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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等

六个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湖南省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湖南省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湖南省石油库安全管理规范(试行)》、《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六个管理制度,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于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危化处。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定和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第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经过省、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 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包括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审批的具体工作程序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执行。

第六条 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辖的建设项目外,省内其余建设项目安全审批由建设单位申请,省、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第七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一)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管理企业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投资的;

(三)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

(四)剧毒化学品的;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辖以外的中央企业投资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在市州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辖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批工作。

第九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审批的项目,应先经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批的项目,应先经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其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工作。

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将本行政区内上一年和当年上半年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和成品油。

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场所,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商贸单位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二)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四)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类、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甲类气体或甲A类、乙A类液体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七)易燃易爆、有毒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或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八)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l5603)等规定要求的,包括:

1、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

3、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的;

4、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

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贮存的;

6、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的。