在局域网上建立局机关系统内的环境信息报送、审查平台,方便各科、室、直属单位信息上报,降低行政成本。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指派一人担任信息员,负责采集、编录、报送本科、室、直属单位需要公开和更新的环境信息。
第二十三条 信息员采集的信息,先经本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校审后再报分管领导发布。重大、疑难信息应逐级审查后,由局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章 环境信息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公布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保部门开展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 (二)环保部门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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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保部门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和不予公开环境信息的情况;
(四)因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章 环境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尽快予以答复,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九条 依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章 环境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三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工作,并负责对各科、室、直属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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