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范)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下载本文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直属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二)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三)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四)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五)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六)环境信息公开、办事服务场所建设情况; (七)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承办。 第三十七条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和直属单位,通常于本年底或下年初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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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和直属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和直属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上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和直属单位。

第三十九条 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和直属单位,给予表彰;对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章 环境信息举报调查制度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 举报内容。本局及其直属单位在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环境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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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四十三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局办公室和监查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五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环境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第四十七条 环境信息的发布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自贡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三)自贡日报; (四)自贡电视台; (五)自贡人民广播电台; (六)本单位公开栏;

(七)政府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现行文件查阅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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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便民服务手册、服务指南。 第四十八条 环境信息发布的原则

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公开环境信息。

第四十九条 环境信息发布的协调

(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立各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共同参与、协作、开展的环境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二)本局环境信息的公开和发布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和发布。

(三)局办公室初审时认为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局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本局发布的环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主动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章 环境信息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十条 本局成立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局领导、局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组成,设组长1人,成员2至4人。

第五十一条 局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局环境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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